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用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用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处、建委),计委,各厅、局、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有关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安装与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改善生产工人劳动生活条件,切实稳妥地解决好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超出现行费用标准而增加的措施性费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传(2001)102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经研究,现调
2、整建筑安装工程及市政工程临时设施费及文明施工费标准(以下简称“增加费率”),增补临时设施及文明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增加项目”)内容。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一、“增加费率”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时,一律按附件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调整办法中的“增加费率”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核定的费率标准进行调整。二、上述“增加费率”不包括“增加项目”内容。如发生,则以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施工过程中实际完成工作量,依据附件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实施办法中“增加项目”的内容计取。三、“增加费率”及“增加项目”只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及税金,不再计取其它费用。四、
3、上述费用为不可竞争费,不得作为发包或承揽施工任务的优惠条件。五、“增加费率”实行费率审核制,不同等级工程按不同的费率标准分别计取,具体标准应由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结算前,凭安全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评定的等级(达标、自治区级)到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相应的增加费率标准。自治区级施工企业在乌鲁木齐地区承揽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定相应费率,在乌鲁木齐地区以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由各地、州、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六、本通知从2003年元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执行。自发布之日起,现行(1998)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次装饰工程除外)与(2001)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文明施工增
4、加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七、本通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及管理。特此通知。附件: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调整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二三年一月七日附件: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调整办法一、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率计取方法:1、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暂定标准:建筑一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1.06个百分点建筑二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1.46个百分点建筑三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1.87个百分点建筑四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2.08个百分点市政道路一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33个百分点市政道路二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33个百分点市政道路三
5、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33个百分点市政场站一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51个百分点市政场站二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51个百分点市政桥涵一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92个百分点市政桥涵二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89个百分点市政桥涵三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89个百分点市政管道安装一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2.26个百分点市政管道安装二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2.26个百分点市政管道安装三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2.26个百分点市政土石方一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48个百分点市政土石方二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48个百分点
6、市政土石方三类工程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调增0.48个百分点2、上述增加费率建筑工程是以(1998)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为增加基础,市政工程是以(2001)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为增加基础。二、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项目计取方法:1、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项目内容及单价:(1)玻璃钢围墙(不包括市政工程):每10米910元(尺寸0.92mM5水泥砂浆砌砖基础);(2)彩钢板围墙:每10米900元(尺寸0.92mM5水泥砂浆砌砖基础); (3)行车道路硬化:每100平方3600元(平整、碾压,130mmC20混凝土垫层20mm面层);(4)C10混凝土地面100厚:每100平米2200元(平整、碾压80mm,C10混凝土垫层20mm面层);(5)细石混凝土地面50mm:每100平米1600元(30mm细石混凝土找平层,20mm面层平整碾压);(6)红砖地面硬化:每100平米700元(中砂铺一层,平铺红、青砖,平整碾压)2、使用说明:(1)围墙的工程量按实际搭设数量,以延长米计算。(2)硬化地面的工程量,按实铺面积以平方计算。(3)“增加项目”中各种材料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地、州、市造价站定期发布并调整。 三、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调整办法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