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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基础》课件第十一章票据法(1).ppt

1、【案情】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点拨】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本案例涉及票据的生效要件、记载事项、主要条款、银行承兑的效力与依法拒绝付款等票据法内容。需要对本章有一个全面的学习就能很轻松的

2、解决本案纠纷。思考导入课程目标第十一章 票据法知识目标:了解票据起源发展,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理解背书连续性、空白背书、空头支票、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掌握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及汇票承兑的基本原理能力目标:能按照法律规定模拟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及汇票承兑行为能根据无因性、文义因、记载事项、背书等规定,判别票据的合法有效性能处理实践票据纠纷等问题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2第二节 汇票3第三节 本票4第四节 支票5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票据的概念与特征2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3我

3、国票据立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券证券。(3)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7)票据是要式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9)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属性:(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二、我国票据的起源

5、与发展唐代: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明朝:山西地区商业发达,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清朝: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第一

6、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三、我国票据立法概述 我国的票据立法在近年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该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三类。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汇票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汇票概述2出票3背书4承兑5保证6付款7追索权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二)汇票的分类(三)汇票的记载事项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7、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委付证券,包括三方当事人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二)汇票的分类1.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我国仅有银行承我国仅有银行承兑汇票。兑汇票。2.按照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三)汇票的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3.任

8、意记载事项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三)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三)汇票的记载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

9、地。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三)汇票的记载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概述(三)汇票的记载事项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不具有票据效力有票据效力。第二节 汇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二)出票的法律效力第二节 汇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出票

10、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出票行为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前后两个环节构成。1.做成票据 2.交付票据第二节 汇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1.做成票据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的过程,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第二节 汇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2.交付票据 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把做成的票据出手,交付给收款人,从而使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节 汇票二、出票(二)出票的法律效力1.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在接受出票人交付的汇票后,即取得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11、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2.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具有承兑人的地位,但并不当然负有付款的义务,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最终付款的责任。第二节 汇票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二)背书的记载事项(三)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第二节 汇票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记名背书: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

12、背书。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无效。第二节 汇票三、背书(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票据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1.绝对记载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第二节 汇票三、背书(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前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绝对记载事项二项。即,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签章。第二节 汇票三、背书(二)背书的记载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1)背书日期。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不得转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质

13、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3)“委托收款”。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第二节 汇票三、背书(三)背书“连续性”的要求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当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二节 汇票典型案例 空白背书案例 10月5日,

14、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工商银行交涉未果。【问题】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第二节 汇票典型案例 分析 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

15、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上述背书,属于空白背书。我国票据法禁止空白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在本案中,被背书人不可因空白背书取得票据权利。因此,本案最后的合法持票人不是工商银行,而是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第二节 汇票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二)提示承兑(三)付款人承兑第二节 汇票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程序上包括:提示承兑和付款人承兑两个环节。付款人并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付款人并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必须在出票之

16、外设定一个新的票据程序,以补足票据的整体效力,其基本功能在于使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得以确认。由于本票与支票都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因此承兑便成为汇票所独有的制度。第二节 汇票四、承兑(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二节 汇票四、承兑(三)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

17、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二节 汇票五、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二)保证的记载事项(三)保证的法律效力第二节 汇票五、保证(一)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第二节 汇

18、票五、保证(二)保证的记载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4)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二节 汇票五、保证(三)保证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

19、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二节 汇票六、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并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不属于票据行为。付款在程序上包括提示与支付两个环节。(一)提示付款(二)支付第二节 汇票六、付款 (一)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二节 汇票六、付款 (二

20、)支付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第二节 汇票七

21、、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追索权行使的情形(三)追索义务人(四)追索权范围(五)再追索权第二节 汇票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行使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第二节 汇票七、追索权(二)追索义务人即被追索人,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这些主体对持这些

22、主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二节 汇票七、追索权(二)追索义务人即被追索人,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这些主体对持这些主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二节 汇票七、追索权(三)追索权范围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

23、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二节 汇票七、追索权(四)再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规定向持票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三节 本票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本票的概念

24、2本票记载事项 第三节 本票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限于见票即付。按照票据法总则中的内容,汇票中关于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等有关规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都适用于本票。第三节 本票二、本票记载事项(一)本票必须记载(二)本票相对记载事项 第三节 本票二、本票记载事项(一)本票必须记载(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三节 本票二、本票记载事项(二)本票相对记

25、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四节 支票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支票的概念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3支票记载事项4禁止性规定5提示付款6付款 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

26、帐。用于转帐转帐时,应当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另有规定外,适用票据法对汇票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节 支票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四节 支票三、支票记载事项(一)绝对记载事项(二)相对记载事项(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第四节 支票三、支票记载事项(一)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27、.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两项内容空缺,出票人可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四节 支票典型案例 补记支票票面金额 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问题 (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为什么?(

28、3)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第四节 支票典型案例 分析(1)不正当。(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第四节 支票三、支票记载事项(二)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1.付款地 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

29、、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四节 支票三、支票记载事项(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约定的违约金;管辖法院等。第四节 支票四、禁止性规定(一)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三)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四节 支票五、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四节 支票六、付款 出票

30、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课堂练习】【背景资料】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

31、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课堂练习】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涉外票据的概念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

32、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我国票据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

33、法律。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涉外票据案例 6月间,国内X银行某分行收到一美籍华人陈大维提示的一张旅行支票。该支票记载的出票人及付款人均为美国纽约M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人为X银行。支票的金额为10万美元,支票上收款人记载为陈大维,并记载有陈大维的美国护照号码。X银行某分行按照惯常柜台审查手续进行审查后,认为除代理付款人记载较特别外,并无其他异常,于是兑付了票款。为稳妥

34、起见,X银行将持票人陈大维以X银行为被背书人,进行了转让背书。支票兑付后的第6天,M银行发来传真给X银行称:因上述支票原持票人挂失,请求X银行立即停止对该支票付款。此时,M银行拒绝付款及支付手续费给X银行,理由是:支票款被冒领,实际领取支票款的持票人的护照是伪造的。X银行于是依据双方业务关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问题(1)本案支票属于涉外票据还是国外票据?(2)X银行的实际法律地位如何?(3)你对本案适用法律方面有何见解?分析(1)本案支票属于涉外票据。因为背书行为发生在境内,而出票行为发生在境外。(2)由于进行了转让背书,X银行已经不是单纯的代理付款人,而且是善意持票人。(3)对支票出票记载事项,应适用出票地即美国或者纽约州法律,或者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的法律,对背书行为和付款(本案最终将演化为X银行将以代理付款人身份对已付款)行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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