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371327-2010 年 (保)字 0001 号保 证 合 同1保证人(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 与债权人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签订的编号为 37132700-2010 年( )字 000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人民币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2010 年 2 月 11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3、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4.2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具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均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全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第五条 保证期间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指明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
4、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6.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6.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6.3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 ,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5 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债权人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
5、资料、信息。6.6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6.7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6.8 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债权人:6.8.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 、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等;6.8.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
6、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6.8.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6.9 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9.1 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6.9.2 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6.9.3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36.9.4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6.9.5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6.10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
7、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 6.8.1 项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2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 6.1、6.2、
8、6.3 款中作虚假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3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8.1 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8.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8.3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9.1 本合同履
9、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保证人、债权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9.1.1 项方式解决:9.1.1 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1.2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0.1 / 。410.2 / 。10.3 / 。第十一条 附则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债权人给保证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保证人。11.2 本合同一式 叁 份,保证人 壹 份、债权人 壹 份、债务人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保证人(公章):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0 年 2 月 11 日 2010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