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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年终调账技巧与成本管控课件.ppt

1、 高 等 学 校 法 学 教 材 婚 姻 法 学 ( 修 订 本 ) 法 学 教 材 编 辑 部 编 审 主 编 杨 大 文 副 主 编 杨 怀 英 撰 稿 人 杨 大 文 杨 怀 英 李 忠 芳 任 国 钧 潘 祜 周 王 德 意 说 明 为 了 适 应 法 学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 在 有 关 部 门 和 法 学 界 的 关 怀 和 支 持 下 , 我 们 根 据 各 有 关 高 等 院 校 的 推 荐 , 约 请 了 部 分 专 家 、 学 者 和 教 师 , 编 写 了 一 套 高 等 学 校 法 学 试 用 教 材 , 供 高 等 院 校 各 法 律 专 业 选 用 或 参

2、 考 。 婚 姻 法 教 程 是 其 中 的 一 种 。 这 套 教 材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为 指 导 , 力 求 正 确 地 阐 述 和 介 绍 法 学 各 门 学 科 的 基 本 原 理 、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资 料 , 注 意 到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 系 统 性 和 相 对 稳 定 性 。 婚 姻 法 教 程 初 稿 完 成 后 , 经 过 集 体 讨 论 , 由 主 编 和 副 主 编 修 改 定 稿 。 由 于 水 平 所 限 , 时 间 短 促 , 内 容 难 免 有 缺 点 错 误 , 体 例 和 文 风 可 能 不 完 全

3、 一 致 。 希 望 读 者 提 出 意 见 , 以 便 再 版 时 修 订 。 选 派 教 师 和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法 学 教 材 编 写 的 单 位 有 北 京 大 学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北 京 政 法 学 院 、 西 南 政 法 学 院 、 吉 林 大 学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 西 北 政 法 学 院 、 武 汉 大 学 、 湖 北 财 经 学 院 、 安 徽 大 学 、 北 京 对 外 贸 易 学 院 、 北 京 经 济 学 院 、 中 央 政 法 干 校 、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 郑 州 大 学 、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 宁 夏 大 学 、

4、 厦 门 大 学 、 外 交 学 院 、 商 务 印 书 馆 、 复 旦 大 学 及 其 分 校 等 。 对 上 述 单 位 的 协 助 , 谨 表 谢 意 。 法 学 教 材 编 辑 部 年 月 修 订 本 说 明 婚 姻 法 教 程 自 年 出 版 以 来 , 已 经 过 几 年 教 学 实 践 的 检 验 , 最 近 我 们 对 这 本 教 材 组 织 了 修 订 , 力 求 更 加 适 合 教 学 的 需 要 。 此 次 修 订 , 吸 收 了 新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精 神 和 广 大 读 者 的 意 见 , 并 补 充 了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一 些 经 验 。

5、 书 中 增 加 了 有 关 民 族 婚 姻 、 涉 外 婚 姻 以 及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处 理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的 经 验 等 内 容 , 并 补 充 了 一 些 外 国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的 新 资 料 。 此 次 修 订 经 全 体 作 者 集 体 讨 论 , 由 杨 大 文 、 杨 怀 英 和 李 忠 芳 同 志 执 笔 修 改 定 稿 。 本 书 虽 经 修 改 , 仍 难 免 有 缺 点 和 错 误 , 欢 迎 读 者 提 出 意 见 。 法 学 教 材 编 辑 部 年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与 婚 姻 法 ( ) 第 一 节 婚 姻

6、 家 庭 制 度 的 本 质 和 历 史 类 型 ( ) ( 一 )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本 质 ( ) ( 二 )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历 史 类 型 ( ) 第 二 节 婚 姻 法 的 概 念 和 对 象 ( ) ( 一 ) 婚 姻 法 在 不 同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 ) ( 二 ) 婚 姻 法 的 概 念 和 对 象 ( ) ( 三 ) 婚 姻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关 系 ( ) 第 三 节 婚 姻 法 学 的 内 容 和 研 究 方 法 ( ) ( 一 ) 婚 姻 法 学 的 内 容 ( ) ( 二 ) 婚 姻 法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 )

7、 第 二 章 婚 姻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 ) 第 一 节 奴 隶 社 会 的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 ) ( 一 ) 中 国 奴 隶 制 时 代 的 婚 礼 和 家 礼 ( ) ( 二 ) 外 国 古 代 的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 ) 第 二 节 封 建 社 会 的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 ) ( 一 ) 中 国 封 建 社 会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的 沿 革 和 特 点 ( ) ( 二 ) 欧 洲 中 世 纪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的 概 况 ( ) 第 三 节 近 代 、 现 代 的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 ) 目 录 ( 一 )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的

8、 婚 姻 家 庭 法 ( ) ( 二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 ) 第 三 章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改 革 和 婚 姻 立 法 ( ) 第 一 节 半 殖 民 地 半 封 建 社 会 中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和 亲 属 立 法 ( ) ( 一 ) 封 建 主 义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在 近 代 的 延 续 ( ) ( 二 ) 旧 中 国 的 亲 属 立 法 ( ) 第 二 节 解 放 前 革 命 根 据 地 的 婚 姻 立 法 ( ) ( 一 ) 中 华 苏 线 埃 共 和 国 婚 姻 条 例 和 婚 姻 法 ( ) ( 二 ) 抗 日 战

9、 争 、 解 放 战 争 时 期 地 区 性 的 婚 姻 条 例 ( ) 第 三 节 年 婚 姻 法 的 颁 行 和 贯 彻 ( ) ( 一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 )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的 贯 彻 实 施 ( ) 第 四 节 现 行 婚 姻 法 的 任 务 和 作 用 ( ) ( 一 ) 健 全 法 制 , 巩 固 社 会 主 义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 ) ( 二 ) 正 确 处 理 婚 姻 家 庭 问 题 , 为 四 化 建 设 服 务 ( ) ( 三 ) 现 行 婚 姻 法 对 我 国 婚 姻 立 法 的

10、 发 展 ( ) 第 四 章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 第 一 节 婚 姻 法 中 的 原 则 规 定 ( ) ( 一 ) 婚 姻 自 由 ( ) ( 二 ) 一 夫 一 妻 ( ) ( 三 ) 男 女 平 等 ( ) ( 四 ) 保 护 妇 女 、 儿 童 和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目 录 ( 五 ) 计 划 生 育 ( ) 第 二 节 保 障 基 本 原 则 实 施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 ) ( 一 ) 禁 止 包 办 、 买 卖 婚 姻 , 禁 止 借 婚 姻 索 取 财 物 ( ) ( 二 ) 禁 止 重 婚 和 其 他 破 坏 一 夫 一 妻

11、 制 的 行 为 ( ) ( 三 ) 禁 止 家 庭 成 员 间 的 虐 待 和 遗 弃 ( ) 第 五 章 亲 属 ( ) 第 一 节 亲 属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 ( 一 ) 亲 属 的 概 念 ( ) ( 二 ) 亲 属 的 种 类 和 范 围 ( ) 第 二 节 亲 系 和 亲 等 ( ) ( 一 ) 亲 系 ( ) ( 二 ) 亲 等 ( ) 第 三 节 亲 属 的 发 生 、 效 力 和 消 灭 ( ) ( 一 ) 亲 属 的 发 生 ( ) ( 二 ) 亲 属 的 法 律 效 力 ( ) ( 三 ) 亲 属 的 消 灭 ( ) 第 六 章 婚 姻 的 成 立 ( ) 第

12、 一 节 概 述 ( ) ( 一 ) 婚 姻 成 立 的 概 念 和 意 义 ( ) ( 二 ) 结 婚 制 度 的 沿 革 ( ) 第 二 节 结 婚 条 件 ( ) ( 一 ) 必 备 条 件 ( ) ( 二 ) 禁 止 条 件 ( ) 第 三 节 结 婚 程 序 ( ) 目 录 ( 一 ) 婚 约 问 题 ( ) ( 二 ) 结 婚 登 记 ( ) 第 四 节 婚 姻 的 无 效 和 撤 销 ( ) ( 一 ) 婚 姻 无 效 和 撤 销 的 意 义 ( ) ( 二 ) 婚 姻 无 效 和 撤 销 的 原 因 ( ) ( 三 ) 我 国 审 判 实 践 中 的 婚 姻 无 效 问 题 (

13、 ) 第 七 章 婚 姻 的 效 力 ( ) 第 一 节 概 述 ( ) ( 一 ) 婚 姻 效 力 的 概 念 ( ) ( 二 ) 夫 妻 关 系 的 沿 革 ( ) 第 二 节 夫 妻 人 身 关 系 ( ) ( 一 ) 姓 名 权 ( ) ( 二 ) 参 加 生 产 、 工 作 、 学 习 和 社 会 活 动 的 自 由 ( ) ( 三 )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的 义 务 ( ) 第 三 节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 ) ( 一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 ( 二 ) 夫 妻 间 的 扶 养 义 务 ( ) ( 三 ) 夫 妻 间 的 继 承 权 ( ) 第 八 章 婚 姻

14、 的 终 止 ( ) 第 一 节 概 述 ( ) ( 一 ) 婚 姻 终 止 的 概 念 和 原 因 ( ) ( 二 ) 离 婚 制 度 的 沿 革 ( ) ( 三 ) 保 障 离 婚 自 由 , 防 止 轻 率 离 婚 ( ) 第 二 节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 ) 目 录 ( 一 )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 ( 二 ) 外 国 法 中 的 协 议 离 婚 制 度 ( ) 第 三 节 一 方 要 求 离 婚 ( ) ( 一 ) 一 方 要 求 离 婚 的 程 序 ( ) ( 二 ) 离 婚 纠 纷 的 处 理 原 则 ( ) ( 三 ) 审 判 实 践 中

15、 处 理 离 婚 纠 纷 的 经 验 ( ) ( 四 ) 外 国 法 中 判 决 离 婚 的 理 由 ( ) 第 九 章 离 婚 的 法 律 后 果 ( ) 第 一 节 离 婚 对 当 事 人 的 后 果 ( ) ( 一 ) 夫 妻 身 份 关 系 的 解 除 ( ) ( 二 )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的 变 更 ( ) 第 二 节 离 婚 对 子 女 的 后 果 ( ) ( 一 ) 子 女 的 抚 养 和 教 育 ( ) ( 二 ) 抚 养 费 用 的 负 担 ( ) 第 十 章 父 母 子 女 ( ) 第 一 节 概 述 ( ) ( 一 )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16、 ( ) ( 二 )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的 沿 革 ( ) 第 二 节 父 母 子 女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 一 )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抚 养 教 育 ( ) ( 二 ) 子 女 对 父 母 的 赡 养 扶 助 ( ) ( 三 ) 父 母 子 女 间 的 继 承 权 ( ) 第 三 节 非 婚 生 子 女 、 继 父 母 继 子 女 ( ) ( 一 ) 非 婚 生 子 女 ( ) ( 二 ) 继 父 母 继 子 女 ( ) 第 四 节 养 父 母 养 子 女 ( ) 目 录 ( 一 ) 收 养 的 概 念 和 沿 革 ( ) ( 二 ) 收 养 的 成 立 ( )

17、 ( 三 ) 收 养 的 法 律 效 力 ( ) ( 四 ) 收 养 的 解 除 ( ) 第 十 一 章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 ) 第 一 节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间 、 兄 弟 姊 妹 间 的 经 济 责 任 ( ) ( 一 )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间 的 经 济 责 任 ( ) ( 二 ) 兄 弟 姊 妹 间 的 经 济 责 任 ( ) 第 二 节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间 、 兄 弟 姊 妹 间 的 继 承 权 ( ) 第 十 二 章 婚 姻 法 的 适 用 ( ) 第 一 节 婚 姻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 ) ( 一 ) 婚 姻 法 的 时 间

18、 、 空 间 和 对 人 效 力 ( ) ( 二 ) 民 族 婚 姻 ( ) ( 三 ) 涉 外 婚 姻 ( ) 第 二 节 婚 姻 法 中 的 制 裁 和 执 行 ( ) ( 一 ) 违 反 婚 姻 法 的 制 裁 办 法 ( ) ( 二 ) 对 具 有 财 产 内 容 的 判 决 和 裁 定 的 执 行 ( ) 目 录 第 一 章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与 婚 姻 法 第 一 节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本 质 和 历 史 类 型 ( 一 )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本 质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是 社 会 制 度 的 组 成 部 分 , 阶 级 社 会 中 的 婚 姻 家 庭

19、 制 度 都 具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形 式 。 有 什 么 样 的 社 会 制 度 , 就 有 什 么 样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和 什 么 样 的 规 范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法 律 。 研 究 婚 姻 法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法 律 现 象 , 首 先 应 该 了 解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本 质 和 发 展 规 律 。 按 照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属 于 上 层 建 筑 的 范 畴 。 马 克 思 主 义 关 于 基 础 和 上 层 建 筑 之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原 理 , 同 样 也 完 全 适 用 于

20、 对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分 析 。 但 是 ,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又 不 同 于 其 他 上 层 建 筑 , 它 是 一 定 社 会 中 的 婚 姻 家 庭 形 态 在 上 层 建 筑 领 域 的 集 中 表 现 。 为 了 揭 示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本 质 , 一 定 要 正 确 认 识 婚 姻 家 庭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和 社 会 属 性 , 全 面 考 察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和 经 济 基 础 、 上 层 建 筑 诸 部 门 的 内 在 联 系 。 婚 姻 法 学 婚 姻 家 庭 的 自 然 属 性 和 社 会 属 性 婚 姻 家 庭 这 种 社

21、 会 现 象 并 不 是 自 始 存 在 、 永 恒 不 变 的 , 它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出 现 的 两 性 和 血 缘 关 系 的 社 会 形 式 。 婚 姻 是 男 女 两 性 的 结 合 , 这 种 结 合 形 成 了 为 当 时 社 会 制 度 所 确 认 的 夫 妻 关 系 。 家 庭 是 由 一 定 范 围 的 亲 属 所 构 成 的 生 活 单 位 , 这 种 亲 属 关 系 是 基 于 婚 姻 关 系 和 血 缘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 男 女 因 结 婚 构 成 最 初 的 家 庭 关 系 , 由 此 而 产 生 出 父 母 子 女 、 兄

22、 弟 姊 妹 等 等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 因 此 , 也 可 以 说 家 庭 关 系 包 括 了 婚 姻 关 系 。 婚 姻 家 庭 与 其 他 社 会 关 系 不 同 , 有 其 本 身 的 自 然 属 性 。 男 女 两 性 的 差 别 和 人 类 所 固 有 的 性 的 本 能 , 是 婚 姻 的 生 理 上 的 基 础 。 父 母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等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有 着 血 缘 上 的 联 系 ; 种 的 蕃 衍 是 家 庭 的 生 物 学 上 的 功 能 。 所 以 , 婚 姻 家 庭 这 种 社 会 关 系 是 以 两 性 结 合

23、 和 血 缘 联 系 为 其 自 然 条 件 的 , 如 果 没 有 这 种 自 然 条 件 , 也 就 无 所 谓 婚 姻 和 家 庭 。 正 因 为 如 此 , 在 生 理 学 和 生 物 学 的 领 域 内 , 某 些 自 然 规 律 对 人 类 的 婚 姻 家 庭 同 样 也 是 起 作 用 的 。 例 如 , 恩 格 斯 在 家 庭 、 私 有 制 和 国 家 的 起 婚 姻 法 学 在 学 术 研 究 的 领 域 内 , 人 们 常 在 两 种 不 同 的 意 义 上 使 用 婚 姻 、 家 庭 的 概 念 。 一 种 是 狭 义 的 , 仅 指 一 夫 一 妻 制 形 成 以 来

24、 的 个 体 婚 和 个 体 家 庭 。 一 种 是 广 义 的 , 泛 指 自 群 婚 制 出 现 以 后 的 各 种 两 性 和 血 缘 关 系 的 社 会 形 式 , 其 中 也 包 括 各 种 群 婚 制 、 对 偶 婚 制 以 及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家 庭 形 态 。 恩 格 斯 在 家 庭 、 私 有 制 和 国 家 的 起 源 中 , 曾 从 上 述 两 种 意 义 上 使 用 过 这 些 概 念 。 但 就 这 一 著 作 的 命 名 来 看 , 家 庭 的 起 源 显 然 是 指 个 体 家 庭 的 产 生 。 源 中 , 曾 经 多 次 指 出 自 然 选 择 在 逐

25、 步 限 制 、 排 斥 近 亲 通 婚 过 程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 原 始 社 会 中 婚 姻 家 庭 形 态 的 演 变 是 同 自 然 选 择 的 方 向 相 一 致 的 。 他 在 论 及 普 那 路 亚 家 庭 时 说 : “ 不 容 置 疑 , 凡 血 亲 婚 配 因 这 一 进 步 而 受 到 限 制 的 部 落 , 其 发 展 一 定 要 比 那 些 依 然 把 兄 弟 姊 妹 之 间 的 结 婚 当 作 惯 例 和 义 务 的 部 落 更 加 迅 速 , 更 加 完 全 。 ” 在 论 及 对 偶 婚 制 时 又 说 : “ 在 这 种 越 来 越 排 除 血 缘 亲

26、 属 结 婚 的 事 情 上 , 自 然 选 择 的 效 果 也 继 续 表 现 出 来 。 ” 不 论 任 何 时 代 、 任 何 国 家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和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 都 不 能 无 视 这 种 自 然 属 性 。 例 如 , 关 于 结 婚 年 龄 的 规 定 , 对 近 亲 结 婚 的 限 制 , 以 缺 乏 性 行 为 能 力 作 为 禁 止 结 婚 或 离 婚 的 理 由 , 以 子 女 出 生 的 事 实 作 为 确 定 亲 子 关 系 的 根 据 等 , 都 是 考 虑 到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自 然 条 件 的 。 但 是 , 我 们 决

27、 不 能 夸 大 自 然 属 性 对 婚 姻 家 庭 的 作 用 , 更 不 能 把 它 和 作 为 社 会 关 系 的 婚 姻 家 庭 本 身 混 为 一 谈 。 两 性 结 合 和 血 缘 联 系 是 普 遍 地 存 在 于 一 切 高 等 动 物 之 中 的 , 婚 姻 家 庭 却 是 人 类 社 会 中 特 有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人 类 的 两 性 和 血 缘 关 系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的 产 物 。 马 克 思 说 : “ 人 的 本 质 并 不 是 单 个 人 所 固 有 的 抽 象 物 , 实 际 上 , 它 是 一 切 社 会 关 系 的 总 和 。 ” 社

28、 会 性 是 人 类 的 根 本 属 性 , 婚 姻 家 庭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主 要 是 受 它 的 社 会 属 性 所 决 定 的 。 婚 姻 家 庭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它 是 社 会 关 系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 是 依 存 于 一 定 社 会 结 婚 姻 法 学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卷 , 第 页 。 同 上 , 第 页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卷 , 第 页 。 构 、 具 有 一 定 社 会 内 容 的 。 什 么 样 的 男 女 两 性 间 的 结 合 被 认 为 是 婚 姻 , 什 玫

29、 样 的 婚 姻 和 血 缘 上 的 共 同 体 被 认 为 是 家 庭 , 婚 姻 家 庭 的 产 生 、 发 展 和 变 化 , 它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等 等 , 这 一 切 远 非 其 自 然 属 性 所 能 解 释 , 只 有 从 社 会 制 度 中 才 能 找 到 正 确 的 答 案 。 事 实 证 明 , 包 括 婚 姻 在 内 的 家 庭 关 系 同 社 会 诸 关 系 具 有 多 方 面 的 内 在 联 系 , 具 有 复 杂 的 社 会 内 容 。 家 庭 中 既 包 括 物 质 的 社 会 关 系 , 也 包 括 思 想 的 社 会 关 系 。

30、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的 生 产 关 系 , 必 然 要 在 家 庭 的 经 济 关 系 中 表 现 出 来 。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中 的 其 他 各 种 因 素 , 也 都 对 家 庭 起 着 不 同 程 度 的 制 约 或 影 响 作 用 。 至 于 家 庭 中 的 思 想 关 系 ( 感 情 的 、 伦 理 的 ,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还 有 政 治 的 、 法 律 的 等 关 系 ) , 则 同 上 层 建 筑 包 括 意 识 形 态 有 着 密 切 的 、 不 可 分 割 的 联 系 。 正 因 为 如 此 , 一 定 的 婚 姻 家 庭 形 态 , 总

31、 是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一 定 阶 段 相 适 应 的 ; 只 有 从 基 础 和 上 层 建 筑 的 矛 盾 运 动 中 , 才 能 科 学 地 认 识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本 质 和 发 展 规 律 。 一 些 资 产 阶 级 学 者 企 图 用 某 些 动 物 较 长 时 期 配 偶 同 居 的 现 象 , 来 证 明 人 类 的 婚 姻 家 庭 形 态 最 初 就 是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 还 有 一 些 资 产 阶 级 学 者 把 性 的 本 能 当 作 婚 姻 家 庭 中 的 决 定 因 素 , 说 什 么 婚 姻 是 “ 肉 体 的 机 能 ” , 家 庭 是

32、 “ 肉 体 生 活 和 社 会 机 体 生 活 之 间 的 联 系 环 节 。 ” 这 些 主 张 的 根 本 谬 误 之 处 , 在 于 仅 仅 用 生 理 学 、 生 物 学 中 起 作 用 的 某 些 自 然 因 素 , 去 解 释 婚 姻 家 庭 这 种 社 会 关 系 。 我 们 决 不 能 用 对 自 然 现 象 的 研 究 , 去 代 替 对 社 会 现 象 的 研 究 。 恩 格 斯 在 家 庭 、 私 有 制 和 国 家 的 起 源 一 书 中 , 驳 斥 了 把 人 类 婚 姻 家 庭 混 同 于 动 物 生 活 的 观 点 。 因 为 那 些 比 拟 和 推 测 , 在

33、 科 学 和 事 实 面 前 是 站 不 住 脚 的 。 婚 姻 法 学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是 一 定 经 济 基 础 的 上 层 建 筑 在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中 , 物 质 资 料 的 生 产 方 式 是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因 素 。 人 们 在 一 定 生 产 方 式 中 结 成 的 生 产 关 系 , 是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关 系 。 在 此 基 础 上 又 产 生 出 其 他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归 根 结 蒂 是 由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的 生 产 关 系 决 定 的 。 马 克

34、 思 说 : “ 社 会 不 管 其 形 式 如 何 究 竟 是 什 么 呢 ? 是 人 们 交 互 作 用 的 产 物 。 人 们 能 否 自 由 选 择 某 一 社 会 形 式 呢 ? 决 不 能 。 在 人 们 的 生 产 力 发 展 的 一 定 状 况 下 , 就 会 有 一 定 的 交 换 和 消 费 形 式 。 在 生 产 、 交 换 和 消 费 发 展 的 一 定 阶 段 上 , 就 会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制 度 、 一 定 的 家 庭 、 等 级 或 阶 级 组 织 , 一 句 话 , 就 会 有 一 定 的 市 民 社 会 。 ”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对 婚 姻 家

35、 庭 关 系 的 要 求 , 必 然 会 在 上 层 建 筑 领 域 中 相 应 地 表 现 出 来 。 这 种 要 求 既 表 现 为 有 关 婚 姻 家 庭 的 观 点 、 观 念 , 也 表 现 为 由 各 种 行 为 规 范 所 构 成 的 有 关 婚 姻 家 庭 的 制 度 。 后 者 就 是 我 们 所 说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 在 无 阶 级 的 社 会 中 , 它 主 要 是 由 习 惯 和 道 德 等 构 成 的 ;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 它 是 由 国 家 通 过 法 律 来 加 以 确 认 的 , 并 由 道 德 、 习 惯 等 加 以 补 充 。 因 此 ,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按 其 性 质 来 说 , 属 于 上 层 建 筑 的 范 畴 。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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