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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隆(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张UV饰面板(报告表).doc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年产2万张UV饰面板 建设单位(盖章):德必隆(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3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3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万张UV饰面板项目代码2309-321112-89-01-829580建设单位联系人高磊联系方式15358998321建设地点 江苏 省 镇江 市 丹徒 区 上党镇薛村工业园谢巷里126号 地理坐标东经 119 度 23 分 40.685 秒,北纬 32 度 01 分 32.065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其他人造板制造(C2029)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2、草制品业 34人造板制造20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R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镇徒行审备2023398号总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万元)12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R是: 已建智能涂装线1条,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处罚及执行情况:镇徒环罚2022194号,罚款已缴,发票见附件 用地(用海)面积(m2)1130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镇江市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规划审批机关:江

3、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158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158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管控要求:“三、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要严格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四、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依据近期实施方案,加强建设项目

4、用地审查,从严管控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本项目用地选址位于丹徒区上党镇薛村工业园,根据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认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属于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中建设用地,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与镇江市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经查,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对照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附件 3),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本

5、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项目,也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西北侧约3200米处的凌塘水库重要湿地,本项目不在其管控区域内。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周边10km范围内无生态红线区域。因此本项

6、目选址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要求。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位置关系见表1-1。表 1-1 项目周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红线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面积(km2)方位距离(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凌塘水库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位于上党镇西部,东距镇荣公路约1000米,以凌塘水库为中心,包括周边地区水域/1.581.58NW3200(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镇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区域环

7、境质量良好,具体如下:环境空气:镇江市区环境空气中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35g/m3、53g/m3、6g/m3、29g/m3;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一氧化碳浓度)、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臭氧浓度)分别为0.9mg/m3、184g/m3。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超标污染物为臭氧。因此,镇江市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镇江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镇大气办20234号)提出“优化结构布局,加快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聚焦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源头治理”“突出整治重点,全力

8、压降VOCs排放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开展专项帮扶整治行动”“加强面源治理,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各项治气保障措施”等重点任务,通过上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逐步改善。水环境:2022年,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列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10个国控断面中,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优类断面占比为100%,优类断面占比为60%,水质考核达标率为100%。省控45个断面中,优类断面占比为100%,优类断面占比为53.3%。与上年相比,国控断面

9、优类断面占比持平,优类断面占比上升20个百分点。省控断面优类断面占比上升4.4个百分点,优类断面占比上升8.9个百分点。声环境:2022年,全市昼间和夜间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本项目营运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废气、生活污水、噪声、固废等,但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一般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本项目建设不会降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在原有厂房和土地基础上建设,不新增工业用地,不突破当地土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拟进行饰面板制造,所使用的的材料主要为木材等,物耗及能耗水平较低。本项目所

10、选工艺设备选用了高效、先进的设备,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产品的损耗率,减少了原料的用量和废物的产生量,减少了物流运输次数和运输量,节省了能源。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经查,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对照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附件 3),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项目,也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

11、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范围。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表1-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

12、(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13、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 湿地保护条例,禁止

14、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

15、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千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千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千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

16、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

17、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为UV饰面板生产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港口建设,不涉及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原料等高污染行业及严

18、重过剩产能行业,因此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3、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表1-3 与苏政发202049号文对照分析长江流域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相符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

19、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本项目不属于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属于危化品码头项目相符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焦化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20、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镇江市水业总公司丹徒污水处理厂相符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镇江市水业总公司丹徒污水处理厂,不直接排放相符环境风险防控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库、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项目企业不属于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库、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相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

21、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要求。4、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镇环发20205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谢巷里126号,属于上党镇薛村工业园范围,根据镇江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名录,项目所在上党镇薛村工业园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本项目建设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镇环发20205号)相符

22、性分析见表1-4。表1-4 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上党镇薛村工业园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定规划等管理要求。(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执行镇江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中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要求。(3)编制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4)涉及长江岸线利用项目,符合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位于上党镇薛村工业园,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符合开发区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污染物排

23、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相关要求;入园项目,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镇江市水业总公司丹徒污水处理厂;有机废气污染物在丹徒区范围内申请总量平衡。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各级园区(集聚区)、企业按需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2)已编制应急预案的园区,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定期开展演练。建设单位按需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完善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根据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要求: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禁止

24、建设分散燃煤小锅炉,严格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的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3)推广废水资源化技术,提高水资源回用率。本项目不使用燃煤,所用能源为电能,属于清洁能源;不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的企业;企业无生产废水产生。符合从上表可以看出,本项目符合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镇环发20205号)要求。5、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相符性分析对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表4,参

25、考辐射固化涂料中的“木质基材-非水性”的VOC含量的限量值为100g/L。根据原料的MSDS,本项目所使用的UV漆施工状态下经检测VOC含量为0.5%,低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相应的VOC含量的限量值。因此,本项目使用的UV漆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相关要求。6、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相符性分析对照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表3本体性胶粘剂VOC含量限量要求,项目使用的热熔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应为5

26、0g/kg。本次环评使用热熔胶,根据原料的检测报告,热熔胶挥发份含量为5g/kg,则本项目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限制要求相符。7、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表 1-5 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27、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本项目UV漆根据其MSDS,VOCs含量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2的相关要求;本项目PUR热熔胶根据其检测报告,VOCs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

28、3372-2020)的相关要求相符(二)(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相符(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 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

29、情况。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将设立主要原料台账。相符8、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的相关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

30、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本项目涂布、固化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建设单位拟通过设备上方的集气罩和管道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总收集率、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生产过程中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

31、密闭性好的门窗,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废气处理设备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提高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此,对照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中的相关条款,本项目符合要求。9、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6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

32、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5.1基本要求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外购的UV漆、PUR热熔胶等使用密闭桶装相符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UV漆、PUR热熔胶等暂存于仓库区,在非使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相符6.1基本要求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原辅料在厂区内转移过程中加盖密闭。相符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33、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UV漆、PUR热熔胶、使用均位于密闭的车间,废气采取负压收集后,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进行处置。相符7.3其他要求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漆桶、废胶桶等危险废物采用塑料桶或有薄膜内衬的编织袋收集,密封保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

34、处置。相符10.1基本要求10.1.2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建成后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相符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10、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

35、6号)相符性分析表1-7 与苏环办201936号文相符性分析类别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项目情况相符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

36、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1)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2)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控制质量不达标,本项目采取的措施有效可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建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项目污染物经处理后可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4)年产2万张UV饰面板项目为扩建项目;(5)本项目基础数据真实有效,评价结论合理可信符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

37、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属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拟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

38、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1)本项目位于

39、丹徒区上党镇工薛村业园,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2)项目所在地区为不达标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现有环保要求,不会降低周围环境空气质量;(3)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企业、化工项目符合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

40、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本项目危险废物按照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符合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

41、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

42、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

43、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中“禁止类”项目符合综上,本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

44、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 64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 项目概况德必隆(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人造板生产加工及销售的企业。建设单位于2020年4月委托编制了德必隆(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装饰板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12月取得了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镇环审2020108号),该项目于2022年5月组织了竣工环保验收专家会议并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正常运营。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为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产品的类型,拟投资120万元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利用空置面积700平方米建设一条UV饰面板生产线。项目名称:年产2万张

45、UV饰面板;单位名称:德必隆(镇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薛村工业园谢巷里126号;建设规模:现有厂房面积(建筑面积)11305m2,其中本项目占地面积700m2,新增一条UV饰面板生产线,可实现年产2万张UV饰面板的生产能力;建设性质:扩建;行业类别:C2029其他人造板制造总投资及环保投资:项目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职工人数:现有职工15人,本项目不新增职工,本项目用工从现有工人中调配;生产制度:实行一班制,每班8h生产,年生产300天。年时基数:2400h。2、工程建设内容(1)项目产品方案表2-1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产品方案一览表序号工程名称(车间、生产装置或生产线)产品名称及规格扩建前增加量扩建后年运行时数1装饰板生产线密度板装饰板(24401220mm)30万张/年029万张/年2400h刨花板装饰板(24401220mm)80万张/年79万张/年2UV饰面板生产线UV饰面板(24401220mm)0+2万张/年(约1201.6m3)2万张/年(约1201.6m3)2400h原产品及产能不变,减少的装饰板作为原料进入UV饰面板生产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加工,得到UV饰面板,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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