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辩论期之后当事人还能提起管辖异议吗?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异议提出的期限咨询题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辩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辩论期间届满后未应诉辩论,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2、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假设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应诉辩论同时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发觉该案违背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辩论期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能够依职权对案件管辖进展审查。因而,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超过辩论期后,当事人即便提起管辖异议,人民法院也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人民法院仍可依职权对案件管辖进展审查,假设发觉该案违背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且该移送裁定已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