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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覆机床和液压支架配件加工维修项目报告表.doc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山东银亿汇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熔覆机床和液压支架配件加工维修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山东银亿汇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山东银亿汇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熔覆机床和液压支架配件加工维修项目项目代码2203-371425-04-01-348644建设单位联系人徐家银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齐众大道与名嘉东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院内1号厂房地理坐标 E116度49分12.371秒, N36度49分22.883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599 其他专用设备制造C3

2、444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3570.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69.泵、阀 门、压缩机及类似机 械制造 344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备案文号:2203-371425-04-01-348644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1环保投资占比(%)0.2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5292专

3、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始建于1999年,2002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省级开发区。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位于齐河县城东北部,毗邻齐河县城区,总规划面积35km2,规划范围为东起齐济边界,西至老倪河,南起济邯铁路,北至园区北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评文件: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文件名称:关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97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齐河经济开发区符合性分析(1)开发区概况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始建于1999年,2002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省级开发区。山东齐河经济开

4、发区位于齐河县城东北部,毗邻齐河县城区,总规划面积35km2,主要为工业用地,区域总体呈矩形,内有四分干渠、晏黄沟等水系穿过。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及外向型加工业为主,集贸易、仓储、金融、商住、旅游多功能、全方位开发于一体。按照总体规划及行业特点,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体系,合理布局了高新技术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循环经济示范园、冶金工业园、物流研发区、休闲度假区、综合生活区。目前,入区企业已达120家,总投资164.6亿元,过亿元的项目有10家,拥有山东晨鸣集团、山东鲁抗集团、山东莱钢集团、中国石油集团、台湾旺旺集团、台湾鸿运电子集团等6家上市企业,以及山东坤华集团、山东农业实业集团

5、、北京国科集团、澳门名嘉集团等2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开发区功能定位:齐河经济开发区是齐河县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城市北部新区,其功能定位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以高档次的商贸市场为依托,综合民营经济、农副产品加工、居住、办公等多功能的现代化经济开发区。根据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审【2009】97号关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5)关于产业定位与总体布局的要求,齐河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为钢铁、造纸、建材、食品、化工、机电、物流七大产业。区内机电工业产品主要包括建筑机械、门窗设备、电缆电线、变电设备等。本项目属于“机械”范畴,符

6、合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定位。(2)开发区项目准入条件根据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部分)控制级别,见表1-1。表1-1 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入区行业控制级别表行业类别行业小类控制级别专用设备制造冶金、矿山、机电工业黄钻用设备制造业、农、林、牧、渔、水利业机械制造业、疗器械制造业优先进入行业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在制造业、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准许进入行业其他控制进入行业普通机械制造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轴承、阀门制造业、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准许进入行业原动机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准许进入行业本项目属于“C3599 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及C3444液压动力机械及

7、元件制造”,不在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禁止入区行业之列,符合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条件。(3)园区环评批复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97号)符合情况见下表。表1-2 本项目与鲁环审200997号相关审批要求符合情况鲁环审200997号项目情况符合性产业定位钢铁、造纸、建材、食品、化工、机电、物流本项目属于“机电产业”范畴,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环境基础设施水资源开发及供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节约使用地表水,优先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依托现有厂区自来水管网提供符合区内企业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外排废

8、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统一处理符合新入区企业不得再自行建设小燃煤(油)锅炉本项目不涉及小燃煤(油)锅炉的建设符合经上表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2、规划及选址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齐众大道与名嘉东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院内1号厂房,根据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 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2009-2030)可知,项目厂区所在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符合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租赁协议见附件4,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见附

9、图4。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同时,项目已经在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203-371425-04-01-348644,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备案证明见附件3。2、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齐河县生态保护红线如下:表1-3 德州市齐河县生态保护红线分类汇编号包含要素所在区县面积km2YS3714251110017黄河(齐河段)齐河县8.

10、83YS3714251110018济南北郊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齐河县2.39YS3714251110019山东黄河水乡国家湿地自然公园齐河县9.2YS3714251110020徒骇河齐河县1.53本项目厂区中心坐标:( E116度49分12.371秒, N36度49分22.883秒),不在齐河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功能区红线区见附图6。(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里的内容分析。大气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德政字202119号文件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底线为: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进一步下降,达到45g/m3。到2

11、035年,全市大气环境PM2.5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即35g/m3。根据2020年基准年自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齐河县第一中学监测点),齐河县2020年环境空气中除PM10、PM2.5、NO2为不达标,其他因子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为不达标区。项目位于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编码为YS3714252310001),属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不涉及主要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布局敏感区和弱扩散区中禁止新、改、扩建的项目。项目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不会引起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符合大气

12、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水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德政字202119号文件要求,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底线为: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类,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类的水体断面达到15%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类水体断面超过50%。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稳定达到或优于类的水体断面达到30%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类水体断面超过80%,城乡全面消除黑臭水体,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类,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根据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县分局公布数据整理晏黄沟与高速公路交叉口断面例行

13、监测数据(2021年2月2021年7月),现状监测的水质指标中COD、氨氮均不存在超标现象,说明区域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要求,项目区域水环境质量较好。项目位于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主要河流:邓金河,管控分区编号:YS3714252210010),属于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项目废水排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不会引起项目区域水环境质量恶化,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土壤环境质量底线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项目车间已进行了防渗处置,沉淀池进行防渗处置后,可有效防止废水对土壤的影响,同时在贯彻落实德政字202119号文件提出的管控要求的基础

14、上,不会引起项目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表1-4 项目环境质量底线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项目属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该区域为大气环境存量污染源重点治理和新增污染源严格管控区域,根据区域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控制工业园及产业聚集区发展规模,严格控制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和建材等“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具体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持续降低园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天然气锅

15、炉配套低氮燃烧设施。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和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项目执行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项目不属于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和建材等“两高一资”项目;项目不涉及总量申请问题。满足要求水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项目属于水环境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禁止新建、改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禁止建设加剧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城镇污水处

16、理设施建设,城区和建制镇应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同时,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区建设全部按照雨污分流实施,推进老城区旧有市政雨污管网的雨污分流城镇排水系统改造建设。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封盖导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项目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满足要求土壤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项目属于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明企业的特征

17、污染物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建立相应档案满足要求综上,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里的内容分析。区域能源资源利用上线按照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要求,分解落实压减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完成省定压减任务。初步确定“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只减不增,按照每年2%压减,实际消费总量需等国家确定压减基调后由省发改委下达。水资源利用上线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

18、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明确控制目标。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81左右。到203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11左右。管控区:根据地下水超采等状况,衔接各部门地下水开采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等区域,划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德州市全市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武城县、夏津县、乐陵市、宁津县部分地区同时属于浅层地下水限采区

19、。本项目位于齐河县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管控要求: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深层地下水禁采区: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要求,现状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要结合替代水源建设逐步封停。逐步关停非生活用水和部分有水源替代条件的深层承压水开采井,2025 年前全部关停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试行“退地减水” 措施,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

20、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生态树种。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用地下水。符合性分析: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项目用水均采用市政供水管网提供自来水,不涉及地下水的开采和使用,满足水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与目标到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432.07km2以上。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5283.02km2,质量稳定中有提高、布局更合理。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031.50km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28km2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46

21、.21km2,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达到19.6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50.86万元/公顷。林地面积不低于575.36km2,全市林木覆盖率达45%,人均绿地面积达12.00m2。通过对我市近十年土地利用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后预测,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379.92km2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达2208.70km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95.49km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21.3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95.47万元/公顷。项目不涉及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营运过程中会消耗一定量的水、电等资源,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22、少。项目租用现有闲置厂房作为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综上,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6月28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分析详见下表。表1-5与德政字202119号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1、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已在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203-371

23、425-04-01-348644,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项目不属于前述禁止的行业。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

24、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 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

25、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

26、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

27、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

28、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

29、、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

30、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项目不位于前述敏感区域内。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按上一年度年均值,下同),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 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 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 倍替代。1、项目申请总量指标,实

31、行倍量替代;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通航、渔业水域;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

32、到有效保障的危险品生产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3、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建设项目;4、控制化工项目建设,新建化工项目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德州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等实施的化工项目须满足园区审查的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建固定投资额低于3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除外。4-5、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33、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本项目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其他新建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包括其相邻管理区域)建设,一般不得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具体包括:制浆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化纤(除单纯纺丝外);人造革、发泡胶等塑料制品制造;羊绒及羊毛清洗;大豆蛋白;玉米淀粉、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有提炼工

34、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专业实验室(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6、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执行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须取得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市区域内禁止燃烧煤矸石等高硫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供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上35t/h

35、 以下燃煤锅炉。6、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不涉及燃煤锅炉的使用;7、新建涉高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 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应进入园区。严格涉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7、项目不涉及高VOCs 的产生,符合标准要求;8、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电子及

36、新材料工业项目以及不列入重金属总量管理的生活垃圾及危废焚烧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8、项目不属于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

37、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9、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9、项目不涉及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建设;10、控制碳排放总量,重点耗能项目建设应考虑碳排放要求,其环评文件中应有碳排放分析内容(具体要求在相关政策及技术条件明确后实施)。10、项目不属于重点耗能项目;1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及街道应设立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11、项目位于齐河经济开发区内,位于工业园区内。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齐河经济开发区)/齐河经济开发区工

38、业区(ZH37142520007)重点管控单元1.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要求。2.工业建设应符合开发区规划环评中产业准入要求。3.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开发区内上下游产业链,突出产业协同优势,完善智能制造产业链。4.控制制浆造纸项目建设;禁止印染、制革、电镀等项目建设。控制用水量及废水排放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限制机制砂、机制石子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5.控制高耗水、高耗能(特别是煤炭)工业项目建设。1.本项目不属于全市空间布局约束要求内规定内容。2.本项目属于齐河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开发区规划环评中产业准入要求。3.项目建设考虑了开发区内上下游产业链,突出产业协同优势,完善

39、智能制造产业链。4.项目不涉及制浆造纸项目建设。5.项目不涉及高耗水、高耗能工业项目建设。1.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2.严格控制VOCs 排放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单元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涉VOCs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山东

40、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要求。1.项目位于大气排放重点控制区。2.项目不涉及VOCs 的产生。3、项目不属于该项规定内容。4、本项目不涉及餐饮,符合文件要求。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专职环境救援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演练。2.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监测计划,开发区应具备相应的自行监测能力。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污染物拦截、处置等应急物资。4.环境高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等级为较大或重大的企业)应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动公开生态环境相关信息。5.开发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

41、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装置安全防护距离测算参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加强垃圾焚烧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6.对从业和管理人员进行环境和安全专业教育,提高环境防控和安全意识以及技术素养,形成与园区环境和安全风险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需要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符合文件要求。1.现有高耗水行业水资源消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应要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落后工艺限期进行升级改造。2.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3.提高节水型企业比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42、提高再生水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消耗量。4.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用水采用自来水,符合文件要求。因此,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德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见附图5。3、与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齐河县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一级保护区以齐河县水厂厂界为基准向外100m所形成的包围线以内为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072km2。不设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项目厂区不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之内,另外,周围居民主要以集中式城市供水作为水源,项目对周围供水影响较小。4、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1实施)符合性分析

43、表1-6 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1实施)符合性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均采取环保治理措施,合理处置,达标排放符合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放的

44、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本项目位于齐河经济开发区,属于工业园区符合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能合理处置,不外排符合第五十七条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属于符合因此,本项目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5、的要求。5、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符合性分析表1-7项目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生产粗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立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手续时,要认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更新,以更新后文件为准),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46、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故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学把好项目选址关。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各市要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环境、资金投入、推进速度等关键要素,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切实做到符合用地政策,确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有利于长远发展项目位于齐河经济开发区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符合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替代约束,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必须落实区域污染物排放替代,确保增产减污;涉及煤炭消耗的,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否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通过项目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符合项目符合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要求。6、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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