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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1036-2019 10 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福建省)(130页).pdf

1、ICS 29 F 2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0362019 代替 DB35/T 1036201610 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10 kV and below technical standard of business expansion projects for electric power customer 2019 - 04 - 18 发布 2019 - 07 - 18 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T 1036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4 5

2、 供电方案编制 . 5 6 接入部分 . 10 7 受电部分 . 16 8 设备选型 . 23 9 工程检验 . 3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 3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业扩工程接入方案典型设计图集. 3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 4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10 kV 及以下电能计量技术规范 . 5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数据采集终端,开关终端单元(DTU)技术规范 . 9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10 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交接试验合格数值 . 9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验收标准.

3、 99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 121 DB35/T 103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5/T 1036201610 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与DB35/T 1036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术语中增加了双回路、 供电半径和公建设施 (见3.9、 3.27、 3.28) , 修订了环网柜 (见3.25,2016年版3.23); 总则中增加了应急电源接口、充电设施的要求(见4.7、4.8); 供电方案中增加了一、二级负荷的内容;修订了低压电力用户容量配置要求和需要系数;

4、修订了充换电设施容量确定的原则(见5.2,2016年版5.2); 接入部分修订了架空线路跨域主干铁路和高等级公路等重要设施的要求(见6.4.1.13,2016年版6.4.1.13);增加了架空线路防雷和防风的防灾要求(见6.4.1.13);增加了低压接地型式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要求(见6.3.8、6.3.9); 受电部分增加了配电自动化的内容 (见7.8) , 修订了继电保护和电能计量的要求 (见7.5、 7.6,2016年版7.3.3、7.3.4); 设备选型增加了低压架空线路、高压计量柜、低压计量柜和低压计量箱的内容(见8.9、8.14、8.15、8.16); 工程检验中修订了新建住宅

5、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验收流程和要求(见9.4,2016年版9.4); 删除了供电区域划分(2016年版附录I)。 本标准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日升、梁宏池、游化斌、王健、吴涵、黄建业、张明龙、郭国太、何锋、黄佳宁、徐挺武、蔡政权、陈淑芝、吴志武、詹文、黄荷、陈杰、郭志伟、戴辉、陈艳、翁晓春、陈石川、傅智为、龚杭章、阮彩昆、曾晓波、杨辉龙、陈蕾、吴金灿、黄毅标、陈宇鸣、王春光、陈思培、钱健、刘冰倩、李衍川、郑凌娟、罗翔、高源、张

6、振宇、朱淑娟、李长林、陈群强、杨辉龙、黄超艺、黄达洋、林祖柽、陈明亮、王智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5/T 10362010; DB35/T 10362013; DB35/T 10362016。 DB35/T 10362019 1 10 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 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供电方案编制、接入部分、受电部分、设备选型和工程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 kV及以下电力用户的业扩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7、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47.1 高度进制为20 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623 环形混凝土电杆 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6934

8、电能计量柜 GB/T 24337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 GB/T 29316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 29772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室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

9、B 50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66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22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DL/T 478 继电保护和安

10、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B35/T 10362019 2 DL/T 566 电压失压计时器技术条件 DL/T 721 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 DL/T 802(所有部分) 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842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DL/T 1745 低压电能计量箱技术条件 DL/T 5220 10 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729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NB/T 32015 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11、会电监安全20063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业扩工程 business expansion project for electric power customer 供电企业为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受理用户新装或增容的用电申请,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办理供电与用电不断扩充的有关业务工作,而必须相应进行的输、配电网新建、扩建、改造项目。 3.2 生命线工程 lifeline engineering 维系城镇与区域经济、社会功能的基础设施与工程系统。 注:生命线工程主要包括交通系统、供(排)水系统、输油系统、燃气系统、电力系统、通讯系统和水利工程等工程系统。 3.3

12、接入部分 power access part 用户受电装置(用户专用配电室的进线柜、计量柜或变压器)的第一个接线柱和杆上变10 kV隔离开关电源侧(不包括隔离开关)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 3.4 受电部分 power receiving part 用户受电装置(用户专用配电室的进线柜、计量柜或变压器)的第一个接线柱和杆上变10 kV隔离开关(包括隔离开关)负荷侧的工程。 3.5 电网公共连接点 dublic coupling point of the grid 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的位置。 3.6 申请容量 application capacit

13、y 用户为满足用电负荷需求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的用电容量, 是用户在近期或远期用电可能达到的最大视在(或有功)功率数或受电装置(受电变压器、直供高压电机以及低压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总和。 3.7 受电容量 power receiving capacity 对单电源用户,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压器容量(含10 kV电机容量)。对双重电源用户,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10 kV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压器容量(含10 kV电机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压器容量(含10 kV电机容量)之和。 3.8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

14、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GB 500522009,定义2.0.2 DB35/T 10362019 3 3.9 双回路 double circuit line 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GB/T 360402018,定义3.8 3.10 应急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GB 500522009,定义2.0.4 3.11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GB 5005

15、22009,定义2.0.5 3.12 分布式电源 distributed generation 接入35 kV及以下电压等级、位于用户附近、就地消纳为主的电源。 注:分布式电源包括同步发电机、异步发电机、变流器等类型。 3.13 充换电设施 charging/battery swap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电池配送中心、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流充电桩等。 GB/T 293172012,定义2.1 3.14 重要电力用户 important power user 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

16、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供电场所。 3.15 电能质量 power quality of electric energy supply 供应到用户受电端(即产权分界点处)的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 注:电能质量通常以电压允许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允许偏差等指标来衡量。 3.16 隐蔽工程 concealed work 被建筑物、构筑物遮掩的工程。 注:隐蔽工程具体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3.17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the public

17、 facilities of residence 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已分摊进住宅销售价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18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 注: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3.19 配电站房 station 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18、(构筑物)。 注:配电站房包括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室、环网箱、箱式变电站等,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为公共配电站房,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的为用户配电站房。 DB35/T 10362019 4 3.20 开关站 switching station 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 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中压开关站内必要时可附设配电变压器。 3.21 环网室 ring main unit room 由多面环网柜组成,用于10 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

19、的总称。 3.22 环网箱 ring main unit cabinet 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 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3.23 配电室 distribution room 将10 kV变换为220 V/380 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注:配电室内一般设有10 kV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等装置。配电室按功能可分为终端型和环网型。终端型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电力用户分配电能;环网型配电室除了为低压电力用户分配电能之外,还用于10 kV电缆线路的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 3.24 箱式变电站 cabinet/p

20、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安装于户外、有外箱壳防护、将10 kV变换为220 V/380 V,并分配电力的配电设施。 注:箱式变电站内一般设有10 kV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等装置。箱式变电站按功能可分为终端型和环网型。终端型箱式变电站主要为低压电力用户分配电能;环网型箱式变电站除了为低压用户分配电能之外,还用于10 kV电缆线路的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 3.25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用于10 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注:环网柜中用于环进环出的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用于分接负荷的开关采用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环网柜按结

21、构可分为共箱型和间隔型,一般按每个间隔或每个开关称为一面环网柜。 3.26 低压电缆分支箱 cable branch box 或称低压电缆分接箱,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一般采取户外或户内、落地或挂墙安装。 3.27 供电半径 power supply radius 从变电站(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中压为终端变压器一次侧,低压为终端计量点)之间的线路长度。 3.28 公建设施 public buildings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主要为本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生活、安保、消防等设施。 GB/T 360402018,定义3.5 4 总则

22、4.1 业扩工程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电力网的运行现状、规划建设相结合,与城乡建设发展相结合,与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相结合,建设标准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宜适度超前。 4.2 业扩工程配电设施应纳入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DB35/T 10362019 5 4.3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主体工程设计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当地供电企业就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管线、供电容量、站房布置、强电竖井和计量箱位置等方案达成原则性协议和初步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知供电企业参加新建住宅小区管线综合会审会议,

23、 由供电企业负责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配电站房位置、面积及净高,电力通道走向及规模,电力竖井的规格,自备电源配置、汽车充电设施等要求。 4.4 业扩工程的配电设备选型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单项业扩工程中应尽量避免同类设备多种型号混用。 4.5 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谐波治理措施应与供用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步管理。 4.6 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应按照 GB/T 12326 或 GB/T 15543 规定的要求

24、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7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需要在地面一层移动发电机组容易接入的位置预留外部 0.4 kV 应急电源接口,新建住宅小区重要负荷的供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且移动发电机组容易接入的位置,并在地面一层设置重要负荷应急电源接口。 4.8 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5 供电方案编制 5.1 供电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 编制电力用户业扩工程供电方案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供电企业在编制电

25、力用户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用户非线性负荷设备种类、用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后确定。 5.2 供电方案内容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用户基本信息,供电容量,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廊路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运行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配电站房选址及智能辅助监控系统相关配套要求,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应急电源及应急电源接口配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出资界面,政策性收费,有效期等内容。

26、5.3 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分类 5.3.1 重要电力用户分类 5.3.1.1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一级重要电力用户、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详细分类见附录 A。 5.3.1.2 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5.3.1.3 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a) 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b)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c) 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d)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e)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f) 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

27、3.1.4 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a)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DB35/T 10362019 6 b) 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c)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d) 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3.1.5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5.3.1.6 除重要电力用户以外的其它用户,统称为普通电力用户。 5.3.2 电力负荷分类 5.3.2.1 电力负荷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5.3.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a) 中

28、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b)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c)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d) 建筑高度为 100 m 或三十五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e) 建筑高度大于 54 m 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f) 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 5.3.2.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

29、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5.3.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a)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b)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c) 住宅小区内二级负荷主要有:建筑高度大于 27 m,但不大于 54 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5.3.2.5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5.4 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5.4.1 各级重要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 5.4.1.1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

30、路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1.2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重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1.3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5.4.1.4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条件;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5.4.1

31、.5 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应同步配置应急电源接口,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5.4.1.6 普通电力用户电源以电力负荷级别进行配置。 5.4.2 各级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5.4.2.1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每个电源应承受 100%的负荷;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并应增设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措施确保一级负荷供电。 5.4.2.2 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应能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5.4.2.3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 100%的负荷。 DB35/T 10362019 7

32、 5.4.2.4 具有一、二级负荷的住宅小区、别墅区、超过 500 户及以上的大中型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应采用 10 kV 双重电源(公共电网)或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提供双重电源的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 如确因走廊建设或电网规划原因无法同步完成 10 kV 双重电源建设的,可采取单电源建设的过渡措施,并同步建设自备电源。 5.4.2.5 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住宅小区中的一级负荷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二级负荷宜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和小区的正常供电电源有可靠的连锁。 5.4.2.6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5.5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

33、原则 5.5.1 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用户端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 5.5.2 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可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5.3 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5.5.4 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由规划部门审批路径时同时确定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电源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5.5.5 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 600 kVA 及以下时,可就近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 5.5.6 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超过

34、600 kVA,工业用户小于 5 000 kVA、商业用户小于 8 000 kVA、住宅小区小于 10 000 kVA 时,应接入配电站房等电网公共连接点。农村地区和非缆化城网可根据当地电网情况,T 接架空电网公共连接点。 5.5.7 为统筹利用变电站 10 kV 间隔资源,应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用电负荷及特点确定是否批复客户专用间隔接入。具体规范见表 1。 表1 客户专用间隔接入规范 单位为千伏安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不考虑采用专线供电 根据负荷特性确定是否 采用专线供电 可采用 专线供电 工业用户 小于 5 000 5 0008 000 之间 大于 8 000 商业或商住一体用户 小于 8 00

35、0 8 00012 000 之间 大于 12 000 住宅小区 小于 10 000 10 00015 000 之间 大于 15 000 用户专线接入方案应与配电网目标网架规划相衔接, 当采用专线供电的客户所处供电区域的规划变电站未投产时,可根据当地电网情况,确定接入电网其它公共连接点作为过渡供电方案。 5.5.8 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的接入系统部分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 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5.6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 5.6.1 总则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

36、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6.2 220 V380 V 电压等级 5.6.2.1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2 kW 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 220 V 供电。 5.6.2.2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00 kW 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 50 kVA 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 10 kV 供电。 5.6.2.3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 10 kV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5.6.2.4

37、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商业服务网点、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等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计量箱供电。 DB35/T 10362019 8 5.6.2.5 对于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公共景观及消防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公用变供电,计量装置宜设于独立配电室内。 5.6.2.6 住宅小区内同一用电性质或集中用电, 且用电总量在 250 kW 以下的应结合配电室设计、 建设,加大配电室变压器的容量,由配电室低压供电,用电总量测算标准应不低于 5.7.1.1 的要求。 5.6.2.7 住宅小区内同一用电性质或集中用电,且用电总量在 250 kW 及以上的或商业面积 2 000 m2及以上,建

38、设单位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由小区内配电室 10 kV或中压供电,其中用电总量测算标准应不低于 5.7.1.1 的要求。 5.6.3 10 kV 电压等级 5.6.3.1 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 50 kVA10 MVA 时(含 10 MVA),宜采用 10 kV 供电,无 35 kV电压等级地区,10 kV 供电容量可扩大至 15 MVA。 5.6.3.2 用户申请容量超过 15 MVA,应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用电设备总容量,并结合生产特性兼顾主要用电设备需要系数、同时系数等因素,并根据当地电网情况,确定采用高电压等级供电或采用10 kV 多回路供电,若采用

39、 10 kV 多回路供电,供电容量不应超过 40 MVA,占用变电站 10 kV 间隔不应超过 4 个。 5.6.4 非线性负荷用户 对非线性负荷用户(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气化铁路、地铁、充换电设施等用户)应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5.6.5 临时供电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用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5.7 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7.1 住宅小区内低压电力用户 5.7.1.1 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a) 建筑面积 60 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

40、户 6 kW;建筑面积 60 m2以上、90 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 8 kW;建筑面积 90 m2以上、140 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 10 kW;建筑面积 140 m2以上的住宅,每增加 40 m2,增配 2 kW;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宜按40 W/m2配置; b)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可按实际需要确定用电容量,但不应低于 a)中的标准; c) 住宅小区内配套办公场所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 实际需要不明确时, 可采用负荷密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 100 W/m2,需要系数取 0.70.8; d) 住宅区内商场、店面、会所等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实际需

41、要不明确时,可采用负荷密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 120 W/m2,需要系数取 0.850.9; e) 以上条款未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和配套商业用房应按实际需要确定用电容量; f) 计算低压总负荷时, 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但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计算负荷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容量。 5.7.1.2 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 2。 表2 需要系数推荐值 同一相户数 3 6 10 14 18 22 25 101 200 以上需要系

42、数 1 0.80 0.65 0.55 0.50 0.50 0.45 0.40 0.35 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 0.9 计算。 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宜取 0.8。 DB35/T 10362019 9 5.7.2 充换电设施容量确定 5.7.2.1 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容量最大不超过 7 kW,三相交流充电桩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 40 kW,直流充电桩容量按实际需求确定。 5.7.2.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回路上的台数选取,需要系数应按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进行选择。 表3 充电设备需要系数选择表 充

43、电设备类型 需要系数 备 注 家用交流充电桩 1 家用为单相交流充电桩,需长时间充电 公共场所单台交流充电桩 0.95 包括单相交流 7 kW、三相交流 40 kW 充电桩 公共场所多台 7 kW 交流充电桩 0.281.0 详见表 4 交流充电桩 运营单位多台 40 kW 交流充电桩 0.91.0 以运营为生,存在同时充电现象 本表系根据实际运行数据,经过数据分析、处理编制而成,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用于供电干线的负荷计算时,建议取上限值。 各类充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宜取0.80.9。 表4 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选择表 台数

44、 1 3 5 10 15 20 需要系数 1 0.870.94 0.780.86 0.660.74 0.560.64 0.470.55台数 25 30 40 50 60 80 需要系数 0.420.50 0.380.45 0.320.38 0.290.36 0.290.35 0.280.35 5.7.3 非住宅低压电力用户 非住宅小区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的所有需用设备计算容量(kW)的总和。 5.8 10 kV 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8.1 一般规定 5.8.1.1 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

45、照本期、近期(15 年)、远期(5 年以上)等各期的用电容量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 5.8.1.2 在总体供电方案的框架下,按照用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确定接入部分的供电方案。供电方案中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并留有远期用户用电发展的余地。 5.8.1.3 用户受电工程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建设。 5.8.2 10 kV 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 10 kV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与10 kV供电系统直接联系的所有变压器、高压电机等用电设备容量的总和。 5.8.3 电力用户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确定 5.8.3.1 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用户重要性程

46、度、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5.8.3.2 住宅小区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小区配电站房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当终期容量在 630 kVA 及以上时,宜设两台或DB35/T 10362019 10 两台以上变压器。 新建住宅小区不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 干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选择不应超过 800 kVA,单个配电站房变压器台数不应超过 4 台。 5.8.3.3 非住宅小区变压器台数的确定: a) 应满足用电负荷对可靠性的要求。 对于重要电力用户或有一级负荷的用户, 应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 b) 对季节性

47、负荷或昼夜负荷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经济的运行方式,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 c) 非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d) 装单台变压器时,其额定容量SN应能满足全部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SC,考虑负荷发展应留有一定的容量裕度,并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即SN(1.151.4)SC; e)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 当断开一台, 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 f) 配电站房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 0.4 kV)的容量不宜大于 1 250 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g) 柱上油浸式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400

48、kVA,单相变压器容量最大不超过 125 kVA。箱式变电站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800 kVA。 6 接入部分 6.1 一般规定 6.1.1 受电工程接入部分的设计,应以经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6.1.2 受电工程接入部分应纳入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建设,用户在建设项目前期应考虑供配电设施(含站房配置、线路走廊、计量箱安装位置等)建设条件。 6.1.3 受电工程接入部分建设应符合当地配电网规划要求,建设时可结合周边供电区域的负荷预测,在用户建筑物内设置公用配电站房。 6.1.4 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及繁华地区、街道狭窄地区原则上应按城

49、市规划要求采用电缆线路接入。 6.1.5 架空线路杆(塔)的选型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杆(塔)的设计应考虑到配电网发展的分支线和配电变压器的接入。 6.1.6 架空线路的接入,装设分界开关或隔离开关的电杆宜设置在电网公共连接点,架空线路的设计施工及与各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DL/T 5220 的规定。 6.1.7 电缆管沟的修建,应按终期规模一次建设。10 kV 电力电缆不得采用架空敷设。 6.1.8 10 kV 两路及以上电源接入,其供电电源不应取自同杆架设的双回及以上架空线路。 6.1.9 住宅小区的 l0 kV 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

50、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 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 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电缆通道预留规模依据供电方案进行确定 (包括低压电缆以及通信) 。 6.1.10 公共和用户配电站房的电缆通道应严格分开; 电力电缆沿沟敷设时, 中低压电缆管沟可以同沟同井敷设, 但电缆敷设于工井时, 应严格按将中、 低压电缆按不同电压等级分层固定于工井电缆支架上,且应满足电缆相互间最小净距要求。电力电缆采用穿管敷设时,低压电缆管材内径不应小于 100 mm,中压电缆管材内径不应小于 150 mm;电缆路径应设有明显的标识。 6.1.11 电缆敷设应根据通信需求预埋电力通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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