1、问: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索赔吗?答:是的,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并就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并规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能够约定竞业限制事宜的员工范围。与该范围外的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其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就无效。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例:2003年12月5日,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至2006年12月4日的劳动合同,同日签订了一份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4
2、日。2007年7月13日,A公司单方以刘某参与发起设立B公司,违反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同时,A公司以刘某违反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向A公司支付同业禁止违约金20万元。刘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l 刘某主张其对成为B公司的股东并不知情,工商注册材料上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且其身份证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用于B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出借身份证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刘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刘某参与发起设立了B公司;l 刘某在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参与发起设立B公司的行为
3、违反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l 但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故法院将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法院于是判决刘某向A公司支付同业禁止违约金5万元。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l 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仅仅适用于员工离职以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l 竞业限制违约金明显过高的,法院可能会主动进行调整。本案中,刘某在职期间参与发起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与雇主的同业禁止协议,依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其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明显过高,于是依职权进行调整,判决刘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操作提示:1)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其是否属于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避免造成协议无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2)用人单位应注意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约定不宜失去显然的公平性,否则有可能会造成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