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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300-2021 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pdf

1、I C S 0 1. 1 2 0C C SA 0 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5 3 0 02 0 2 1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G u i d e o f c u s t o m s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S N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s t a n d a r d f o r e n t r y - e x i t i n s p e c t i o n a n d q u a r a n t i n e2 0 2 1 - 0 6 - 1 8发布2 0 2

2、 2 - 0 1 - 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 5 3 0 02 0 2 1*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 0 0 0 2 3)编辑部: (0 1 0)6 5 1 9 4 2 4 2 - 7 5 3 1网址 www. c u s t o m s k b . c o m/b o o k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 8 01 2 3 0 1/1 6 印张2 字数6 0千字2 0 2 1年7月第一版 2 0 2 1年7月第一次印刷印数 15 0 0

3、*书号: 1 5 5 1 7 56 9 7 定价3 2. 0 0元目 次前言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原则1 4. 1 全过程管理1 4. 2 分类1 4. 3 制修订原则2 4. 4 信息化管理25 组织机构26 技术规范的制修订2 6. 1 立项2 6. 1. 1 工作流程2 6. 1. 2 制修订需求的征集2 6. 1. 3 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2 6. 1. 4 计划申报3 6. 1. 4. 1 计划项目申报要求3 6. 1. 4. 2 计划项目申报程序3 6. 1. 5 计划审议3 6. 1. 5. 1 计划审议方式3 6. 1. 5. 2 计划审议

4、专家3 6. 1. 5. 3 计划审议程序3 6. 1. 5. 4 计划审议内容4 6. 1. 6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4 6. 1. 7 应急项目程序4 6. 2 起草4 6. 2. 1 工作流程4 6. 2. 2 起草工作组的组建4 6. 2. 3 起草工作组的工作要求4 6. 2. 4 方法验证5 6. 2. 5 专业委技术指导5 6. 2. 6 进度管理5 6. 3 征求意见5 6. 3. 1 工作流程5 6. 3. 2 征求意见材料5 6. 3. 3 程序和要求6 6. 3. 4 反馈意见的处理6S N/T5 3 0 02 0 2 1 6. 3. 5 再次征求意见6 6. 3. 6 送

5、审材料6 6. 4 审查7 6. 4. 1 工作流程7 6. 4. 2 审查方式7 6. 4. 3 制定审查计划7 6. 4. 4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7 6. 4. 5 审查委员的条件7 6. 4. 6 审查依据8 6. 4. 7 审查原则8 6. 4. 8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8 6. 4. 9 函审程序和要求9 6. 4. 1 0 审查结论9 6. 4. 1 1 技术规范草案的报批97 项目计划的调整及撤销1 08 发布与实施1 0 8. 1 批准发布1 0 8. 1. 1 报批审查要求1 0 8. 1. 2 批准发布和编号1 1 8. 1. 3 发布与公开1 1 8. 2 宣贯实施1 1 8

6、. 3 评估1 1 8. 4 复审1 1 8. 5 监督检查1 19 废止1 2附录A 年度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申报范围1 3附录B 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计划任务书1 4附录C 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申报汇总表1 5附录D 海关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6附录E 海关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1 8附录F 海关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1 9附录G 海关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2 0附录H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申请书2 1附录I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修改意见汇总表2 3附录J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结论表2 4附录K 海关技术规范( 送审稿) 函审意见表2 5附录L 海关技术规范发布编号签署单2

7、 6S N/T5 3 0 02 0 2 1前 言 本文件按照G B/T 1. 12 0 2 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综合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宋志刚、 冯增健、 冷艳红、 石璐璐、 周明辉、 张艳荣、 董新昕、 于立欣、 顾胜军、闫诚。S N/T5 3 0 02 0 2 1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出入

8、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关技术规范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号为S N) 全过程管理工作涉及的总体原则、 组织机构、 制( 修) 订工作流程和各环节的技术要求, 以及实施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S N行业标准化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 B/T 1. 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 B/T 2 0 0 0 0. 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9、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S N/T 4 1 0 0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海关总署署综发2 0 1 93 9号 海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G B/T 2 0 0 0 0. 1 和 G B/T 1. 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海关技术规范 c u s t o m s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海关业务涉及的具有技术性要求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查验、 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监管等方面的程序和方法, 以及适用的海关业务管理的技术性规定。本文件中专指代号为S N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10、行业标准。4 总体原则4. 1 全过程管理 海关技术规范实施全过程管理, 包括立项、 起草、 征求意见、 审查等标准制( 修) 订工作, 以及批准发布、 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管理应符合 海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的要求。4. 2 分类 海关技术规范分为以下类别: a) 基础类: 在海关工作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包含专业领域通用条款的技术规范; b) 规程类: 规定海关工作程序的技术规范; c) 方法类: 规定海关工作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检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规范;1S N/T5 3 0 02 0 2 1 d) 其他类: 规定海关工作其他技术要求的技术规范。4. 3 制修订原则 海关技术规范的制(

11、修) 订遵守以下原则: a) 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国际条约; b)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防止欺诈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 依法履职; c)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d) 符合相关专业领域的海关技术规范体系; e) 注重科学性和适用性。4. 4 信息化管理 海关技术规范的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 通过海关技术规范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各环节阶段的信息交流和流程管理。纸质文件作为管理信息系统的补充和备用途径。 通过海关技术规范公开平台、 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发布信息并提供海关技术规范相关的社会服务。5 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负责S N

12、标准的全过程管理。海关总署相关司局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技术规范的相关工作。各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直属单位( 以下统称“ 各单位” ) 负责本关区( 或本单位) 范围内技术规范的相关工作。海关技术规范专业技术委员会( 简称“ 专业委” ) 负责本专业领域技术规范的相关工作。海关总署标法中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海关技术规范报批审查、 出版公开等工作。 各机构按照 海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职责。6 技术规范的制修订6. 1 立项6. 1. 1 工作流程 海关技术规范立项包括制( 修) 订需求征集、 制( 修) 订计划申报范围( 以下简称“ 计划申报范围” ) 的编制和发布、 项目申报、 计

13、划审议、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5个阶段。6. 1. 2 制修订需求的征集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海关工作实际, 按照海关技术规范体系表要求,提出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需求建议, 并于规定时间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相关司局、 各专业委根据工作需要, 可向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提出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需求和制( 修) 订工作重点的建议。6. 1. 3 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收集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需求和建议, 组织专业委进行汇总、 审查和确认, 编制填写“年度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申报范围” ( 应符合附录A的

14、规定) , 在征求海关总署2S N/T5 3 0 02 0 2 1相关司局意见之后发布, 并组织申报。6. 1. 4 计划申报6. 1. 4. 1 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按照计划申报范围组织申报。 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中确需制定海关技术规范的, 且拟制定的海关技术规范符合海关业务工作需要和海关技术规范体系要求的, 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海关技术规范项目。 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要求和条件如下: a) 项目申报单位为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相关直属单位; b) 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完成海关技术规范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 资金和资源保障( 包括与海关技术规范研制密切相关的核心检测物质,

15、如检测试剂、 标准样品等) 、 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能够保证按时完成海关技术规范的制( 修) 订工作, 且申报时本关区无超期未完成项目; c) 项目申报人具有4年及以上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经历, 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 参与过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工作, 熟悉海关技术规范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主持承担的在研海关技术规范项目不超过3项, 且申报时申报人无超期未完成项目( 以通过审查为准) 。6. 1. 4. 2 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人填写 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 以下简称“ 计划任务书 ” ,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 计划

16、任务书 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提交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同时通过海关技术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 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 并以纸质材料形式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鼓励项目申报人在申报海关技术规范项目时提供技术规范草案。6. 1. 5 计划审议6. 1. 5. 1 计划审议方式 计划审议的方式一般采用网络审议和会议审议组合方式, 也可单独采用网络审议、 会议审议方式。 计划审议的方式由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专业委具体实施。6. 1. 5. 2 计划审议专家 计划审议的专家包括网络审议专家和会议审议专家, 由专业委推荐

17、,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议专家一般由本专业的专业委委员担任, 也可推荐专业委外专家参加计划审议工作。参加计划审议专家符合以下条件: a) 熟悉海关技术规范工作, 了解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工作程序, 具有技术规范起草、 管理或审查工作经历; b) 熟悉海关业务工作, 了解本专业海关技术规范的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熟悉本专业所涉及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 协定的内容; c) 熟悉审议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 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6. 1. 5. 3 计划审议程序 网络审议专家根据科学性、 符合性、 系统性、 适用性、 可操作性等要求, 对 计划任务书 进行审

18、议, 提出项目负责单位推荐排序及理由, 提交专业委。3S N/T5 3 0 02 0 2 1 会议审议专家对网络审议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评估和分析, 经协调一致或表决做出审议结论, 填写海关技术规范计划审议结论汇总表, 由专业委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对提交技术规范草案的项目, 专业委可优先推荐。6. 1. 5. 4 计划审议内容 对申报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议: a)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海关技术规范体系的要求; b) 申报项目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 海关技术规范、 其他行业标准或已立项海关技术规范项目重复; c) 申报项目是否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d) 计划任务书 的主要技术内容、 技术指

19、标、 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是否满足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的要求; e)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 f) 是否满足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6. 1. 6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汇总计划审议结论, 编制年度 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计划 , 必要时可对项目负责单位、 参与单位、 项目名称等进行调整, 经征求海关总署相关司局意见后下达。6. 1. 7 应急项目程序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要求, 可启动应急项目程序,适当简化程序, 缩短工作流程。6. 2 起草6. 2. 1 工作流程

20、 技术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包括组建起草工作组、 起草技术规范草案( 包括确定技术内容、对技术内容的试验和验证等) 两个阶段。6. 2. 2 起草工作组的组建 起草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 同时兼顾项目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 鼓励吸纳有条件、 有能力和有意愿的其他监管部门、 学术团队、 标准化组织、 高校、 科研院所、 国际贸易机构、 企业等有关组织和单位的人员参与。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 按照起草团队人员的技术特长和知识特点合理分工。6. 2. 3 起草工作组的工作要求 起草工作组的工作要求如下: a) 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 b) 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

21、、 技术条件、 试验方法、 相关文献、 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 c) 分析国内外相应技术和发展趋势, 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海关工作的要求; d) 修订标准应在收集评估和复审结论的基础上, 确定修订方案和内容; e) 方法类海关技术规范的起草根据基础性国家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和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开展试验及验证; 规程类海关技术规范的起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国外技术4S N/T5 3 0 02 0 2 1法规或海关总署指定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规定, 与海关实际工作相适应; 基础性海关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专业特色和行业差异, 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f) 技术规范草案(

22、征求意见稿) 依据G B/T 1. 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和海关行业基础性标准相关规则进行编写;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不违反被采用标准的版权规定; 引用图片或内容应注明来源, 并列入参考文献。 g) 编写 海关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 以下简称“ 编制说明 ” , 见附录D) , 编制说明 内容详实、准确。6. 2. 4 方法验证 方法类技术规范原则上都应进行验证。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验证计划、 各专业委制定的验证相关规定开展验证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方法验证计划的主体责任人。 对需要验证的技术规范应调研标准样品、 试剂等基础核心物质供应情况, 以及核心检测仪器设备的普及程度, 避免因标准

23、样品、 试剂、 设备等缺乏造成验证工作无法开展和推广。 对修订的海关技术规范, 若修改的内容对测定结果可能产生影响, 则需对相关内容进行验证。等同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时, 对标准的适用性和主要技术指标, 可采取仅进行实验室内验证, 或进行实验室内验证和独立实验室验证的快速验证程序。 验证情况和验证结果应列入 编制说明 。6. 2. 5 专业委技术指导 专业委( 或起草单位) 可通过组织集中开题、 项目中期检查或统稿工作, 在各阶段对海关技术规范的技术内容进行把关和协调。专业委对系列标准或者相类似的技术规范, 可采用统一编写结构和术语、 推荐优秀示例等形式, 规范结构和内容。 对于方法类技术规范,

24、 各专业委制定验证相关程序, 审核验证方案, 组织开展并指导验证工作。 专业委可安排专人对海关技术规范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技术指导, 确保项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起草质量。6. 2. 6 进度管理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实施海关技术规范起草过程的管理和保障, 开展项目实施进度、 沟通协调、 人员参与等情况的跟踪检查, 遇重大事项及时向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汇报。6. 3 征求意见6. 3. 1 工作流程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 意见的反馈与处理、 报送技术规范草案送审材料等3个阶段。6. 3. 2 征求意见材料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提供以下材料: a) 技术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

25、稿) ; b) 技术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稿) 英文版( 必要时) ; c) 编制说明 ; d) 计划任务书 ; e)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 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5S N/T5 3 0 02 0 2 1 f) 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 需附 海关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 (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表 ” ) , 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g) 采用国际标准的, 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如有时) ; h) 计划内容有调整的, 提供经批复的 海关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 以下简称 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 i) 备选反馈意见专家名单, 技术规范起草人可推荐不多于1 0位相关专业领域

26、专家供专业委参考。6. 3. 3 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组织审查, 审查通过的征求意见材料提交专业委。 专业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审核后, 根据技术规范内容指定不少于1 5位海关系统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提出意见, 其中专业委成员外的专家不少于2 0%。同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除了通过海关技术规范管理信息系统, 还可采用专访、 会议、 信函、 电子邮件等形式。 专业委在7 d内完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审核和指定专家工作,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时限为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审查通过之日起3 0 d。 规程类

27、海关技术规范还应向海关总署相关业务司局书面征求意见, 由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委可协助本专业规程类技术规范的起草单位, 统一向相关司局征求意见。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本关区专家对各起草单位的技术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稿) 进行意见反馈。各专业委注意跟踪指定专家意见反馈情况, 保证2/3及以上指定专家提出有效反馈意见。 经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批准, 应急项目可由负责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采用书函、 电讯或会议方式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有效反馈数不少于1 0份, 并留存原始记录。6. 3. 4 反馈意见的处理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之后, 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 有效反馈

28、意见数未达到要求的, 及时向专业委或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反馈, 继续补充征求意见。 起草工作组逐一处理反馈意见, 填写 海关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 应符合附录G的规定。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中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予以注明; 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理由; 对有争议的意见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6. 3. 5 再次征求意见 技术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后, 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修改补充后再次征求意见: a) 对海关技术规范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有5 0%及以上专家反馈意见为“ 不同意” ; b) 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 技术规

29、范草案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 如海关技术规范使用范围、 检测对象、 技术路线、 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 且调整申请获得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6. 3. 6 送审材料 起草工作组处理完成反馈意见后, 形成技术规范草案送审材料, 并提交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各单位海关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审查送审材料, 审查通过后提交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技术规范草案送审材料包括: a)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申请书 ( 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 b) 技术规范草案( 送审稿) ;6S N/T5 3 0 02 0 2 1 c) 技术规范草案( 送审稿) 英文版( 必要时) ; d) 根

30、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 编制说明 ; e)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f) 计划任务书 ; g)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 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h) 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 需附 征求意见表 ; i) 采用国际标准的, 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如有) ; j) 计划内容有调整的, 提供经批复的 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6. 4 审查6. 4. 1 工作流程 技术规范草案的审查包括制定审查计划、 确定审查内容、 组织审查、 形成审查结论、 报送报批材料等五个阶段。 专业委根据需要, 可组织技术规范草案( 送审稿) 的预审, 方式自定。6. 4. 2 审查方式 技术规范草案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

31、函审或会议审查和函审组合的方式, 主要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采用函审: a) 技术内容相对简单, 需求明确, 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 编写较为规范的; b) 已参加过一次审查, 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 c) 同一专业领域海关技术规范较少, 审查期限内无法组成3个以上项目进行会议审查且技术内容相对比较简单的。6. 4. 3 制定审查计划 专业委对已提交的技术规范草案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不通过的, 送审材料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 通过形式审查的技术规范草案可编入审查计划。 专业委根据技术规范草案形式审查情况, 编制海关技术规范审查计划, 并于审查前3 0 d报送海关总署技

32、术规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审查计划包含审查方式、 审查时间和地点( 函审的起止时间) 、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拟审查的海关技术规范项目名称及指定的主审委员、 审查分组、 审查要求等内容。6. 4. 4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专业委负责组建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函审时可不设) , 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同时安排专业委秘书处相关人员担任审查委员会秘书, 承担海关技术规范审查的事务性工作; 审查委员可由专业委委员、 海关系统相关专家、 海关技术规范管理人员和系统外同行专家组成, 一般不少于1 1人。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采取回避原则, 审查委员不应审查本人为主要起草

33、人的技术规范草案。 专业委可邀请海关总署相关司局代表参加审查工作。6. 4. 5 审查委员的条件 审查委员符合以下条件: a) 熟悉海关技术规范工作, 了解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工作程序, 具有海关技术规范起草、 管理7S N/T5 3 0 02 0 2 1或审查工作经历; b)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 协定内容; c) 熟悉审查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 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 d) 熟悉G B/T 1. 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要求。6. 4. 6 审查依据 审查依据包括: a)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b) 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 条例、 手册等内容; c) 海

34、关工作相关要求; d) 海关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 e) G B/T 1. 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 f) 计划任务书 ; g) 经批复的 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 h) 经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他审查依据。6. 4. 7 审查原则 审查的原则如下: a) 符合性: 技术规范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 适用性: 技术规范草案适应海关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 c) 科学性: 技术规范草案的技术内容科学合理, 方法类海关技术规范验证实验数据完整可信; d) 系统性: 技术规范草案符合海关技术规范体系的要求, 与其他海关技术规范协调统一; e) 规范性: 技术规范草案符合G B/T 1.

35、 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编写规则, 系列标准的结构、 文体和术语等宜统一。采用其他标准或文件不应违反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6. 4. 8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 确定主审委员: 审查委员会为每项待审查的技术规范草案指定1名2名主审委员, 主审委员负责该技术规范草案( 送审稿) 审查、 审查会修改意见的审核、 修改情况确认等工作。主审委员不应主审所在单位负责起草的技术规范草案。 材料分发: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会前7日将相应的技术规范草案送审材料提交主审委员审阅。 汇报与审查: 审查委员会听取项目负责人的汇报, 审查送审材料, 提出质询。项目负责人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提出的意见, 填写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

36、修改意见汇总表 ( 应符合附录I的规定) , 并由主审委员确认。 评议审查结论: 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论进行讨论, 审查过程中如有与业务管理工作相关的问题无法认定, 主任委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相关司局; 如有与海关技术规范管理相关的问题无法认定, 主任委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审查委员会若在技术内容审查方面存在分歧, 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时, 主任委员可组织全体审查委员投票表决, 并将分歧内容和投票表决结果在 会议纪要 中予以记录。 形成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经3/4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 审查结论按6. 4. 1 0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主审委员在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结论表

37、 ( 以下简称 审查结论表 见附录J) 共同签字确认。 形成 会议纪要 : 审查委员会对审查项目逐一做出审查结论后, 形成 会议纪要 。 会议纪要 应包括会议过程及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情况, 标准名称等重要技术内容的修改, 实质性分歧意见及其处理,8S N/T5 3 0 02 0 2 1对反对意见的说明, 明确审查结论等。 会议纪要 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 由审查委员会秘书于审查会结束后1 0 d内寄( 发) 至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项目负责人、 相关直属海关或直属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 海关技术规范修改: 项目负责人在审查会结束后, 按审查委员会相关意见和要求对技

38、术规范草案( 送审稿) 进行修改, 形成技术规范草案( 报批稿) , 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送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6. 4. 9 函审程序和要求 发起: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审查审查计划, 符合要求的下发函审通知, 专业委根据函审通知要求, 将函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 审查: 审查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对海关技术规范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海关技术规范( 送审稿) 函审意见表 ( 应符合附录K的规定) 反馈主审委员, 审查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 并就技术规范内容质询项目负责人。 汇总意见: 主审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 并反馈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规范草案

39、进行修改,并填写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修改意见汇总表 后报送主审委员; 主审委员对修改后的技术规范草案进行审核, 统计函审意见表决结果, 提交主任委员。 函审结论: 主任委员根据审查情况, 对函审项目逐一做出函审结论, 填写 审查结论表 ( 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函审意见表决结果、 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 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说明。送审技术规范有3/4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 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 函审结论按6. 4. 1 0要求编写。 结果反馈: 审查委员会秘书负责编写海关技术规范草案 函审报告 , 经主任委员确认后, 与 审查结论表 一并寄( 发) 至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

40、部门、 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项目负责人、 相关单位海关技术规范管理部门。 技术规范修改: 项目负责人收到 审查结论表 后, 形成技术规范草案( 报批稿) , 经主审委员签字确认后报送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 全部函审工作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9 0 d内完成。6. 4. 1 0 审查结论6. 4. 1 0. 1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 a) 通过审查: 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 通过审查但需修改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批; 通过审查但不报批3种结论; b) 不通过审查: 包括项目撤销、 与其他技术规范草案整合、 修改后重新审查3种。6. 4. 1 0. 2 审查的技术规范草案有以下情形

41、之一者, 可给予通过审查但不报批结论: a) 审查时, 已有与该技术规范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发布; b) 技术规范项目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国内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外的技术法规发生变化, 制定该技术规范已失去意义; c) 审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不适宜报批的原因。6. 4. 1 1 技术规范草案的报批 技术规范草案( 送审稿) 通过审查后, 项目起草工作组在6 0 d内形成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并报送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包括: a) 技术规范草案( 报批稿) ; b) 技术规范草案( 报批稿) 英文版( 必要时) ; c) 编制说明 ;9S N/T5 3 0 02 0

42、2 1 d) 征求意见表 ( 书函征求意见时) ; e)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 f) 审查结论表 ; g) 主审委员确认的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修改意见汇总表 ; h) 会议纪要 或 函审报告 ; i) 主审委员确认的技术规范( 送审稿) 修改稿; j)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 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k) 采用国际标准的, 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如有) ; l) 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 必要时) ; m) 计划内容有调整的, 提供经批复的 计划调整申请表 。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 海关技术规范发布编号签署单 ( 应符合附录L的规定) , 与

43、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及报批公文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纸质材料邮寄海关总署标法中心。7 项目计划的调整及撤销7. 1 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计划的调整和撤销经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可对涉及起草人员和下属起草单位的调整进行审批, 项目负责人的调整报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备案。7.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调整: a) 项目技术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 例如: 海关技术规范使用范围、 检测对象、 技术路线、 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 b) 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c) 项目名称需要进行调整; d) 项目需要拆分或整合; e

44、) 其他需要由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事项。7. 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撤销: a) 海关工作需求发生变化, 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来完成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工作( 如海关技术规范项目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国内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外的技术法规发生变化等) ; b) 实验条件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如实验所必需的标准品、 试剂无法获得, 立项后由于技术要求调整等原因, 实验室已不具备完成该实验的能力等) ; c) 与该海关技术规范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 d)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海关技术规范项目无法起草。7. 4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计

45、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 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 经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并征求专业委意见后提交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审批。8 发布与实施8. 1 批准发布8. 1. 1 报批审查要求 海关总署标法中心协助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对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的完整性、 技术规范01S N/T5 3 0 02 0 2 1草案编写的规范性, 以及内容是否按审查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等问题进行审查。8. 1. 2 批准发布和编号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对技术规范草案报批材料审查后, 统一编号。 海关技术规范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 标准属性代号、 顺序号、 年代号组成。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为“

46、S N” ; 年代号指标准发布年份; 顺序号指按照专业领域行业标准数量依次排序( 见图1) 。S N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T标准属性代号( “T”为推荐性标准) 顺序号- 年代号图1 顺序号图示8. 1. 3 发布与公开 海关技术规范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同时公布技术规范文本或者在公告中列明文本查询网址。 海关总署标法中心在海关技术规范发布后2 0个工作日内, 于指定网址公开标准文本。其中涉及采标的, 在遵守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8. 2 宣贯实施8. 2. 1 海关技术规范的宣贯和实施包括宣贯材料的编写以及为促进理解与实施而进行的宣传、 培训、研讨、 交流、 调查等活动。8

47、. 2. 2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组织重要技术规范、 影响全局性和基础性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 专业委组织有较大使用范围或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性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 各单位组织基础技术规范、 本关区急需的技术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技术规范宣贯可采用举办培训班、 宣贯会、 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8. 2. 3 鼓励与海关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外贸生产经营活动中参考使用海关技术规范。8. 3 评估8. 3. 1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对已发布实施满1年的技术规范, 适时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海关技术规范复审的依据。8. 3. 2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专业委或第三方采用实地调查、 现场评

48、估、 分析评估、 组织协同试验等形式开展评估工作。8. 4 复审 海关技术规范的复审范围、 评价指标、 评价结论和评价程序按照S N/T 4 1 0 0执行。8. 5 监督检查8. 5. 1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本关区、 各专业委对本专业领域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的,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8. 5. 2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适时组织开展技术规范实施情况检查。11S N/T5 3 0 02 0 2 19 废止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废止相关海关技术规范: 已经被代替, 或者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 复审结论为废

49、止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的; 起草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废止的; 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21S N/T5 3 0 02 0 2 1附 录 A( 规范性)年度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申报范围表A. 1 年度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申报范围序号专业类别项目名称制/修订被修订的技术规范编号( 标准编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规范种类项目需求说明及主要技术要求12331S N/T5 3 0 02 0 2 1附 录 B( 规范性)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表B. 1 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 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一、 基本信息项目名称专业类别制/修订制定修订被代替技术规范编号( 标准

50、编号)项目需求序号技术规范种类方法 规程管理 基础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一致性程度等同采用修改采用非等效采用有关说明标准编号英文名称中文名称项目负责人姓 名办公电话传 真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项目负责单位( 申报单位)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年 月二、 项目的目的、 意义( 工作的开展背景及要求)三、 项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 文献的关系四、 主要技术内容、 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或技术指标( 修订技术规范与原技术规范的主要技术性差异以及预期的管理目标)五、 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1. 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的条件: 与本项目研制相关的业务情况、 技术力量、 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2. 项目负责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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