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 81-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的通知建标199278号 根据原国家建工总局(82)建工科字第14号文的要求,由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主编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191,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由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目 次第
2、一章 总则第二章 钢材及焊接材料第三章 焊接构造和接头设计第四章 焊接工艺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手工电弧焊 第三节 埋弧焊 第四节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电弧焊 第五节 药芯焊丝焊接 第六节 管状焊条丝极电渣立焊 第七节 塞焊和槽焊第五章 焊接工艺试验第六章 焊接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外观检查 第三节 无损检验第七章 钢结构的焊接补强或加固第八章 焊工考试 第一节 焊工考试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节 试件焊缝的评定标准 第四节 考试成绩记录附录一 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基本型式与尺寸附录二 埋弧焊焊接接头基本型式与尺寸附录三 氧、乙炔切割工艺参数附录四 氧、
3、丙烷切割工艺参数附录五 焊接反变形参考数值附录六 焊接收缩余量附录七 自动保护药芯焊丝型号、规格及焊接参数 附录八 超声波探测角焊缝和T型焊缝操作方法附录九 磁粉探伤技术附录十 渗透探伤试验方法附录十一 焊工考试登记表附录十二 焊工考试记录表附录十三 焊工合格证附录十四 名词对照附录十五 有关的标准目录附录十六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建筑钢结构焊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中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焊接。 第1.0.3条 钢结构的焊接可采用下列焊
4、接方法: 一、手工电弧焊; 二、自动和半自动埋弧焊; 三、气体保护焊; 四、电渣焊。 第1.0.4条 钢结构焊接,必须按施工图的要求进行,并应遵守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的规定。 第1.0.5条 钢结构的焊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1.0.6条 钢结构的焊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第三章焊接构造和接头设计 第3.0.1条 钢结构焊接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减少零部件加工的工作量; 二、便于焊接操作,宜选用平焊或横焊的焊接位置; 三、焊缝的布置应对称于构件截面中和轴,薄壁结构中采用接触点焊,侧焊缝间增加槽焊或塞
5、焊,以减少焊接变形; 四、采用刚性较小的接头形式,避免焊缝密集和三向焊缝相交,以减少焊接应力和应力集中; 五、对较厚的板件(大于25mm),在T型接头、角接接头和十字形接头中应采取防止层状撕裂的措施; 六、尽量减少焊缝的数量和尺寸,焊缝长度和焊脚尺寸应由计算确定,不得随意增大。 第3.0.2条 焊接接头宜采用下列型式: 一、对接接头; 二、搭接接头; 三、T型接头; 四、角接接头; 五、槽焊和塞焊接头; 六、接触点焊。 第3.0.3条 手工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宜按附录一选用。埋弧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宜按附录二选用。 第3.0.4条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其允许厚度差值(t1t2)见表3.
6、0.4,当超过表3.0.4规定时应将较厚板的一面或两面加工成斜坡,其坡度应小于或等于14,见图3.0.4。第四章 焊接工艺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本规程规定的焊接工艺系为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通用工艺,施工单位尚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工艺措施,使其质量达到钢结构工程施工及(GBJ205)和本规程的各项指标要求。 第4.1.2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的切割、焊接设备,其使用性能应满足选定工艺的要求。 第4.1.3条 火焰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距切割边缘50mm范围内的锈斑、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宜采用精密切割,氧气纯度应达到99.5%99.8%,丙烷达到国家标准纯度。氧、乙炔、丙烷切
7、割工艺参数见附录三、四。 第4.1.4条 焊接坡口可用火焰切割或机械加工,但加工后的坡口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 火焰切割时,切口上不得产生裂纹,并不宜有大于1.0mm的缺棱,切割后应清除边缘上的氧化物、熔瘤和飞溅物等。 机械加工时,加工表面不应出现台阶。 第4.1.5条 切口或坡口边缘上的缺棱,当其为13mm时,可用机械加工或修磨平整,坡口不超过1/10;当缺棱或沟槽超过3.0mm时则应用3.2以下的低氢型焊条补焊,并修磨平整。 切口或坡口边缘上若出现分层性质的裂纹(图4.1.5),需用10倍以上的放大镜或超声波探测其长度和深度。当长度a和深度d均在50mm内时,在裂纹的两端各
8、延长15mm,连同裂纹起用铲削、电弧气刨、砂轮打磨等方法加工成坡口,再用3.2的低氢型焊条补焊,并修磨平整;当其深度d大于50mm或累计长度超过板宽的20%时,除按上述方法处理外,还应在板面上开槽或钻孔,增加塞焊。 当分层区的边缘与板边的距离b大于或等于20mm时,可不做处理,但当分层的累计面积超过板面积的20%,或累计长度超过板边缘长度的20%时,则该板不宜使用。 第4.1.6条 焊条、焊丝、焊剂和粉芯焊丝均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设专人保管。 焊条、焊剂和粉芯焊丝在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工艺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干。低氢型焊条烘干后必须存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焊条
9、由保温箱(筒)取出到施焊的时间不宜超过2h(酸性焊条不宜超过4h)。不符上述要求时,应重新烘干后再用,但焊条烘干次数不宜超过2次。 焊丝宜采用表面镀铜,非镀铜焊丝使用前应清除浮锈、油污。 第4.1.7条 施焊前,焊工应检查焊件部位的组装和表面清理的质量,如不符合要求,应修整合格后方能施焊。焊接连接组装允许偏差值见表4.1.7的规定。 焊接完毕后,必须用火焰切除被焊工件上的引弧、引出板和其它卡具,并沿受力方向修磨平整,严禁用锤击落。 第4.1.13条 对非密闭的隐蔽部位,应按施工图的要求进行涂层处理后,方可进行组装;对刨平顶紧的部位,必须经质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施焊。 第4.1.14条 有组装好
10、的构件上施焊,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参数以及焊接顺序进行,以控制焊后构件变形。 控制焊接变形,可采用反变形措施,其反变形参考值见附录五。 焊接收缩量参见附录六。 在约束焊道上施焊,应连续进行;如因故中断,再焊时应对已焊的焊缝局部做预热处理。 采用多层焊时,应将前一道焊缝表面清理干净后再继续施焊。 第4.1.15条 因焊接而变形的构件,可用机械(冷矫)或有严格控制温度的条件下加热(热矫)的方法进行矫正。普通低合金结构钢冷矫时,工作地点温度不得低于-16;加热矫正时,其温度值应控制在750900之间。普通碳素结构钢冷矫时,工作地点温度不得低于-20;加热矫正时,温度不得超过900。同一部位加热矫正
11、不得超过2次,并应缓慢冷却,不得用水骤冷。 第4.1.16条 碳弧气刨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刨削时,应根据钢材的性能和厚度,选择适当的电源极性、碳棒直径和电流。 碳弧气刨应采用直流电流,并要求反接电极(即工件接电源负极)。 为避免产生“夹碳”或“贴渣”等缺陷,除采用合适的刨削速度外,并应使碳棒与工件间具有合适的倾斜角度(见表4.1.16-1)。操作时,应先打开气阀,使喷口对准刨槽,然后再焊,使内板表面熔化,然后焊向孔边,在孔顶处停焊,清除熔渣。在孔的相对一侧重复此过程,清除熔渣后,以相同方法堆焊其它各层,焊满全孔,达到规定厚度为止。 第4.7.4条 仰焊时,焊接方法与平焊工艺相同,但
12、在每道堆焊后,熔渣应冷却并彻底清除。 第4.7.5条 当槽孔长度超过宽度3倍以上,或槽伸展到构件边缘时,可按本节有关规定施焊。第五章 焊接工艺试验 第5.0.1条 焊接工艺试验是制定工艺技术文件的依据,凡以下情况应进行工艺试验: 一、结构钢材系首次应用。 二、焊条、焊丝、焊剂的型号改变。 三、焊接方法改变,或由于焊接设备的改变而引起焊接参数改变。 四、焊接工艺需改变: 1.双面对接焊改为单面焊; 2.单面对接电弧焊增加或去掉垫板,埋弧焊的单面焊反面成型; 3.坡口型式改变,变更钢板厚度,要求焊透的T型接头。 五、需要预热、后热或焊后要做热处理。 第5.0.2条 工艺试验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与工
13、程上所用材料相同。 第5.0.3条 工艺试验一般以对接接头为主。试验前应根据钢材的可焊性和设计要求,拟定试件的焊接工艺、焊后处理、检验程序和质量要求。 要求焊透的T型接头,宜用与实际构件刚度相当的试件进行试验。 第5.0.4条 工艺试验应包括现场作业中所遇到的各种焊接位置,当现场有妨碍焊接操作的障碍时,还应做模拟障碍的焊接试验。 第5.0.5条 工艺试验的焊接,应由持合格证的焊工操作。 第5.0.6条 试验焊件焊缝的外观及内部质量无损检测,应按本规程第六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及评定。 第5.0.7条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以拉伸和冷弯(面弯、背弯)为主,冲击试验按设计要求确定。有特殊要求时应做侧弯试
14、验。每个焊接位置的试件数量应为: 拉伸、面弯、背弯及侧弯各2件; 冲击试验9件(焊缝、熔合线、热影响区各3件)。 试件的截取、加工及试验方法均按国家标准焊缝金属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试验(GB26492656)的规定进行。 第5.0.8条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试验的合格标准。 一、拉伸试验:接头焊缝的强度不低于母材强度的最低保证值。 二、冷弯试验:应符合表5.0.8的要求。 冷弯试验达到合格角度时,焊缝受拉面上裂纹或缺陷长度不得大于3.0mm,如超过3.0mm,应补做一件,重新评定。 三、冲击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0.9条 T型接头,应做磨片检查熔合情况。埋弧焊缝的试件须测定成型系数,其值应大
15、于1.1。第六章 焊接检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建筑钢结构焊接质量检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须经岗位培训取得质量检查员岗位合格证书。 第6.1.2条 质量检查人员应在主管质量的工程师指导下,按本规程及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对焊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项目负责。 第6.1.3条 质量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用钢材及焊接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以及外观检查,均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程的要求; 二、监督检查焊工严格按焊接工艺及技术操作规程施焊,发现有违反者,检查员有权制止其工作; 三、监督检查焊工合格证及施焊资格,禁止无证焊工上岗。第二节 外观检查 第6.2.1条 普通碳素结
16、构钢应在焊接冷却到工作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焊接24h后方可进行外观检查。 第6.2.2条 焊接工件外观检查,一般用肉眼或量具检查焊缝和母材的裂纹及缺陷,也可用放大镜检查,必要时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焊缝的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焊接区无飞溅残留物。 焊缝外观检验质量标准见表6.2.2的规定。 第6.2.3条 焊缝的位置、外形尺寸必须符合施工图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要求。常用接头焊 第6.3.3条 无损探伤报告和底片(包括返修后重拍片)、记录纸等应全部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射线探伤 第6.3.4条 对接焊缝的射
17、线探伤按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6.3.5条 每个焊缝射线检验点都应作出明显的识别标记,并在焊缝边缘母材上打检测编号钢印。 第6.3.6条 建筑钢结构焊缝射线探伤的质量标准分两级:一级相当于GB3323标准中的二级;二级相当于GB3323标准中的三级。 第6.3.7条 射线探伤不合格的焊缝,要在其附近再选2个检验点进行探伤。如这2个检验点中又发现1处不合格,则该焊缝必须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超声波探伤 第6.3.8条 建筑钢结构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1152)的有关规定进行。角焊缝及T型接头焊缝的探伤方法和灵敏
18、度可按JB1152标准采用,其推荐操作方法见附录八。 第6.3.9条 每个焊缝超声波检验点都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记,并在焊缝边缘母材上打检测编号钢印。 第6.3.10条 建筑钢结构焊缝(包括角焊缝和T型接头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质量标准分两级:一级相当于JB1152标准中的一级;二级相当于JB1152标准中的二级。对于要求焊透的吊车梁上翼缘与腹板的T型接头焊缝,可允许单个条性缺陷长度小于50mm,但在1000mm焊缝长度内条性缺陷的总和应小于100mm。 第6.3.11条 超声波探伤的每个探测区焊缝长度应不小于300mm。对超声波探伤不合格的检验区,要在其附近再选2个检验区进行探伤;如这2个检验区中又
19、发现1处不合格,则该焊缝必须全部进行超声波探伤。 磁粉探伤 第6.3.12条 磁粉探伤可参照附录九的要求进行。 渗透探伤 第6.3.13条 渗透探伤试验方法可参照附录十的要求进行。第七章钢结构的焊接补强或加固 第7.0.1条 本章适用于以焊接方法对建筑钢结构进行补强或加固,其方案应由设计、施工和生产厂家共同研究确定。 第7.0.2条 补强或加固必须具备以下原始技术资料: 一、原结构的设计计算书和竣工图,当缺少竣工图时,应测绘结构的现状图; 二、原结构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包括钢材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和有关的焊接性能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在原结构构件上截取试件进行试验; 三、原有结构的损坏变形和锈蚀检
20、查记录及其原因分析。 第7.0.3条 钢结构的补强或加固,应考虑时效对钢材塑性的不利影响,而不考虑时效后钢材屈服点的提高值。在确认原结构钢材具有良好可焊性后,方可采用焊接方法。补强加固应尽量不影响生产,并应满足施工方便和安全可靠的要求。 第7.0.4条 钢结构的补强或加固,可采用卸荷补强加固和负荷下补强加固两种方法。 一、卸荷补强加固是在原位置使构件完全卸荷,或将构件拆下进行补强或加固。 二、负荷状态下进行补强加固,应卸除结构上的活荷载,减轻恒载、在考虑必要的施工荷载的情况下,对构件及其连接进行承载能力的验算,其各应力值应不大于设计强度的80。在受拉构件中,加固焊缝的方向应与构件中拉应力方向基
21、本一致。 第7.0.5条 轻钢结构不宜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补强和加固,轻钢结构中的受拉构件严禁在负荷状态下用焊接进行补强和加固。焊缝)的方法。 当采用加大焊缝厚度的方法补强时,应使原有焊缝在补强时的应力不大于焊缝设计强度的80。 第7.0.8条 补强或加固后的焊缝,其长度与厚度均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的规定。 第7.0.9条 补强或加固的零件及焊缝宜对称布置。 第7.0.10条 用焊接方法补强铆钉或普通螺栓连接,补强后连接的全部荷载应由焊缝承受。 第7.0.11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用焊接方法加固时,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抗滑力可与焊缝共同工作。 第7.0.12条 补强施焊前应清
22、除待施焊的区间两侧各50mm范围内的灰尘、铁锈、油漆和其它杂物。 第7.0.13条 负荷状态下焊接补强或加固施工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制订合理的施工工艺。 1.对结构最薄弱的部位或构件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 2.对能立即起到补强或加固作用,且对原结构影响较小的部位或杆件先施焊; 3.加大焊缝厚度时,必须从原焊缝受力较小的部位开始施焊; 4.根据结构材料,选择相应的低氢型焊条,焊条直径不宜大于4.0mm; 5.焊接电流不宜大于200A; 6.当加大焊缝厚度时,每次敷焊上的焊缝厚度不宜大于2mm;当需要多道施焊时,层间温度应低于100。 二、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荷载进行核算,严格控制施工荷载,不应超过
23、加固设计计算时所取的施工荷载值。 三、焊接补强或加固的施工温度不宜低于10。 四、补强或加固施焊焊工应取得相应位置施焊的焊接合格证。 五、应采取有效控制焊接变形的措施。第八章 焊工考试第一节 焊工考试的一般规定 第8.1.1条 从事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的焊工,均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焊工技术考试。 第8.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手工电弧焊、明弧半自动焊、埋弧自动焊和半自动焊的技术考核。对于电渣焊等焊接方法,企业可根据设计和工作条件,在工艺试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焊工考试标准。从事定位焊的其它工种,应按本章定位点焊的标准考试。 第8.1.3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企业的总工程师; 二
24、、焊接技术负责人; 三、技术质量检验部门的代表; 四、焊接工程师或有经验的焊接技术人员; 五、企业劳资、教育部门的代表; 六、焊接技师或有经验的焊工。 第8.1.4条 考试委员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主管建设部门批准。凡不具备成立考试委员会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其它单位的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督考试。 第8.1.5条 考试委员会的任务是:编制考试计划;审查焊工资格;确定考试内容;组织考试工作,评定考试成绩;颁发焊工合格证书及发放焊工代号(钢印);审定和办理具有合格证书的焊工免试签证。 第8.1.6条 对焊接质量一贯低劣或因操作不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焊工,由企业技术、质量部门提出意见,考试委员会
25、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降低焊接工作级别; 二、停止焊接资格,责成培训并重新考试; 三、吊销合格证书。 第8.1.7条 焊工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焊工焊接质量一贯优良,并有质量检查记录,经质量部门建议,考试委员会审定后,可免试延长合格证的有效期3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8.1.8条 焊工在有效期内,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达6个月以上时,合格证书即失效;如再参加焊接工作,应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焊接工作。 第8.1.9条 考试应在考试委员会监督之下进行,监督人员应认真做好监督工作,填写考试记录,并有权停止违犯考试规则的焊工进行考试。 第8.1.10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26、两个部分,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第8.1.11条 焊工的基础知识考试应包括以下范围: 一、结构钢材的有关知识; 二、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等)的牌号、性能及选用; 三、焊接工艺:焊接方法、焊接参数、热输入量、预热、层间温度、后热、焊后热处理以及焊接程序等; 四、焊接质量标准:焊接缺陷产生的原因和危害、预防焊接缺陷的措施及缺陷处理的方法; 五、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六、焊接应力与变形及其影响的因素,减少焊接应力与变形的措施; 七、焊接设备和检测仪表的种类及其使用和维护; 八、常用的焊接型式、焊缝代号及图纸识别;附录九磁粉探伤技术 本技术只适用于检验A
27、3和16Mn等钢结构焊缝及其母材的表层裂纹等缺陷的探伤。 一、磁化方法 磁化方法应优先选用交叉磁轮式旋转磁化法,也可以使用磁轮法(即电磁铁)或触头法(即局部通电法)。 (一)交叉磁轮旋转磁化法 1.磁化程度。当交叉磁轮的4个磁极紧贴在构件上时,在4个磁极对称中心点处的任意方向的磁场强度应不小于150 Oe(1200A/m)。 2.磁极与构件的间隙。磁极端面与构件之间保持一定间隙是为了连续行走探伤时不产生摩擦,此间隙应尽量小,一般应不大于1mm。 3.磁轮行走方向及跨越宽度。行走方向应在交叉磁轮旋转磁场的长轴方向上,跨越宽度应不小于被探工件厚度的2倍。 4.激磁电流。应使用两相成三相正弦交变电流
28、激磁。 5.磁轮。 (1)永久磁轮和直流电磁轮的提升力应不小于20kg,磁极间距应不大于150mm。永久磁轮和直流电磁轮只适用于厚度小于6mm的构件,或因无法作用其它磁化方法的情况下。 (2)交流电磁轮。交流电磁轮的磁极间距一般应不大于200mm,提升力应不小于5kg。 (二)触头法(局部通电法) 此方法是通过2个触头(电极)将电流直接通入被探工件,从而产生磁场进行磁粉探伤的。由于激磁电流通过触头直接通入工 (四)试片的灵敏度 试件型号分数值小的(如15/100)比分数值大的(如30/100)需要更高的有效磁场强度才能显示刻槽的磁痕。未经退火(冷轧)的试片比退火试片需要更高的有效磁场强度才能显
29、示刻槽的磁痕。 四、紫外线灯 当使用荧光磁粉探伤时,必须采用紫外线灯作光源来观察磁痕,紫外线灯应发出波长为(3240)10-5mm的紫外线,其强度应足以识别荧光磁痕,通常可选用100W以上的携带式紫外线灯。探伤时应注意避免用眼睛直视紫外线光源。 五、探伤操作 (一)探伤前的准备工作 1.探伤前应对待探部位进行打磨或喷砂处理,清除影响判伤的飞溅、锈斑和松动的氧化皮等物,打磨用的砂轮粒度应不低于46#。 2.探伤灵敏度的检验。探伤前需将试片贴在被探工件表面上,用以检验探伤装置,磁粉、磁悬液的性能灵敏度和探伤操作正确性。 (二)旋转磁化法探伤 使用交叉磁轮探伤时,一边连续行走旋转磁化,一边喷洒磁悬液
30、,探伤过后应立即观察磁痕,进行判伤。行走速度对探伤灵敏度有直接影响,行走速度不宜过快,一般应不超过3m/min。 (三)磁轮法探伤 磁化与喷洒磁粉、磁悬液应协调进行,在磁化的同时施加磁粉或磁悬液,探伤结束时应先停止施加磁粉或磁悬液后再停止磁化。为避免漏检,同一检验部位至少应进行两次(互相垂直)磁化探伤。 (四)磁痕的观察 应在探伤后尽快地进行,以免缺陷磁痕被破坏。 六、探伤记录 1.探伤工件名称、材质、探伤部位、表面状态。 2.探伤技术条件: (1)探伤装置的名称、型号及制造厂家。 (2)磁粉的类型、粒度及颜色。 (3)磁悬液、载液的种类及浓度。 (4)磁极(或电极)的布置和探伤行走速度。 (
31、5)探伤灵敏度(试片型号)。 3.探伤结果。记录缺陷磁痕、所在位置及形状尺寸等。 4.探伤人员签名及探伤日期。附录十 渗透探伤试验方法 一、工件技术要求 1.工件受检表面光洁度是影响显示灵敏度的重要因素,当受检表面光洁度对显示灵敏度有影响时,需加工或抛光处理,使光洁度不低于3。 2.工件受检表面及其周围20mm范围内不应有氧化皮、焊渣、飞溅、油脂、布屑、污垢等异物。 二、渗透剂、清洗剂、显示剂的要求 1.渗透剂与清洗剂的色别必须具有明显的对比度。 2.渗透剂、清洗剂、显示剂应具有适当的挥发性,宜保存在密封容器中,最好使用前配制或购买商用GE国际型或HD标准型渗透清洗显示剂。 3.显示剂在检查完
32、毕后要便于清洗。 4.选用任何配方时均须用灵敏度试块进行校验。 三、操作步骤 1.工件表面干燥后方可施加渗透剂,采用浸沾、刷涂、喷射等方法施加渗透剂,渗透时间不小于10min。 2.除去多余的渗透剂,可用擦抹等方法,施涂清洗剂,禁止在工件表面倾倒大量清洗剂,以防将渗入缺陷中的渗透剂清除掉。 3.施加显示剂可用喷射法或刷涂法,受检表面形成的显示剂薄膜必须薄而均匀。 4.观察缺陷。显示剂施加完毕,一般停留1030min,再用410倍放大镜对缺陷进行观察。观察应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进行,当发现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当即作出标记。 5.缺陷观察完毕后,清除显示剂。操作应在温度1550条件下进行,否则应对渗透
33、剂进行灵敏度校验。如在房间操作时,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操作人员中毒。 四、探伤报告的内容: 1.工程名称及构件编号; 2.检验部位,探伤灵敏度(用灵敏度试块表示); 3.使用配方或标准商用着色渗透剂型号; 4.探伤结果、缺陷大小、位置、形状; 5.检验日期及检验人员签名。附录十七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照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附加说明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参加单位: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