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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 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 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募集前,应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 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 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 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 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数据;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

5、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6、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它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方式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连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公 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连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7、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

8、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募集资金在符合如下要求时可暂时

9、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

10、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11、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12、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 用于其它募投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 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

13、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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