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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3)社会纯收入。再分配的形式是:(1)预算;(2)服务性行业的收费;(3)价格调节。例如提高某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某些工业品的销售价格,由此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第四,财政分配关系同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责任制的性质和形式也有密切联系。对不同的所有制经济,财政参与分配的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采取税收、利润的形式进行初次分配。对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采取工商流转税收和所得税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对个体经济和公民个人、对三资企业、联合企业都是采取不同的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强制

2、性和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的特点,对于不同的经济形式,财税法所调整的具体方式和法律特征不同。三、财政法的范围财政法的范围,是指财政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指哪些方面、哪些项目要用财税法来规制,一般又叫财政法的内容。财政法的范围有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至今还存在不同的见解。财政立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如马克思所阐述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1页。在古代社会里,财政主要以捐税的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财政立法的主要表现形态是税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形成一套包括税收、公债和预算等比较完善的财政制度(后来形成了公共

3、财政这是指为私人和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财政。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的支出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部分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因而财政立法也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实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职能的需要,财政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公共权力)和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代表,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不仅参与生产领域以外的再分配,而且还直接引向生产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包括国家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税收和国有企业财务在内的广泛的社会主义财税体系及其法律体系。因此,社会主义财政法的范围一般包

4、括:财政体制法(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法)、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税收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财政补贴法、基本建设投资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务法(包括成本、折旧、费用、利润、亏损的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财政监督法。会计法虽然在调整对象与手段上有重大区别,但它与财政法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法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主张将会计法作为财税法的相关法,列入财政法范围之中。国内外有的学者把国家银行信贷立法也包括在财政立法之列,而我们认为那是金融法的范围。财政法与金融法互相联系,分工协作,但不能把两者完全混同。四、财政与财政法的关系财政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分配关系是一个经济的范畴,它与财政

5、法是一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财政的内容决定财政法的内容,财政法是财政内容的法律表现,是财政规则和财政制度的根本所在。财政法与财政工作决议的关系。我们要学习和研究的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的组织法与管理法,是国家进行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则。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状况(预决算报告)所作出的决议虽然也有法律效力,但只是财政工作性质的法律效力,它不能替代财政立法。第二节国内外财税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一、国外财税法简况世界各国作为财政法规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税法。外国税法的出现,西欧如英国税收制度的出现都是土地私有制形成和巩固起来以后的事情。由于国家需要征税,即使是土

6、地私有者和经营者,也不得不“忍受”国家征税。国家预算制度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的斗争中产生的一种新的财政制度。英国1689年的“人权法案”就有了国家预算制度的雏形,它规定封建贵族必须定期向国会提出国家财政收支报告,经教会批准后才能执行。到19世纪初有了正式的预算制度,即财政大臣每年提出全部财政收支的一览表,由议会审核批准。预算制度发展比较晚的是美国,美国1974年才有预算法,在国会内成立了预算署。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以及亚洲的越南、朝鲜等国家,都随着各自政权的更替,及时制定了新的财政预算制度。1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没有什么新变化。在进入国家垄断资

7、本主义后,由于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财政预算税收制度又加强了。例如,联邦德国的预算法典和财政基本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日本的财政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基本法都有财政的专章专节条文规定。瑞士、意大利、法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除宪法规定议会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报告或预算草案,有权进行辨认和审批外,财政部设有预算国务秘书,主管预算过程的部级事务和同议会打交道方面的工作。规定了预算司的工作,并且在司法方面还设有账目法庭。见1988年12月14日法制日报杨天全的文章。等宪法对财政、预算、税收、国库、财务管理也作了规定,其中瑞士宪法对税收有详细的规定。第二次

8、世界大战后,日本在1947年制定并经1978年修订的财政法,时至今日仍然沿用。这部财政法共分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年度划分,第三章:预算,第四章:决算,第五章:杂则。这部财政法的特点是:第一,反映了日本在战后经济形式发展的要求和基本的财政经济政策。战后日本面临经济崩溃、通货膨胀的严重局面,政府为了摆脱和控制这种局面,在财政方面强调了预算平衡,支持私人经济的发展,促进资本的积累和出口。第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精神。这部财政法明确规定了国会对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负有监督的责任。此法被称作日本现代财政民主方针的支柱。日本的预算制度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手续,并讲究经济

9、预测。预算的收入执行由大藏相(大臣)负责,财政预算支出由国会两院、最高法院、会计检察长与各部厅长官分别负责。对地方预算,地方长官权限很大,编制修正的次数较多。2从原属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们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成文的财政预算税收法规。例如美国财政部很重视财政的立法及执行,财政部长有法律顾问,并设有法制事务所和执行处。美国财政部可以对政府各部门进行预算控制,国会通过的预算拨款须经财政部核准后才能付款。美国总统对预算有管辖权,表现在预算超收分配的情况,需要向总统、国会报告;各部提出超过开支预算限额的,要由总统预算办公室的预算检察官与各部协商,服从总统指定。同时,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个国会预算法,在国会内成立了预算署(CBO),其主要职责是对财经成本进行分析和预测,对财政赤字、税收和公债进行检查,并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美国国会制定的预算法案有很多,国会对预算有审批权。美国国会制定、修改的税法,财政部颁布的细则规定十分繁多。又例如原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他们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195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中的第八章是对财政的专章规定,1963年生效的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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