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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队伍建设(DOC 44页).doc

1、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3722,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DOC或PPT格式第二章 税务稽查证据本章主要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收集与固定和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本章拟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 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

2、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

3、合法证据使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等复印件。2物证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赃物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

5、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发票鉴定、海关完税凭证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等。(二)证据的其他分类证据还可以按照表现形式、与税收违法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源方式等标准,进行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

6、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稽查案件中的单据、账册、报表、视听资料等都属实物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

7、获得的证据,即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属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书证的抄件、影印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像,复制的视听资料等。三、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了解和掌握证据规则,对提高稽查人员取证能力将大有裨益。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

8、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对于上述规则的适用,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证据效力的规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

9、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规定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

10、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9. 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规定1.未成年人所作

11、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四)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1.自然规律及定理。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3. 生

12、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稽查人员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稽查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目前,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诉讼证明活动有以下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或者明显优势即可。这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二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

13、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一)依法取证原则稽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步骤收集证据,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来获得证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了税务检查权和程序性规定,如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采取搜查被查对象住所等超越检查权限的方式提取证据,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全面,要求与税收案件有关、能

14、证明有关涉税事实的有关证据,均要收集。若干规定要求,全面的证据应当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客观,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采取事实求是的态度。公正,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道正派,不带个人偏见,不故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的证据。(三)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应注重效率,以较低的耗费获取有效的证据。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尽量提取最佳证据,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对于不能提取原始证据的,要根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要求制作合法有效的复印件、照片、录像等派生证据。为避免证据的

15、灭失,必要时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取证。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2. 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

16、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

17、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2.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取得(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3.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5.录制的原

18、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几个复制品后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保证原始音像制品不受多次使用后出现磨损和音像失真。(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1. 一般取证。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2)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

19、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3)拍照、摄像。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4)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2.特殊取证。这主要指在不能顺利获取电子证据情况时,如被加密、删改、破坏的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活动。(1)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人员选用相

20、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进行一般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2) 恢复。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后,再进行一般取证。四、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调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

21、,不能随意取舍。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

22、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10.证人证言中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要求与证人证言的基本相同,参见上面内容。六、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鉴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2.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5.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

23、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6.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鉴定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2.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3.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第三节 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本节着

24、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不一,稽查人员可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把握。一、偷税的取证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表2-3-1违法手段主要证据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1.伪造、 变

25、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6.纳税申报资料。7.其他证据。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列、少列收入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

26、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当(特别是向海关、外汇主管部门协查)等方法,取得其骗税行为的证据。1.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退税申报表(含进货和出口申报明细表及汇总申报表),退库通知书,申请退税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出口)发票及其他证明资料。2.出口货物货主真实性的证据。从确定真正的货主方面,确定出口骗税事实。(1)物流证据:出口货物购进明细账、出口货物生产明细账、出口销售明细账、库存明细账、出入库单据、货物购进或出口运输单据,海关出具的设备交接单,汽车运输公司的集装箱往返手册,船运公司的配箱回单,货运代

27、理公司的拖车业务代理单,运输公司的委托运单和台账,港口的集装箱交接单,确定真实的货主。(2)资金流证据:资金往来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原始凭证、货物购进方的资金往来账等资料,确定资金回流到稽查对象情况。(3)发票流证据:农产品采购发票等,确定其同货物情况是否一致;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供货单位的查处情况等资料。3.出口货物真实性的证据。核心工作是确定真实出口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1)物流证据:稽查对象的出口货物购进明细账、生产数据、库存明细账、出入库单据等,核实出口货物名称、数量。(2)资金流证据:资金往来账、银行对账单等资料,确定资金回流到产品进口方情况。(3)发票流证据:货物承运发票上的货

28、物名称、数量同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一致。(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1、收入退还书。2、银行收到退税款的凭证四、抗税行为的取证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的取证,主要从行为人、抗税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取证。主要取证参考见表表2-3-4。抗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表2-3-4违法类型主要证据抗税(1)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医疗和法医鉴定,威胁、暴力行为的物证、视听资料等。(3)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文书等证明抗税数额的资料。(4)其他证据。(一)主体证据方面抗税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可证明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主要是

29、纳税人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证等复印件。(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稽查人员通过询问抗税人、取得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取得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掌握抗税行为证据:1.抗税数额方面的证据。收集其应纳、已纳税款、税种、纳税期限等资料;属于责令限期缴纳的,应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文书;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2.使用暴力、威胁方面的证据,包括受到暴力、威胁影响的执法人员自述材料、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材料(如报案的记录、作案时间、地点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书证等,抗税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收集抗税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伤害的

30、证据,包括医疗单位鉴定、抗税人使用抗税手段造成后果的视听资料或相关物证、书证等。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围绕开票方、受票方收集纳税人故意虚开及其后果的相关证据。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表2-3-5违法类型主要证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4资金往来凭

31、据。5.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 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受票方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3.资金往来凭据。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一)主体证据方面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二)客观行为证据方

32、面1.开票方证据(1)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 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5)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

33、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6)通过对受票单位协查,取得虚开发票的已申报抵扣证据。(7)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8)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2.受票方证据(1)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的复印件。(2)涉嫌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

34、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4)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5) 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6)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

35、制作鉴定结论,确定购进业务的真实性。(7)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三) 行为结果证据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并已据此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据。六、虚开其他用于骗取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也是稽查审理的主要内容。在稽查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执法的复杂性,以及稽查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等因素,往往可能导致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因此,在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用以认定和处理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依据,保证法律法规运用的准确性。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

36、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七)资料是否齐全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尤其是证据材料,既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包括否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证据材料繁多复杂,是资料审理的重点。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程序性资料(来往文书等)也是审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审理清楚。总之,在审理时必须注意,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完整齐全,合法有效。(八)文书是否规范税务稽查文书记录了稽查实施的全过程,反

37、映了稽查执法的规范程度。对文书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在税务稽查各环节应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完整地使用,是否完整地归入稽查案卷;二是是否规范地制作稽查文书,如书写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等;三是使用的稽查文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等。(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案件定性即认定稽查对象涉税事实的性质,是处理案件的关键。对不同性质的涉税问题,有不同的处理规定。只有定性准确,处理才能得当。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审理税收违法案

38、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除此之外,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因此,在案件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时认定的税收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五、证据的审理证据是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的基础,是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认真审理证据,对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

39、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1.逐证审查逐证审查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逐项进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是由若干个单个证据组成的,如案件中的单个证据失实,就会影响整个案情的认定。审查判断证据时,要根据单个证据的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等加以审查,确认其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譬如,审查书证时,要注意其来源、制作过程,查看是否伪造,即使是公文文书,也要借助技术鉴定等手段审查其明确的出处,以及印章是否伪造、内容有无篡改。审查证人证言,重点是要审查证人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个人品质、证人感受、记忆、表达的主客观条

40、件等,还要审查证言来源、调取证言的程序等。对稽查人员现场勘验、询问笔录材料的审查,要注意其法律手续和记载的实施过程,并了解勘验、稽查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责任心等。2.比较印证比较印证是指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是对证据的静止观察比对,也可以通过办案中质证或者是重复询问、辨认来进行。例如将有疑点的账簿、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照核查;将鉴定结论与当事人的陈述等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将证明有关税收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后果和情节(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数额及其他情节)的不同证据一起加以审查、对比等等。比较时,

41、要注意避免主观上的偏向,注意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通过比较印证,从中找到和发现各种证据的异同点,判明它们的真伪及是否具有证明力;如有问题和疑点,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3.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即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这是在逐项审查和比较印证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形成逻辑锁链和事实整体,看哪些环节有问题,哪些环节欠缺证据。特别是间接证据,在最后的综合分析和推理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涉税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是鉴别真伪,决定取舍;对涉税案件综合审查,是查明案情,作出结论。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必须以涉税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为基础。因为对个别证据的查证属实

42、,不等于就能正确判明案情,还必须联系其他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才能最后判明案件事实。对证据的综合审查,首先要排列组合证据,在把各种证据按照证明对象分别排列成证据组以后,先将同组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审查,看同组证据材料是否互相支持,互相印证,有无矛盾和互相排斥等情况。确定它们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各自与案件事实有无实质性的联系,是什么样的联系。这样既可以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可以查明证据的充分性。然后,再把全案各证据组集合起来,综合审查各证据组之间有无矛盾,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有无相反的说法,能否得出独一无二的结论。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但是,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

43、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实例5-1 证据的相互印证2006年4月17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发票协查的工作要求,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某医疗器材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会计账户上的货款支付、货物入库及发货记录、发票取得等方面均属正常,无法取得突破。于是,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了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是从销货方外的第三方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但仅以该询问笔录就定性该公司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显然是以孤立的证据定案,当事人就很可能在听证、复议或诉讼等程序中推翻以前供词。因此,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结案,按照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线索,顺藤摸瓜,依法对有关的业务员、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等实施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取得了该公司在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支付手续费的相关凭据,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供词及虚开方国税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了稽查实施所认定的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二)各类证据的审理1.书证的审理在证据中,书证是最主要的证据,审理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如该书证是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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