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保用品发放治理规定 为加强本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治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消费)劳动中的平安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依照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平安、经济、有用、合理发放的原那么,结合我局工作的详细情况制度本规定。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那么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治理,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平安、健康的作用。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照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
2、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方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1 、本规定习惯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3、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4、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依照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5、因特别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
3、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治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治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展核实报局长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打算、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背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背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妨碍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3、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任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缺乏原规定年限的可接着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