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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附着式自动升降爬架、铝合金模板生产项目.doc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附着式自动升降爬架、铝合金模板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淮安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2021 年 9 月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附着式自动升降爬架、铝合金模板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108-320803-89-01-751599建设单位联系人张翠娟联系方式18531090199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腾飞路以东、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南地理坐标经度:119度3分22.199秒,纬度:33度24分40.06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11金属结构制造建设项目行

2、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 33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淮安市淮安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淮安区行审备【2021】339号总投资(万元)200000环保投资(万元)85环保投资占比(%)0.04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175436.24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区政府关于设立淮安新材料产业园的通知(淮

3、政发2014266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淮安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关于淮安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审查文号:淮环发201715号审查机关:淮安市淮安区环境保护局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以新型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现代物流为主的现代产业园。园区引进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的要求,并按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定位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引进项目。采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须达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为金属结构制造(属轻工),符合淮安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评的要求

4、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腾飞路以东、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南。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距离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具体情况见表1-1。表1-1 项目周边生态保护红线所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方向距离淮安区白马湖重要湿地(淮安区)重要湖泊湿地白马湖湖体水域15.85本项目在管控区西北方15km左右,不在管控范围内与苏政发20201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

5、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离项目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具体情况见表1-2。表1-2 项目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览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方向距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苏北灌溉总渠(淮安区)洪水调蓄区洪水调蓄/位于淮安区中部。西起运东闸,东止复兴镇的南季村。包括建淮乡邱家、鹅前、渠南,朱桥镇石塘、郭兴、桃园村,仇桥镇北涧、秦桥、新庄,复兴镇墩郎、南季等部分地区,为苏北灌溉总渠两岸内侧水域/7.337.33本项目在管控区南方1.3km左右,不在管控范围内

6、据上可知,项目选址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省政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要求。与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3 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

7、、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符合。本项目属于金属结构制造,不属于污染严重的产业;本项目不在通榆河保护区。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符合。项目对排放总量申请控制指标环境风险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8、。资源利用效率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据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要求。与淮政发202016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2016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4。表1-4 淮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严格执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空间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意见(淮发201637号)、淮安市产业结构调

9、整指导目录(2018-2020年版)(淮政办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重点鼓励休闲农业、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金融、旅游、健康养生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以及酒精、造纸、皮革、农药、橡胶、水泥、金属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技术落后的产业进行限制和禁止。同时,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符合。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腾飞路以东、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南,为金属结构制造,不属于严重过剩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技术落后的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

10、根据淮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淮政发2018113号),全市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符合。本项目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项目对废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申请控制指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限值环境风险防控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3号),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项目,整合和提升现有工业集聚区,加快城市建成区内石化、化工、水泥、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11、绿色建造产业园腾飞路以东、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南,为金属结构制造,不是石化、化工、水泥、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根据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联席会议关于下达2020年和2030年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苏水资联20165号),到2020年,淮安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33.33亿立方米,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至79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10.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10以上。(2)地下水开采要求:根据淮安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淮发201726号),到2020

12、年,淮安市地下水超采区全面达到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红线控制要求,累计压缩地下水开采量3952.3万立方米。(3)土地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根据淮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到2020年,淮安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47.602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4699万公顷,开发强度不得高于18%。(4)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根据淮安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淮发201726号),到2020年,淮安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6年减少55万吨,电子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0%。(5)禁燃区要求:根据江苏省

1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6)能耗要求:根据淮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淮政发2018113号),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符合。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腾飞路以东、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南,不在禁燃区内,项目不开采地下水,项目用水源于区域市政管网、用水量符合江苏省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9年修订);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使用清洁能源电,不属于严重过剩行业、不属于高耗能产业。据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1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2016号)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根据淮安市淮安区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年度),2020年度,淮安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优、良)的天数为266天,占比79.2%;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为轻度污染及以下)的天数为70天,占比为20.8%,不达标因子为PM2.5;全年未出现严重污染天气。年度淮安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30,最大指数为1.36(细颗粒物PM2.5)。针对超标现象,淮安市淮安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已出台了关于印发淮安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淮大气发20212号),随着整治

15、规划的逐步落实,环境空气质量将逐渐有所改善。根据江苏蓝天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监测的数据,监测期间挥发性有机物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制600g/m3(8h平均)。水环境:根据淮安市淮安区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年度),2020年度报告的水环境河流(湖泊)共计9条(个),监测断面(点)共13个。在13个水质监测断面(点)中,共3个断面(点)的水质状况为优(类水质、蓝色),5个断面(点)的水质状况为良好(类水质、绿色),3个断面(点)的水质状况属轻度污染(类水质、黄色),2个断面水质属中度污染(类水

16、质、橙色),符合类水质的断面(点)比例达61.5%。水质为类水质的断面(点)主要原因是:河流(湖泊)位于城区或水体流经城区,接纳了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要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需加强对城市废水的处理与管理。根据江苏蓝天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监测的数据,监测期间纳污水体清安河相关污染物浓度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声环境:项目所在地四周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

17、利用上线建设项目用水由当地的自来水部门供给,使用量较小,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新鲜水使用要求,用电来自当地供电网,能够满足其供电要求,因此项目用水、用电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利用现有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新增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1-5。本项目所在地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见表1-5。表1-5 区域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序号文件相符性分析判定结果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2013年修正)不

18、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不属于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符合5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不属于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符合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属于禁止准入类项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2、与相关规划的相符性(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经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

19、(2013年修正)中的淘汰类、限制类,属于允许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的限制、淘汰及能耗限额类,属于允许类。且项目已通过淮安市淮安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项目代码:2108-320803-89-01-751599。因此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项目规划选址相符性拟建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腾飞路以东、中核(江苏)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南,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

20、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或禁止用地项目。因此项目选址符合淮安区用地规划要求。(3)本项目本项目与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审核意见相符性分析见表1-6。项目所在地的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由原淮安新材料产业园变更而来(文件见附件),故本次环评分析本项目与淮安新材料产业园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审核意见相符性。表1-6 本项目与淮安新材料产业园规划、规划环评、审核意见相符性汇总表序号规划与环评及批复情况相符性分析具体内容1园区引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2013年修正)、江

21、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淮安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版)等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控制,以上文件中禁止或淘汰类的项目,一律禁止引入园区。本项目为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上述文件中禁止或淘汰类的项目2不得引进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高水耗、高物耗、高能耗,以及清洁生产达不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引进国外工艺设备必须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要求;不得引进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中禁止的类别和存在严重污染且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本项目实施先进工艺和清洁生产,对废气、废水、噪声、固废

22、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3规划工业用地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高耗能、重污染的项目,以及普通铸锻件、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对于水泥(熟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项目,禁止新建和新增产能;本项目为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项目4鉴于区域HCl等大气污染物的环境容量有限,应对涉及HCl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进行严格筛选,严格控制新增HCl排放的项目;涉及HCl废气排放的项目必须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密闭化工艺和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设计标准,从源头减少HCl废气排放,工艺、储存、装卸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HCl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

23、求;园区HCl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本次评价的建议总量控制限值;本项目不涉及HCl的排放5禁止建设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6引入工业项目行业环境准入指标应满足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5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高于8吨/万元,且单位产品能耗、设备能效不得高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相应的产品单耗准入标准、设备能效水平要求;本项目能耗符合上述要求7禁止新建、扩建燃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或者直接燃用各种可燃废物的设施和装置;本项目不涉

24、及高污染燃料和直接燃用各种可燃废物的设施和装置的使用8禁止投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上述项目经分析,项目与淮安新材料产业园规划、规划环评、审核意见相符。(3)与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7 与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的相符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

25、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序号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1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鼓励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本项目为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2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统筹水陆,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系统开展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水生生物及特有鱼类的保护,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服

26、务功能。本项目距最近生态红线保护目标为西北侧苏北灌溉总渠(淮安区)洪水调蓄区,距离生态红线区边界1.6km,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3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配合国家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提出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本项目属于结构性金属制品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不属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

27、区域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序号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亦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28、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

29、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岸线/河段保护区内。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7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为结构性金

30、属制品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结构性金属制品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经分析,项目与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相符。(4)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8113号)”的相符性对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31、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8113号),拟建项目不使用煤炭,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装置内的工艺废气进行收集并处理后达标排放,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企业运营期间将严格执行开停工备案制度,符合文件要求。(5)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相符性表1-8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相符性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一)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

32、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

33、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非甲烷总烃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类比同类项目验收监测数据,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二)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

34、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企业设置有安环部门,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了管理台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由表1-7可知,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要求。(6)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相符性表1-9 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相符性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

35、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

36、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

37、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建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由表1-9可知,拟建项目符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要求。(7)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

38、28号)”的相符性表1-10 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的相符性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对各废气的产生点采用密间隔离、局部排风、就近捕集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排气量,提高浓度。建设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本行业有机废气具有大风量低浓度特点,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的处理方法处理,小型企业可根据废气特点采用活性炭吸附、喷淋洗涤等方式处理。建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类比同类项目验收监测数据,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由表1-10可知,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

39、14128号)文件要求。(8)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令)”的相符性表1-11 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令)”的相符性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本项目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或者审查给予批准后开工建设。排放挥发性

40、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建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建设项目建成后挥

41、发性有机物排放将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建设项目制定了运营期环境环境监测,委托监测机构进行例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42、。本企业不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建设项目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由表1-11可知,拟建项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令)文件

43、要求。(9)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的相符性表1-12 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的相符性文件要求具体内容企业情况(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企业。建设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染料中间体项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

44、,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淮安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二)严格涉危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委均安全处置。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设区市无法统筹解决的地区,以及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

45、次环评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进行评价拟建项目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由表1-12可知,建设项目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要求。(10)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相符性表1-13 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相符性一、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管理文件要求具体内容企业情况相符性(一)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

46、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淮安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符合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淮安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立有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申报。符合(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危企业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各地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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