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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基础》课件2_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ppt

1、【案情案情】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建立之初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国家计划调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过程中提供给该公司的一些业务。随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行业管理职能的取消和市场经济的深入,该公司原有的经营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影响。由于该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经营举步维艰,亏损日益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北京一中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审理查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隶属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注册资金5588万元。2006年4月1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064号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表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已思考导入【案情案情】经国务院同意。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232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试问:北京一中院能否裁定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其法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点拨】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债务,无法继续进行经营,应予宣告破产。据此

3、,北京一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条关于破产宣告、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规定,裁定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思考导入课程目标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目标:了解破产法的概念;理解破产案件的管辖以及破产的界限;掌握破产程序、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和解和重整等制度。能力目标:能基本掌握并判断企业破产极限;能熟悉破产清算程序规定,掌握破产财产的分配;能运用破产法相关知识,分析企业破产程序过程中的问题。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2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3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4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5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本节目录 CONTE

4、NTS PAGE 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2破产界限3破产的管辖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依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债务,对于此项抵偿后的剩余债务不再清偿的一种制度。1 1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 2 2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3 3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 4 4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 5 5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5、二、破产界限 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企业法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必须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才能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拓展】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包括:1.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2.

6、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的债务停止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呈连续的状呈连续的状态态,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典型案例】甲企业到2004年总资产8亿元,总负债10.2亿元。2005年、2006年由于经营管理的不善,该企业负债继续加大,总资产未变。债权人认为该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的界限。乙企业2006年底总资产2.6亿元,欠银行贷款1.5亿元,欠其他债务1.7亿元,欠大部分单位的债务到期后,基本都能按期偿还,但是欠A企业的债务已经逾期1年,仍未偿还,乙企业认为欠A公司债务1.2亿元,而A公司认为欠1.4亿元债务,双方就债务的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

7、认为乙企业达到破产界限。丙企业最近3年欠所有债权人包括C公司的债务,均到期但资产不足无力偿还,C公司认为丙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典型案例】问题分析甲、乙、丙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分析 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三、破产的管辖指各级法院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级别管辖: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

8、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级别。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破产案件的申请2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启动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和清算人清算人。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启动知识拓展 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

9、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启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二)指定管理人(三)通知和公告(四)受理的法律后果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

10、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典型案例】2008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挟销售公司。请思考:法院能否受理此

11、破产申请?点拨:法院能否受理此破产申请关键是要判断该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该企业并未达到破产界限,机械配件厂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目的,对此恶意申请将不予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指定管理人1.管理人的资格2.管理人的职责3.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破产案件的受理1.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管理人既可以是单位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单位单位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个人个人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的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12、员。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破产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破产案件的受理2.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

13、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破产案件的受理3.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权利经法院许可有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报酬请求权。管理人报酬是由法院决定的,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都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支付。(2)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三)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自

14、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的作用在于向未知的债权人以及无法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发布通知,使社会上所有与此案有关的债权人都有平等参与破产诉讼的机会,从而获得公平的清偿。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1.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约束 2.对债务人的约束 3.对第三人的约束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二、破产

15、案件的受理1.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约束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破产案件的受理2.对债务人的约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对第三人的约束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人民法院受

16、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二、破产案件的受理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3)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课堂练习】【背景资料】某地方国营机电设备总厂因产品式样陈旧、功能单一,其市场竞争能力每况愈下,拖欠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货款达350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7

17、50万元,拖欠税款600万元,总负债达6000万元,而净资产只有1200万元,该厂认为债务负担太重,不可能继续经营下去了,面对这每天络绎不绝的债权人追索,该厂决定以破产的方式关闭企业,于是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该能否申请破产?如果申请该厂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第三节债权人会议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债权申报2债权人会议3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三)申报方式(四)债权表的编制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

18、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10项)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

19、.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

20、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

21、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三)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四)债权表的编制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

22、)债权人会议及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 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职能 是使全体债权人成为一个整体,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决策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 破产参与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组

23、成和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2)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24、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1项)(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

25、集和职权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1项)(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决议规则2.决议的异议3.人民法院的裁定权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决议规则 通过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和解协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资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

26、3以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确定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决议的异议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3.人民法院的裁定权 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决议的,由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

27、的变价方案未能通过的,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典型案例】【基本案情】甲机械厂是某市的国有企业。该厂始建于1990年,至2004年,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企业的管理又很混乱,加上工厂多年来积累的一系列问题无法解决,工厂的效益越来越差,2004年底,企业的资产及债权为5000万元,负债却高达8000万元。2005年2月,该厂因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市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月28

28、日受理本案后,3月10日发出公告,在公告中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5年5月20日召开,并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了3个月内申报债权的通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2005年5月2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由市法院的法官主持。法院指定债权人乙(有表决权)为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到会的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典型案例】债权人讨论和审查了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及有关证据,并确认了各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对于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由于争议较大,决定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讨论。5月2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问题 1.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2.债权人会议由谁召集?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分析1.

2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该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本案时间不正确。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对破产程序实行监督。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设立,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不是法定的强制程序,是否设立,完全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0、(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知识拓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1、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课堂练习【背景资料】2013年5月6日由甲市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问题】(1)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共有几处违法?(2)具体分析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本章

32、目录 CONTENTS PAGE 1重整2和解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一、重整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在法院的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一)重整申请(二)重整期间(三)重整计划的制订(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六)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一)重整申请1.重整申请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

33、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2.申请重整的原因 一是债务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整。二是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2.财产权的限制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直接负责财务管理和营业事务,但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四

34、节 重整与和解(二)重整期间2.财产权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一、重整(三)重整计划的制订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

35、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务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1.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表决按照债权

36、分类分组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结果不得损坏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知识拓展】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分类为(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务;(2)劳动债权,具体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37、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税费;(4)普通债权。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2.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分为两种:一般情况下的批准 特殊情况下的批准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2.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一般情况下的批准 是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开始执行。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2.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特殊情况下的批准 是指未

38、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担保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且担保权未受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应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劳动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履行监督职责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监督期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

39、告。重整计划的厉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监督报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六)重整程序的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第四节 重

40、整与和解二、和解 和解是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就延期清偿或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是为了暂时缓解债务人的压力,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种程序制度,也是一项债务清理制度。(一)和解的提出和受理(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三)和解协议的效力(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和解(一)和解的提出和受理 债务人在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

41、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和解(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 和解协议需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42、二、和解(三)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和解(三)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

43、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而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二、和解(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自行终止。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知识拓展】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

44、(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破产宣告2破产财产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5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及条件(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及条件 1.破产宣告概念 2.破产宣告条件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及条件 1.破产宣告概念 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程

45、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原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已经丧失,并且不可能再进行破产企业的重整与和解,其一切民事活动均由管理人来承担。破产宣告的裁定一经作出,便开始了破产企业的资产的清算、变价等活动,并要确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2.破产宣告条件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

46、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的裁定不能上诉,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企业来讲,就是破产案件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它会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等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债权人的效力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二)破产宣告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1)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由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人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3)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归清算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

47、产分配的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其权利由管理人全面接管。(4)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破产宣告的效力2.对债权人的效力(1)破产宣告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债权只能通过参加破产程序受偿,任何个别的索偿行为都被禁止。(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期间的利息。(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清偿。(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破产宣告的效力3.对第三人的效力 (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

48、2)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在破产宣告后,只能将破产人的银行账户供管理人使用。(4)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二、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及构成 (二)与确定破产财产有关的几项权利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财产及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外规定1】己作为担

49、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例外规定2】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与确定破产财产有关的几项权利1.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行为主要有三类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与确定破产财产有关的几项权利1.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行为主要有三类NO.1NO.1

5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与确定破产财产有关的几项权利1.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行为主要有三类 NO.2 NO.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二)与确定破产财产有关的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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