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肠火腿制品13 发酵肉制品10 肠衣加工 (m3/千根) 刮制、盐渍工序10 分路、量码工序5 蛋品加工(m3/t 鲜蛋)4 注:1)除猪、牛、羊外的其他畜类屠宰,将畜类的重量按 100kg/头猪折算为猪的加工量核定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4.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13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
2、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1pH 值(无量纲)6969 企业废水总排 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3070 3悬浮物(SS)1040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300 5化学需氧量(CODCr)50500 6氨氮545 7总氮1570 8总磷0.58 9动植物油150 10总大肠菌群数(个/L)100010000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畜类屠宰加工 1) (m3/头) 猪0.6 排水量计量位 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一 致 牛1.2 羊0.3 禽类屠宰加工(m3/百只)3 分割工序(m3/t
3、原料肉)2 肉制品加工 (m3/t 产品) 腌腊肉制品3 酱卤肉制品20 熏烧烤肉制品10 蒸煮香肠火腿制品13 发酵肉制品10 肠衣加工 (m3/千根) 刮制、盐渍工序10 分路、量码工序5 蛋品加工(m3/t 鲜蛋)4 注:1)除猪、牛、羊外的其他畜类屠宰,将畜类的重量按 100kg/头猪折算为猪的加工量核定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4.4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
4、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 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14 (1) 式中: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排水总量,m3; 某种产品产量,t;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头(百只,t 原料肉,t 产品,千根,t 鲜蛋) ;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与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
5、,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 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 口标志。 5.2企业应按照有关环保法律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3采用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商定排放控制要求的方式进行废水间接排放的企业,须按排 污许可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或开展自行监测, 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应与环 保部门联网,相关监测数据应实时共享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主管部 门。 5.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本
6、标准和国家有关污染 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5.7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6920 2色度水质色度的测定GB 11903 3悬浮物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01 4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 5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28
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 6氨氮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1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 7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8总磷
8、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9动植物油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10总大肠菌群数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GB/T5750.12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 可以 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 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 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 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 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技术要求设置合理、实践可行。内容侧重于清洁生产审核的方式方 法、工作思路、技术要求与经验总结,可为所有从事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清 7 洁生产效绩管理的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对于引导我国乳制品行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8 标准实施的建议 建议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