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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安徽综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4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高性能绝热材料及制品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403-340360-04-01-302934建设单位联系人杨思源联系方式18297330132建设地点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地理坐标经度:117度26分06.633秒 纬度:32度57分18.80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

2、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总投资(万元)12000环保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23014.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蚌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皖政秘202444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

3、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蚌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主导产业:坚持工业强市战略,坚持制造与服务双轮驱动的发展路径,立足硅基、生物基的产业基础,加快产业迭代和延链展链,积极发展新能源、新型显示、智能传感器、生物化工四大主导产业集群。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视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视为允许类。本项目已通过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备案,备案代码为

4、2403-340360-04-01-302934。因此,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选址合理性分析(1)环境相容性分析项目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根据现场勘测,项目四周为空置厂房。项目所在区域以工业生产活动为主,无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敏感点等环境敏感区域,外环境制约因素小。(2)外部建设条件可行性项目选址位于安徽省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企业所在地理位置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区域水、电、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3)对外环境的影响本项目自身产污环节较少,污染物相对简单,在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可满

5、足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求,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4)用地合理性分析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根据蚌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分析,该项目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详见附图5。因此,项目用地合理。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表1-1项目与三线一单分析表内容单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6、。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本项目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三叉河国家湿地公园12.5公里,不在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资源利用上线1、煤炭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

7、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通过采取减量、替代措施,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5%左右。2、水资源利用上线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范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9号),安徽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水资源201591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将已公布的限采区作为2020年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蚌埠市主要涉及固镇县城近郊区及连城镇,面积70.98km2,占蚌埠市国土面积的1.19%。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

8、函(国土资函2017355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126号)要求,到2020年,蚌埠市土地利用将继续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认真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各项政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用地;明确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煤炭利用:本项目不使用煤炭。水资源利用:本项目用水900t/a,不采用地下水。项目资源消耗量占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1、水环境质量底线重点管控区:依

9、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重点管控区实施管控;依据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淮河流域实施管控;依据开发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对开发区实施管控;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等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水污染物实施“等量替代”。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重点管控区: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要求,严格落实目

10、标,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质量好转。上年度PM2.5不达标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一般防控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蚌埠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蚌埠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及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一般管控区实施管控。项目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大气环境:蚌埠市2022年度、PM2.5、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蚌埠市已制定蚌埠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11、20192030年)。预计到 2030 年,全市空气质量实现达标,PM2.5 年均浓度下降至 35 微克/立方米以下; SO2、NO2、CO、PM10年评价浓度全面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以下;臭氧污染态势得到遏制;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 85%及以上。土壤环境:项目在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土壤环境风险小。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安徽省三线一单成果,全省建立“1+5+16+N”的四级清单管控体系。省级建立并发布省级清单、区域清单;初步确定市级清单,制作管控单元清单模板,市级清单、管控单元清单在市级“三线一单”编制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根据划分成果,蚌埠市形成了“1+1”+“1+15+132

12、”的管控体系。“1+1”即省级和沿淮两个区域清单,“1+15+132”即1个市级清单、15个开发区清单和132个管控单元清单。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属于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安徽省蚌埠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本项目与蚌埠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2项目与蚌埠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析表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区域管控要求管控类别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重点管控单元沿淮绿色生态廊道区-重点管控单元1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13、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严格环境准入,在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的区域内,限制新建耗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1.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2.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3.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

14、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5.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6.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现场露天灰土拌合。7.严格控制新增“两高”项目审批,认真分析评估拟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对产业高质量发展、能耗双控、碳排放和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对已建成投产的存量“两高”项目,有节能减排潜力的加快改造升级,属于落后产

15、能的加快淘汰。8.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9.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10.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11.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12.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煤炭进入市场。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所采煤炭属于高灰分、高硫分的,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灰分、硫分达到规定的标准。13.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14.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

16、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15.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17.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活动:(1)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2)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

17、、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18.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19.禁止淘汰落后类的产业进入开发区。20.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21.加大钢铁、铸造、炼焦、建材、电解铝等产能压减力度。22严格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转入项目必须符合

18、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要求,避免产业转移中的资源浪费和污染扩散。23.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25.国家和省已明确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铸造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熔炼设备的产能(市级主管部门已公告的退出铸造产能除外)、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非铸造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6.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7.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19、等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28.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29.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30.城市规划区内已建的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者关闭退出。3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20、的地方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法打击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行为。32.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退城企业,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33.对不服从整改的餐饮企业,责令停业整治。依法关闭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34.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35.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

21、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36.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37.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38.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

22、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39.企业应当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的产品、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本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高污染、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燃煤消耗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40.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总体达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优良天数比率进一步提升。41.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累计达到13.67万吨、0.69万吨、8

23、.3万吨、3.07万吨。42.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各市将减煤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减煤诊断。4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48.全面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加快推进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溶剂、粉末、辐射固化等低挥发

24、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49.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50.使用

25、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钢制集装箱制造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的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6、、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按挥发性有机物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做好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排放,以及VOCs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强化工业企业组织排放管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

27、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具体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裸露地面扬尘、道路扬尘、装卸扬尘控制具体要求从严执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营运期废气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达标排放。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全省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化工园区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高耗水企业废水资源化利用、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业废水深度治理项目等。2.落实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以石油、化工、涉重金属等企业为重点,合理布设企

28、业生产设施,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以及事故水输送设施建设,合理设置消防事故水池。3.以沿江有色金属、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码头为重点,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园区内工业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和监控,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综合毒性试点监测。4.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议,统筹研判预警、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等全过程。加强应急、交通、水利、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急联动,形成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合力。5.磷石膏库、尾矿库、暂存场按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要求采取防渗、地下水导排等措施,并建设

29、地下水监测井,开展日常监控,防范地下水环境污染。6.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石化、化工、印染、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制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计划推进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带动重大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1.重点加强对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氟化物、难降解污染物、高盐废水排放。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对采用列入淘汰

30、目录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未按期淘汰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依法严格查处。2.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水限采区内不得新增地下水开采量。严控工农业等生产性用水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城乡居民生活和特殊水质要求确需增加开采量的,必须通过压减生产性用水,确保不增加现状开采量。3.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4.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中深层地下水,并削

31、减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不予审批;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不予审批。6.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7.皖北平原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产业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加强污水、采矿排水再生利用;支持规模农业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措施,控制开采量,逐步实现采补平衡。1.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建设并举,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动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工作。坚持集中式

32、和分散式相结合,有序推进皖北平原连片风电项目建设,稳妥推进皖西南地区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鼓励分散式风电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进风光储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一批抽水蓄能电站,打造千万千瓦级绿色储能基地。多元高效利用生物质能,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和供热改造,合理规划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统筹布局生物燃料乙醇项目,适度发展先进生物质液体燃料。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5%以上。2.推动煤电行业实施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煤/千瓦时,散煤基本清零

33、。3.实施“煤改气”和“以电代煤”。在陶瓷、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本项目采用电炉,项目供水引自市政供水管网,符合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符合5、与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大气办20217号文)、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34、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皖环发2024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本项目政策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本项目与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具体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大气办20217号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

35、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本项目属于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深入开展燃煤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尽快完成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12月底前确保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炉膛直径3米及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和燃煤热风炉全部淘汰完毕;以煤

36、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2022年1-3月,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制定整治清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督促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要求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制定辖区内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重点燃煤企业原则上必须使用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6%的低硫优质煤,提前做好优质低硫煤采购和储备工

37、作。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禁燃区内严禁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本项目无燃煤锅炉符合持续落实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整治年度非甲烷总烃综合治理项目,确保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年度计划目标。本项目产生聚氨酯粘合剂挥发废气、密封废气,淋胶、滚胶、热压工段聚氨酯粘合剂挥发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排气筒排放,密封废气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满足标准要求。符合2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38、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属于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不属于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淮河。符合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二)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三

39、)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液或者将上述物质直接埋入地下;(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放射性废水;(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塌陷区和废弃矿坑排放、倾倒,或者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七)在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八)围湖和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九)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评价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安徽省淮河流

40、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不得有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符合3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溶剂型胶粘剂建筑领域聚氨酯类VOC含量限值应低于500g/L,溶剂型胶粘剂建筑领域其他类VOC含量限值应低于500g/L。根据企业提供聚氨酯胶粘剂SGS、密封胶SGS,本项目所使用聚氨酯胶粘剂、密封胶为水基型胶粘剂为溶剂型胶粘剂,VOCs含量均50g/L,故本项目使用的聚氨酯粘合剂VOCs含量低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符合4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一)加强替代管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竹木加工、家具制造、汽车修理与维护、鞋和皮革制品制造等重

41、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引(试行)(附件3)要求,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和生产方式替代,优化管控台账及档案管理,持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214号)要求,在认真梳理2021至2023年度VOCs源头削减治理项目清单基础上,对涉VOCs重点行业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进行再排查,将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企业全面纳入源头替代企业排查台账(附件2),对具备替代条件的,加强调度指导;对无法替代的,要开展论证核实,严格把关并逐一说明。本项目使用的聚氨酯粘合剂、密封胶

42、VOCs含量低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且企业已提供不可替代说明,详见附件13。符合5重点行业挥 发性有机物综 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 201953 号)(一)含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 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二)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三)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

43、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 理处置。 (四)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一) 项目聚氨酯粘合剂、密封胶均采用密闭包装桶储存。废气产生点均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高。(二) 项目废气均采用集气罩收集。(三) 淋胶、滚胶、热压工段聚氨酯粘合剂挥发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活性炭定期交由

44、有资质公司处置。(四) 建设单位将制定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梳理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符合6“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 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 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 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 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 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二)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 VOCs 含量的油墨和

45、低(无)VOCs 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 车水、涂布液,到 2019 年底前,低(无)VOCs 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 比例不低于 60%。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 VOCs 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 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 2019 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 60%。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70%以上。(一) 本项目位于蚌埠经开区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园2号厂房内,属于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不属于石化、化工、 包装印刷

46、、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二) 本项目使用聚氨酯粘合剂、密封胶VOCs含量均低于10%,属于低VOCs胶粘剂,项目在淋胶、热压、滚胶工序采取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率达到80%。符合7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本项目

47、使用的聚氨酯粘合剂、密封胶VOCs含量低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属于低VOCs胶粘剂,且企业已提供不可替代说明,详见附件13。符合6、项目排污管理类别分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固定污染源许可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17号)中提出“积极探索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联动试点。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的原则,探索推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两证合一联动试点,为建设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提供填报依据和技术支撑。属于现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行业,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结合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环评文件中一并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内容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申请与填报信息表,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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