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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半准乎礼半准乎法——以唐律吸收秦律为视角.doc

1、唐律半准乎礼半准乎法以唐律吸收秦律为视角自秦汉至明清的古代刑法,其价值基础是二元的,即兼而维护“法治”集权君主国家秩序,和“礼治”父系家庭秩序。唐律“十恶”重罪当中,维护集权君主国家秩序者占四条半,维护父系家庭秩序者亦占四条半,只有一条是杀一家三人的犯罪,就是证明。“法治”和“礼治”两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和不同的群体。就像议亲、议贵、官当之制本来就不适用于庶民,而不孝、不睦、恶逆本来就不适用于君臣之际一样。我们承认“礼”本来即所包含的“尊尊”之义,但是,当朝仪完全体现“尊君卑臣”之旨时,原先那种基于血缘家族的饱含伦理亲情的“礼”似乎早已时过境迁面目皆非了。因此,当我们试图描述中国古代刑法

2、的发展脉络并揭示其规律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儒家化、法家化那样的术语和标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八议”源于儒家经典周礼,就断言此项制度的产生就是法律儒家化,也不能因为“八议”制度旨在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就断言此项制度的产生就是法律法家化一样。秦朝非常重视法律(成文法)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作用,故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即所谓“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此间,刑事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表现就是奠定了最基本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这些成就都集中体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当中。但是,应当注意,秦律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一方面是对先秦法律文化历史成果的继承,一方面是对当时诸侯国变法实践经验

3、的吸收,一方面是立足于本国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情况所做出的选择和创新。正如蒙文通所谓:“商君之治,倘亦因秦之俗化而然也;”“凡商君之法,多袭秦旧,而非商君之自我作古。”毫无疑问,在此过程中法家思想发挥了重要影响,但是,一方面法家思想所关注只是当时最迫切的现实课题通过变法确立集权君主政体,进而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最后建立统一国家,另一方面法家思想也只有在被诸侯国统治者接受时才能发挥作用,各家各派思想对政治的影响总是存在或然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宣布秦国变法和秦律都是“法家化”的产物。秦律所确立的刑法制度适应了集权王朝、农耕社会和父系家庭的客观需求,既维护集权王朝的统治,又维护王朝的社会根基,故被历

4、代王朝所继承和延续。而古代刑法的经典之作是唐律疏议。唐律堪称古代刑法典之楷模,故被后世诸朝所因循。“自唐永徽定律以后,宋元皆因其故。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奸党一章,以陷正士;”“唐律本隋,由魏而周而隋,渊源自在。汉律虽亡,其意犹赖以考见,深可宝贵。况我朝定律,鉴古立法,损益归于大中,而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宋代以后各朝制定的刑律,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其法律精神皆沿袭唐律。明清律虽更以六部格局,但其法律条文盖仍唐旧。汉承秦制,亦承秦法。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同时,西汉特别是汉武帝以后,法律的确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汉代贾谊的“刑不上大夫”的“阶级论”被采纳,可以说是个开端。此后便一发不可

5、收。比如“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晋书刑法志)既是对秦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否定,又是对儒家孝义的强化。及至“八议”“以服制论罪”“子孙违犯教令”“犯罪存留养亲”、父母在禁止“别籍异财”“同姓不婚”“义绝”“七出”“三不去”“八议”“官当”“十恶”等体现儒家伦常精神的内容,逐渐变成法律条文或制度。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案语谓唐律“一准乎礼”,宣告刑礼合一,“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终于大功告成。在世界主要法系当中,只有中华法系通篇洋溢着古老的伦理主义的浓烈色彩。唐律那些的“一准乎礼”的法律规定,大都不是立法机关的创制,而充其量只是一种整理或再确认。因此,它使寻常百姓感

6、受到那些见惯不惊、耳熟能详的乡间礼俗,一夜之间都变成了庄严肃穆的法条。比如,按照民间礼俗,婚姻的缔结和解除要遵照“七去三不去”的原则,唐律疏议照单录之;按照民间礼俗,“子不复仇非子也,”唐律疏议规定:父为人所杀而私和者罪之;按照民间礼俗,父母在,“不有私财”,唐律疏议有禁止父母在子女“别籍异财”和“私辄用财”之制;按照民间礼俗,身为子孙应服从父母祖父母之指示,唐律疏议有“子孙违犯教令”之罪;按照民间礼俗,“闻丧即须哭泣”,唐律疏议有闻父母夫丧“匿不举哀”之罪;按照民间礼俗,“事亲有隐无犯,”唐律疏议有侮骂、殴打、状告父母祖父母之罪;按照民间礼俗,身为子孙对其父母、祖父母应当“以其饮食忠养之”,

7、唐律疏议有“供养有缺”之罪,等等。可以看到,经过历代王朝的立法实践,那些本来在民间流传既久的,曾经被儒家经典记载或讨论过的,靠着道德自律和乡里组织调节的各种风俗习惯,都一一地披上法律的盛装,闪烁着王法的威严。“一准乎礼”的过程,同时也正是古老礼俗的成文法化。世称唐律“一准乎礼”,又有学者谓唐律大部分律条原出于礼。然观唐律疏议之构成,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凡十一篇,如何判断何条出于礼之精神?何条源于法之原则?恐怕需要进行定量统计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将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唐律疏议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从秦至唐一千多年间的刑法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其中,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唐律

8、疏议有相似相近之规定者凡八、九十余处,包括不孝、盗杀人、谋杀人、强质、子告父母、臣妾告主、诬告反坐、告不审、失刑、纵囚、毁损财物、逃役、投伪书、相奸、殴父母、夫殴妻、连坐、以脏论罪、有罪弗举、自首、以脏论罪、失刑、纵囚、私用官物、弃妻不书、斗杀人、斗伤人、贼杀人、贼伤人、娶逃亡妇为妻、私用官物、弃妻不书、斗杀人、斗伤人等等,约占唐律疏议共504条的五分之一。而睡虎地秦墓竹简所有而唐律疏议所无者也不在少数,唐律疏议所载条文当中与伦理观念亲属身份礼仪风俗相关者近百处。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判断:在唐律疏议最终将民间零散的礼仪风俗加工成为成文法典的同时,它还默默地承载着秦汉以来刑法典的维护国家机器正

9、常运转的传统精神,它的辉煌只是经过唐代官僚集体的整理之后,变得更加完善而无懈可击。那么,基于秦律与唐律之间存在那么多相似之处的事实,如果我们非要使用法律“儒家化”“法家化”这样的术语不可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宣布:唐律既是“儒家化”又是“法家化”呢?刘俊文先生指出:唐律疏议“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筑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可见,唐律疏议所体现的“法律理论体系”是兼以集权君主政体和宗法家庭制度为其支柱的。更不必说,古代刑法不论是作为国家法典,还是作为一门学科,那些由一整套诸如“犯罪”“违令”“谋杀”“斗杀

10、”“过失”“失刑”“故纵”等等专门术语所构成的专业知识体系,再加上刑事立法司法经验共同组成的刑法文化传统,实际上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非如此不可的具有客观规律性的一种社会科学常识或者政治习惯,它甚至强大得很难被个人哪怕是皇帝轻易更改了。面对唐律的产生,我们怎么去评价它呢?如果我们非使用“儒家化”“法家化”这样的术语不可的话,那么,是否可以说,唐律的产生既是“儒家化”更是“法家化”呢?而所谓“儒家化”“法家化”又完全是同一个过程,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分开的。那么,从本质的意义和逻辑上来看,所谓“儒家化”“法家化”只会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而混乱。因此,与其称唐律是“一准乎礼”,不如说唐律是“半准乎礼,半准乎法,”更符合其本来面目。(作者:武树臣,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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