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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80员工赔偿的标准是什么.doc

1、问:员工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答:员工赔偿的标准分为三种情形计算:l 在有关服务期的情形中,员工赔偿的标准是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并且不得超过未完成的服务期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l 在有关保密和竞业限制的情形中,员工赔偿的标准是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额外的损失;l 在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中,赔偿的标准是损失额。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86条、第90条;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例:蔡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于2004年4月26日签订了期限自2004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蔡某担任出纳工作。20

2、04年4月30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指派蔡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蔡某与另两位同事持1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华夏银行陆家嘴分行取款后,至张杨路崂山东路某银行附近与他人私下交易。对方验看人民币真伪后,要求蔡某等人在原地等候,其回去取港币。蔡某等人久候未见该人返回。蔡某等人返回公司后发现15万元人民币已被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冥币。蔡某当即向警方报案,但该案至今未侦破。某公司在蔡某的2004年4月工资中扣发岗位工资300元、考核奖金500元。同年5月,某公司将蔡某调至前台担任接待工作。当月,蔡某申请辞职,实际工作至2004年5月17日。2004年6月11日,某公司为蔡某开

3、具了劳动合同于2004年5月18日解除的退工证明。2004年6月17日,蔡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支付2004年4月工资差额800元、5月1日至5月17日工资963.30元。2004年8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蔡某在兑换港币过程中未尽“慎重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某公司每月在蔡某工资中扣除的赔偿款不得超过蔡某当月工资的20为由,裁决某公司支付蔡某2004年4月工资差额460元、5月工资845.13元。裁决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2004年12月7日,某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蔡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某公司的请求不属受理范围为由,作

4、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某公司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l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l 某公司虽然在蔡某的2004年4月工资中扣发了岗位工资300元、考核奖金500元,并对蔡某调动了工作岗位,但双方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公司亦未要求蔡某进行过赔偿。因此,蔡某认为某公司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l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派蔡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但未给予蔡某到银行兑换港币所需的相应材料,故对于蔡某辩称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其私自兑换港币一节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因此,蔡某私自买卖港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l 蔡某身为财务人

5、员,在明知私自买卖港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情况下,不但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前去兑换,并且在兑换过程中致15万元人民币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某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蔡某一定处分。l 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

6、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l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l 本案中,蔡某私自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可见蔡

7、某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某公司要求蔡某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l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仲裁,其权利要求将不能通过仲裁及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保护。某公司的损失发生在2004年4月30日,蔡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亦于2004年5月18日终结,但某公司迟至2004年12月7日才申请仲裁,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故某公司要求蔡某赔偿损失,法院亦难以支持。浦东新区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

8、诉讼请求。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蔡某虽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亦即执行单位指派的任务中,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因其主观无重大过错,更无故意,所以法院否定其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如果蔡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则法院就会支持单位对其索赔。操作提示:1)企业主张员工赔偿损失时,需要证明存在损失。但企业利益具有多样性,有的利益很难以金钱计算;换句话说,有的损失很难以金钱计算。因此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失”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对“重大损失”的内容作出明确约定。2)有时损失很难证明,也很难定义,比如有关企业无形资产的损失。所以在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中,企业应当尽量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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