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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基础》课件第六章合同法.ppt

1、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基本案情】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B水泥厂发函,

2、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B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思考导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案例点拨】建筑工程公司所发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法院能否支持B水泥厂的主张关键点就在于建筑工程公司所发函件的性质。若是要约,法院应当依法认定B水泥厂的行为就是承诺,双方合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收货付款。若是要约邀请,结果相反。本案例涉及到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步骤、合同成立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违约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需要对本章有一个全面的学习就能很轻松的解决本案纠纷。思考导入课程目标第六章 合同法知识目标:1.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

3、理解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3.掌握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能力目标:1.能按照成立合同的条件草拟合同2.能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确定合同的效力3.能处理实践中合同的履行、违约等问题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合同及合同法概述2合同的成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5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6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合同的分类3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

4、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自愿、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四)主合同与从合同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商务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通俗的讲要收款就要交货(劳务/服务),要收货(劳务

5、/服务)就得付款。我们常说的没有无义务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付出才有所得就是这个道理。【单务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无需付出即可得到。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例如,A赠送给B一辆车。而B无任何义务,A负有给付义务。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实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常见实践合

6、同】质押、借用、保管、定金、寄存、赠与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四)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条

7、件的合同。【从合同】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主从合同举例】A向B借款,签订借款合同,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签订了担保条款(从合同)。那么,这个案例中,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条款)是从合同。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二)公平诚信原则(三)公共利益

8、原则(四)法律约束原则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条款与形式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4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一)要约 (二)承诺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要约是向他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4.要约失效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1.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亦可能构成要约,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

9、定的,视为要约,例如电视直销广告。(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知识链接】要 约 邀 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撤回的,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

10、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第二节合同的成立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时开始生效。要约载体方式不同到达的时间点也不同。(1)直接送达方式,要约在交给受要约人时为到达;(2)普通邮寄方式,要约在受要约人收到或者送达到其信箱时为到达;(3)数据电文形式,要约在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节合同的成立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

11、以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节合同的成立4.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12、意思表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1.承诺的成立要件 2.承诺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承诺的成立要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必须在合同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知识拓展】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

13、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知识拓展】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典型案例】要约不得撤销及逾

14、期承诺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问题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典型案例】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分析(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

15、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第二节合同的成立2.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承诺的撤回承诺在未生效之前当然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为有效撤回。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典型案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乙公司经过论证在承诺

16、期限内对于要约中的内容全部接受,并将承诺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交给甲公司,该信件由甲公司的信件收发人员签收,但因该收发人员的工作疏忽,忘记将信件交给甲公司的总经理A。乙公司在承诺书交给甲公司签收后10日,按照要约中所定的发货日期向甲公司发货。问题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分析该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并不以要约人知悉承诺内容为要件。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一)合同的条款(二)合同的形式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一)合同的条款1.合同的一般条款2.格式条款3.其他形式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一)合同的条款1.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17、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成立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40条规定,

18、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知识链接】合同法第52条、53条之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合同中

19、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典型案例】格式条款无效 张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击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问题 (1)试分析旅游格式

20、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效力;(2)张某可以直接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责任吗?(3)旅行社能从质保金中支付赔偿金吗?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典型案例】分析 (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张某可以直接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本事件中张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合同,由于汽车公司即第三人原因造

21、成的张某受伤害,应由合同当事方甲旅行社作出赔偿,甲旅行社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分担应另行依法处理。(3)旅行社不能从质保金中支付赔偿金。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事故不属于适用范围,应该由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予以的赔偿。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旅行社承担,甲方旅行社可以依法或按约定向汽车公司追偿。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

22、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

23、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4、,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口头形式的缺点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3.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1 1)公证形式)公证形式(2 2)鉴证形式)鉴证形式(3 3)批准形式)批准形式(4 4)登记形式)登记形式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形式3.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1 1)公证形式)公证形式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

25、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3.其他形式(2)鉴证形式鉴证采取自愿原则。鉴证采取自愿原则。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

26、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3.其他形式(3)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二、合同的条款与形

27、式(二)合同的形式3.其他形式(4)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的成立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的成立时间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而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如果

28、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合同成立。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即,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等义务(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29、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当事人致相对方受损失。损失可以是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可以是机会的丧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的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主要是遭受损失一方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1.直接

30、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往返差旅费、通讯费等以及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所造成损失。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知识链接】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第一,第一,前提基础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生的责任,他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产生的前提基础在于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已开始实行社会接触或者交易上的接触,这种接触使得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在这种信赖关系基础之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保护、通知、

31、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与基于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及不得损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都不同,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义务基础。第二,第二,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可得利益,也包括履行利益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三,第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多种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而且只有损害赔偿一种责任形式。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典型案例】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王某是一个体户,经商多年以后有了一定的积蓄,准备开一个连锁店。于是与信盟公司联系,希望获得该公司的连锁

32、经营许可权。信盟公司答复,欲获得其经营许可需要在六个月内递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书,并有100万元的资金投入。王某于是开始为达成该合同做积极准备,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经营计划书。但当五个月后他将订立合同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向信盟公司提出授予专营许可权要求的时候,信盟公司却通知他由于该公司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经营的考虑,要求新的连锁经营许可被授予人必须投资150万元才可授予。王某认为价格变动太大,于是拒绝了这种要求。同时他认为信盟公司出尔反尔,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信原则,要求信盟公司按原来的条件授予其经营许可或者补偿

33、他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典型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信盟公司提出的条件不能看作是一个合同的要约。首先,他提出的条件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而是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其次,他提出的条件内容也不足够具体、确定、完整,他对申请人提出的计划书还要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再次,信盟公司也没有与王某签订授予经营许可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所以,也就不存在王某以实际行为承诺的问题,信盟公司与王某根本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关系并没有成立。但信盟公司所提出的条件已使王某产生了合理信赖,王某也基于这种信赖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

34、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经营计划书,信盟公司改变原来的授予经营许可条件使得合同未能缔结,而合同未能缔结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未能实现,付出的工作得不到回报。信盟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改变授予经营许可条件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客观过失,因而信盟公司应当对王某基于合理信赖的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合同效力概述2有效合同3合同无效4可撤销的合同5效力待定的合同6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根据其满足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所做出的评价。合同的

35、效力类型主要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律作出的评价。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有效的合同,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1.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知识链接】附条件、附期限生效合同 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

36、,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7、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女儿未成年财产赠他人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无效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黄某父亲生前与原告叔叔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一半住房的部分无效,这一半住房归原告继承、所有,以作为原告的生活所需。原告黄某出生于2002年2月28日,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由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60元。但原告父亲从2005年4月起就没有再付分文抚养费给原告。去年8月9日,原告父亲知道自己身患重病将

38、不久于人世,便与原告叔叔签订赠与合同将自己几乎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原告叔叔。8月20日,原告父亲病逝。此后,原告遂以父亲的赠与行为是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判决父亲生前与叔叔签订的赠与合同部分无效,并确认父亲住房的三分之二归原告继承、所有,以作为原告的生活所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18周岁前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且原告和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原告父亲的赠与行为剥夺了原告健康生存和受教育权益的必要物质保障,逃避了应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四、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

39、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合同是否生效,一方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一)可撤销合同事由(二)撤销权的消灭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四、可撤销的合同(一)可撤销合同事由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可撤销合同事由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

40、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可撤销合同事由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应具备两个要件:显失公平

41、应具备两个要件:(1)客观要件 (2)主观要件 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仅凭结果明显对一方不利这一点是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可撤销合同事由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应具备两个要件:(1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为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可撤销合同事由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主观要件 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利用他人的主

42、观状态已表明行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证明对方具有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和技能,不了解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能认为对方具备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可分为:A.一方利用优势。B.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C.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并非并非“显失公平显失公平”2月12日,张某受李某委托为其购买烘干机。不久张某从湖北省钟祥县赵某处购买旧烘干机一台交予李某,并告知:烘干机的购买价格是44000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

43、500元。由于三者均无发票,且购买烘干机之前张某也没告知李某烘干机的价格,李某因此对烘干机的价格产生疑虑,要求在核实烘干机的价格后付清本息,张某同意,并在6月21日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1)张某在2月18日购买旧烘干机花去4.4万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张某购买烘干机共花5万元。(2)李某负责对张某购买的烘干机进行核实价格,如果烘干机确实是4.4万元买的,李某在20日内付清本息;如果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买的,则烘干机无偿归李某所有,运费、差旅费由张某负担。”合同签订后,李某进行核实烘干机价格,得知张某是3万元买的烘干机(张实付2.86万元),遂以烘干机是4.4万

44、元以下购买为由,拒绝还款。张某则以双方6月21日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由李某归还购买烘干机的本息37600元。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6月2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显示公平。从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来看,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购买烘干机时没有告知其价格,拉回后又无发票),要求核实价格是符合常理的,并不是利用自己的优势不付给张某钱,如果李某不花一定的人力、物力去湖北核实价格,或者因卖方不配合而无法核实价格,那么只能出高于烘干机的实买价格买下烘干机,他就处于事实上的劣势一方。李某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

45、告知对方:“不要撒谎,如果你撒谎被我证实了,烘干机将无偿归我所有,一切费用由你负担。”因而也不能说李某未履行订约过程中所应尽的告知义务。同时,由于张某比谁都清楚自己购买的烘干机价格是3万元而不是4.4万元,因此也不存在张某没有经验或者轻率之说。从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来看,本案也不适用于显失公平。因此,无论是从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还是从客观要件来看,本案都不适用显失公平。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撤销权的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

46、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效力待定合同归于无效。(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代理权瑕疵的代理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五、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

47、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 1个月内予以追认。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撤销】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五、效力待定的合同(二)代理权瑕疵的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48、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越权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五、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

49、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合同履行概述2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合同的保全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

50、则:(一)全面履行的原则(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公平合理的原则(四)协作履行原则(五)经济合理原则(六)情事变更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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