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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概论PPT-第2章.ppt

1、1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2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v 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3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4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三)企业的分类 1.根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

2、5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 2.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 6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 3.根据企业资金来源的不同 (1)内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7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v 二、企业法概述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法概念 指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的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 2.企业法的特征 (1)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9第一节

3、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二)企业法 目前我国相继出台各类企业的基本法律及配套法规,改变了长期以来企业立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主、其他单行企业法为辅的模式,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特有的立法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10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1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方面 2.企业财产方面 3.责任承担方面 4.主体资格方面 12第

4、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 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l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13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4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设立程序 1.

5、提出申请 (1)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15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设立程序 2.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16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事务管理的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3.聘任管理 17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事务管理的内容 1.会计事务管理 2.用工事务管理 3.社会保险管理 18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受托人或

6、者被聘用人的禁止义务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19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禁止义务 6.未经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个人

7、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22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2.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

8、申报其债权。在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23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3.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4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4.责任消灭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5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5.注销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

9、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2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的概念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8第三节

10、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经过修订且2007年6月1日施行合伙企业法。29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程序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设立合伙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11、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文件之日起20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3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的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3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

12、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3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3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存续期间,除依法退

13、伙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5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2.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多的合伙。3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3.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4.由一名合伙人执行。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多的合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3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

14、业法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不同的,先有决议后有执行;合伙事务依法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以外的人进行。38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1.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一般情况下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39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

15、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1)事务执行权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检察权 (4)查阅权 (5)异议权和撤销权 4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2.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汇报企业经营及事务执行情况的业务 (2)竞业禁止的义务 (3)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4)不得从事损害企业

16、利益的义务 4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若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4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五、五、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45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

17、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六、六、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4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入伙 2.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同意 (2)入伙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入伙的后果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8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即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1.退伙的

18、形式 (1)声明退伙 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49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2.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5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七、特殊的七、特殊的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企业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设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等。其企业名称中必须

19、标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以区别于普通的合伙企业。5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八、有限八、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

20、限合伙人,否则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5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记载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55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5.有限合伙人

21、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5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57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等等。58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五)表见普通合伙 有限

22、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则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59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六)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以相互转换。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0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九、九、合伙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企业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

23、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企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61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62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24、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63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64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3.清算程序 清算人确定后,应当自确定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且应当于60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65第三节第三节

25、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4.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66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5.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6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v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定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

26、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6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合营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这种合营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6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v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70第四

27、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1)合营企业的投资主体中,中方不包括中国公民。(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双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5)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7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7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

28、商投资企业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7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7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

29、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7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7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7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

30、织原则租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 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述文件中,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7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3.合营企业合同与章程 合营企业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合营企业合同和合营企业章程须经合营各方签署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亦需经同样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前,即使合营各方签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7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4.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 (1)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

31、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8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8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5.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办理开

32、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8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5.设立合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3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 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8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任意减少。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报国务院审批。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8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其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8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

34、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1.出资方式(1)货币。即以现金出资。(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4)场地使用权 8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出资期限 (1)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8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3)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

35、准证书自动失效。(4)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8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9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五)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

36、,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9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但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有效。9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

37、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9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3.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9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1合营企业的期限 下列行业的合资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的(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定投资项目的(5)法律、法规需要约定和与经营期限的 9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

38、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除上述行业外,可以约定合约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约期限。约定合约期限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欲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届满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审批。9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合营企业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营企业应当解散:(1)合营期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9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39、。(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3.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资企业的董事中选任。9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资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9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v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合作企业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后者产

40、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0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2.合作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合作企业既可以举办法人企业,也可以举办为非法人企业,而合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10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3.合作企业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灵活。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4.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10

41、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合作企业的设立 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10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0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合

42、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1.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0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不是同一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

43、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10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3.出资方式 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10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4.出资比例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确定。5.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108第四节第四节

44、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四)合作企业的机构 1.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1)董事会制 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须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10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联合管理制 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合作企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必须由他方担任副主任。11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3)委托管理制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由合

45、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委托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委托管理合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1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综上所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一种合伙关系,依合作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力与义务。11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

46、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113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114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但章程的

47、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企业的解散,企业资产的抵押,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以及其他约定必须一致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者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15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五)合作企业的收益及投资回收 1.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的。116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

48、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2.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和作者所有。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采用让外国和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117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具体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额还外方的投资。118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

49、业法 如果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回收投资尚未完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外商继续回收应予回收而尚未回首的投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批。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119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六)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 1.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120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50、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21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2.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因违反法律而被依法责令关闭 122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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