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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166-2015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河南省).pdf

1、ICS 03.220.01 R 0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662015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 2015 - 12 - 30 发布 2016 - 03 - 01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1/T 1166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 1 5 施工管理 . 3 5.1 一般规定 . 3 5.1.1 文明施工 . 3 5.1.2 安全生产 . 3 5.1.3 环境保护 . 4 5.2 施工现场 . 5 5.2.1 驻地建设 . 5 5.2.2 工地试验

2、室 . 6 5.2.3 拌和站 . 8 5.2.4 钢筋加工场 . 9 5.2.5 预制梁场 . 10 5.2.6 施工材料存放 . 11 5.2.7 临时工程 . 12 5.2.8 路基工程 . 13 5.2.9 路面工程 . 14 5.2.10 桥梁工程 . 15 5.2.11 隧道工程 . 16 5.2.12 交安工程 . 1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制度建设 .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施工现场标识标牌设置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驻地标识标牌设置 . 2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桥梁、隧道施工现场标识标牌设置 . 32 附录 E(规范

3、性附录)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常用安全标志 . 3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图例 . 45 DB41/T 1166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长林、赵小彦、李强、刘芳、宋勇、路晓耀、张钰。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刘文斌、高爱民、刘珍、韩劲草、霍飞、吴道新、马换玲、李运富、范亚明、周晓华、任杰、赵铁、李林、陈海林、宋迎、付俊卿、王照健、赵建、辛飞、吴冬、李晓峰、王国芝、王园园、熊茜。 DB41/T 1

4、1662015 1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的标准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JTG H30-201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GJ 46-2005 施工现

5、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A/T 415-2003 锥形交通路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因素或状态。 3.2 风险评估 对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防控措施。 4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交工验收、档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 4.1.2 交通运输部、省投资或国债资金投资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

6、目,按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4.1.3 各参建单位的制度建设参见附录 A 的有关规定。 4.2 项目法人 DB41/T 11662015 2 4.2.1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4.2.2 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报请政府审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4.2.3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履行建设管理职能。 4.2.4 项目法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全过程监督。 4.3 工

7、程招投标 4.3.1 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应依法组织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 4.3.2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实行招标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应按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招标备案程序。 4.3.3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使用其他评审办法时,应经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4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由招标人组织至少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至少两组(每组至少两人)具有相应造价资格的人员编制两套独立的施工招标人报价,并报所在省辖市(省管县)交通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选择一组作为项目的施工招标人报

8、价。 4.4 工程开工准备 4.4.1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并在开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4.2 合同签订后,施工及监理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驻地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应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认证。 4.4.3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级公路向省厅质监站申请办理,二级及以下公路向省辖市级或省管县级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4.4.4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办理施工许可。 4.4.5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分别编制施工

9、组织设计和监理计划。监理应组织召开技术交底会和第一次工地会议。 具备开工条件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4.5 工程管理 4.5.1 建设项目应实行原材料、模板准入制、首件工程认可制、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 4.5.2 建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建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条件的项目宜实行第三方检测。 4.5.3 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承诺,进场主要人员与投标人员的变化率不得超过 30%,机械设备不低于合同要求。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检和安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和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不得随意变动

10、,确需更换人员,应经项目法人书面审批,且更换人员标准不低于合同承诺标准。 4.5.4 设计变更应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5.5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监理招标管理、分包管理、施工进度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六项动态台账”管理。列入年度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应建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创优基金管理、分包管理、施工进度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八项动态台账”。 4.5.6 建立省、市、项目三级信息管理平台,对建设项目进行信息化、网络化和动态化管理。 4.5.7 建设项目宜采用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建筑材料、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

11、4.5.8 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应依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000 万元以上的普通干线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1.5%;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普通干线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2%;旧路改造、山区道路等施工条件复杂的项目提取标准应适当增加。 DB41/T 11662015 3 4.5.9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标准化建设费用,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万元)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1%,5000 万元以上的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0.8%。 4.6 交(竣)工验收 4.6.1 普通干

12、线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4.6.2 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质量检测并组织交工验收。 4.6.3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 由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5 施工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文明施工 5.1.1.1 驻地、拌和站、预制梁场、大桥、特大桥和隧道施工现场均宜采用封闭式管理,驻地、拌和站、预制梁场四周设

13、置围墙,大桥、特大桥和隧道施工现场应在出入口两侧设置围挡,围墙(挡)高度不低于2m;工地大门高度和宽度不宜小于5m,应有企业形象标志和承建工程名称;有条件的,可在出入口设置安保人员。 5.1.1.2 在驻地、拌和站、预制梁场附近主干道应设置指路牌,其规格应符合附录B中B.1的规定。 5.1.1.3 驻地、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的布局应科学合理,各区内场地和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场区排水应按中间高四周低的原则,预设不小于1.0%排水坡度,四周宜设砖砌排水沟,并采用M7.5砂浆抹面。 5.1.1.4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施工告示牌”,其他主要施工点和道路交叉口,应根据

14、实际情况设置指路牌、限速牌等标志牌。 5.1.1.5 合同段起点、终点路肩边缘处设置合同段标识牌,其规格应符合附录B中B.2的规定。 5.1.1.6 驻地、工地试验室内标识标牌设置参见附录C中C.1的规定。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桥梁、隧道施工现场标识标牌设置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1.1.7 标识标牌左上角应设置“公路路徽”标志和“河南公路”字样,其规格应符合附录C中C.3的规定。 5.1.1.8 施工临时道路应派专人养护,并设专职管理人员,避免车辆占道、拥挤。 5.1.1.9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停放位置应合理,分区布置,摆放整齐。施工机械设备按照类别统一编号,规范标识,在左侧明显位置

15、粘贴标识牌,其规格应符合附录B中B.3的规定。 5.1.1.10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 构配件及其料具应按规定的场地堆放整齐, 大型工具应一端对整归齐,钢筋、构件、钢模板等的堆放应垫起且整齐;堆放区设置标识牌,其规格应符合附录B中B.4的规定。 5.1.1.11 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清、场洁。 5.1.1.12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上岗证, 安全监察人员应佩戴袖标; 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建设单位人员安全帽为白色、监理单位人员安全帽为蓝色、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红色、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帽为黄色。安全帽、上岗证、袖标的标准应符合附录C中C.4、C.5、C.

16、6的规定。 5.1.2 安全生产 DB41/T 11662015 4 5.1.2.1 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前应对各种安全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危险源的工程,应建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当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救援和处理。 5.1.2.2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员实施监督。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实施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1.2.3 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进入施工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17、应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距地面2m及以上高处施工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系安全带。 5.1.2.4 路基(高边坡、滑坡体、危石段)、桥梁、隧道工程应设置风险告知牌等,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风险告知牌设置应符合附录D中D.4的有关规定。 5.1.2.5 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编号配锁,标明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使用部位,张贴安全警示标牌,设专人负责管理。 5.1.2.6 桥梁(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在施工之前宜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 5.1.2.7 爆破作业前,经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施;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确

18、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应派设警戒人员。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5.1.2.8 临边防护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采用红白相间钢管扣件搭设, 立杆总高度1.7m, 埋入地下0.5m(高空临边栏杆应固定牢固)。上横杆离地高度1.2m,下横杆离地高度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应加设栏杆柱,栏杆应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18m的挡脚板。栏杆应挂设安全警示标志。高处作业上下通道应根据现场情况选用钢斜梯、钢直梯、人行塔梯。各类梯子安装应牢固可靠。 5.1.2.9 脚手架搭设基础应坚固平实,脚手架的钢管应横平竖直,立杆分布均匀,横杆保持水平,

19、架体外侧搭设连续剪刀撑,脚手架应挂密目安全网封闭;脚手架的脚手板应满铺、固定;离结构物立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15m。 5.1.2.10 吊装作业应设警戒区, 警戒区不得小于起吊物坠落影响范围。 作业人员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通行。 5.1.2.11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含桥梁工程),应设立专职的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交通,施工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布置应按照JTG H30-2015的规定摆放有效的交通引导标志、限速标志和必要的警示灯、照明设施等。 锥形交通路标的规格应符合GA/T 415-2003的规定, 柱形路标和隔离墩的规格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现场人员应穿反光服,佩戴贴有反光带

20、的安全帽。 5.1.2.12 各库房门口应设置门牌, 库房内应设置材料标识牌, 其规格应符合附录B中B.4和附录C中C.1的规定。 5.1.2.13 火工品库、危险品库、油库等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明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2008和附录E的规定。 5.1.2.14 施工现场应配置符合GB 50720-2011的消防安全标识牌和消防器材,并应符合附录B中B.11的规定。 5.1.2.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JGJ 46-2005的有关规定,并按5.2.7.1的规定执行。 5.1.3 环境保护 5.1.3.1 建立环境保护组织体系、制定环境保

21、护预防方案,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1.3.2 现场施工中应有防止大气污染、噪声(振动)污染、水土保持和其他保护环境卫生的措施。 DB41/T 11662015 5 5.1.3.3 驻地内应设置垃圾池或大号垃圾处理桶,垃圾应集中存放、及时清理。垃圾池一般采用砖砌结构,容积不得小于2m1m1m。 5.1.3.4 施工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严禁排入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5.1.3.5 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废渣和固体建筑垃圾,应运至规定的场地集中堆放和处理,废弃的钢木材料及其他可回收物品等应集中处理。 5.1.3.6 施工中发

22、现文物、古迹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文物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保护。 5.1.3.7 在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施工时,应保护其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 5.2 施工现场 5.2.1 驻地建设 5.2.1.1 场地建设 5.2.1.1.1 驻地选址位置宜靠近工程项目的中间位置,应远离地质自然灾害区域;离集中爆破区 800m以外,不得占用独立大桥下部空间、河道、互通匝道区及规划的取、弃土场;满足安全、环保、水保的要求,交通、通讯便利,水电设施齐全。 5.2.1.1.2 驻地建设一般包括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单位驻地、施工单位驻地。 5.2.1.1.3 自建或租用房屋应坚固、安全、实用、美观,并满足

23、工作、生活需求。自建房最低标准为活动板房,栋与栋之间距离不小于 4m,房间净高不低于 2.6m,应满足消防的要求。自建活动板房标准应符合附录 C 中 C.2 的规定。 5.2.1.1.4 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应进行分区管理。庭院内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5.2.1.2 办公用房 5.2.1.2.1 各单位驻地办公用房应按照管理需要设置,一般设置如下: 5.2.1.2.1.1 建设单位一般设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办主任)、总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等。 5.2.1.2.1.2 监理单位一般设总监理工程师(驻地)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档案资料室、试验室、会

24、议室等。 5.2.1.2.1.3 施工单位项目部一般设项目经理办公室、项目总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档案资料室、试验室、会议室等。 5.2.1.2.2 各单位的驻地办公用房面积应满足办公需要,不低于表 1 的规定。 表1 各单位驻地办公用房面积 各室名称 配备标准(m2) 要 求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办公室 6(4) 5(4) 5(4) 人均面积 会议室 60(40) 60(40) 60(40) 具备多媒体功能 档案资料室 20(15) 20(15) 20(15) 注:括号外数字指建设项目合同额大于3000万元(或工期1年以上)的最低配备标准;括号内数字指合同额小于等于300

25、0万元(或工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最低配备标准。 DB41/T 11662015 6 5.2.1.2.3 驻地办公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防潮,各功能房间的上墙图表、尺寸、颜色、内容应符合附录 C 中 C.1、C.3 的规定。 5.2.1.2.4 办公设备应配备齐全,实现办公自动化。办公室不得兼做宿舍。 5.2.1.2.5 会议室应配备会议桌、椅子、多媒体设施,安装冷暖空调。 5.2.1.2.6 档案资料室应配备资料存放柜和消防设施,注意防潮、防火,并建立借阅登记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5.2.1.3 生活用房 5.2.1.3.1 生活用房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配套设施齐全,应达到

26、实用、美观、隔热、阻燃、通风、防潮的标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驻地生活用房应按照需要设置,建设标准不低于表 2 的规定。 表2 各单位驻地生活用房面积 各室名称 配备标准(m2) 要 求 宿舍 6 人均面积 厨房 1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0 m2 餐厅 1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0 m2 浴室 0.2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0 m2 厕所 0.2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0 m2 5.2.1.3.2 宿舍应设每人单铺,床铺距地面不小于 0.3m,床铺摆放间距不小于 0.5m。 5.2.1.3.3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餐厅和储藏间,配备排风和消毒设备。 5.2.1.3

27、.4 男女厕所分设;各驻地应设置浴房和盥洗室,有冷、热水供给。 5.2.1.3.5 有条件的宜设活动室,配备相关健身、娱乐设施。 5.2.2 工地试验室 5.2.2.1 场地建设 5.2.2.1.1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5.2.2.1.2 自建或租用房屋应符合 5.2.1.1.3 的规定。 5.2.2.2 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工地试验室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及工程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因素,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人员数量配备不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 项次 监理单位试验室 施工单位试验室 要 求 管辖合同段

28、造价(万元) 配备人员(人) 管辖合同段造价(万元) 配备人员(人) 试验检测工程师 试验员 试验检测工程师 试验员 1 3000 1 12 3000 12 13 以上人员均应持有交通行业试验检测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2 30006000 12 23 30006000 13 24 3 6000 23 24 6000 24 35 DB41/T 11662015 7 5.2.2.3 试验室面积及检测设备配置 5.2.2.3.1 设备配置应满足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 5.2.2.3.2 设备精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应满足试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5.2.2.3.3 各功能室的面积及环境条件应满足试验检测需要,

29、不低于表4的规定, 合同额小于等于3000万元(或工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应至少保留土工室、水泥室、沥青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 表4 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室面积 5.2.2.4 试验仪器设备安装 5.2.2.4.1 应按使用说明书或试验规程进行安装。 5.2.2.4.2 对基座有隔振要求的应设立不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连的独立混凝土台座,周围存在振源时应在地面与台座间设 5mm 厚橡胶垫。 5.2.2.4.3 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等力学设备应设置金属防护罩或安全防护网。 5.2.2.4.4 各功能室电源插头宜齐整布设且高出地面 1.3m 以上,操作台高度宜控制在 75cm80cm 之间,台

30、面宽度宜为 60cm65cm 之间,台面应铺设黑色橡胶垫,操作台下应设带有白色柜门的储物柜。 5.2.2.5 仪器设备管理 5.2.2.5.1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完善仪器档案,并对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使用、维护保养、期间核查、移动等环节进行管理。 5.2.2.5.2 应编制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经检定/校准或功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2.5.3 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包括管理状态和使用状态两种标识。标识粘贴在设备正面的左上角、 统一整齐, 管理状态标识 (仪器设备管理卡) 应符合附录 B 中 B.5 的规定。 使用状态标识分为 “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分别用 “绿

31、”、“黄”、“红”三色标签进行标识。 功能室名称 配备标准() 要 求 监理单位试验室 施工单位试验室 土工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集料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样品室 15 15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 水泥室 10 1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水泥混凝土室 15 1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力学室 20 2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标准养护室 20 2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沥青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沥青混合料室 20 2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 无机结合料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检测设备室 10 10 化

32、学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留样室 10 10 按照样品状态分区、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储藏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办公室 20 20 应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施 档案资料室 20 20 应通风、防止受潮 DB41/T 11662015 8 5.2.2.5.4 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悬挂在仪器设备对应墙面上,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为 120cm。 5.2.2.5.5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5.2.2.5.6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清扫现场,保持仪器设备清洁。 5.2.2.5.7 化

33、学试剂(危险品)存放地点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与管理。 5.2.2.6 样品管理 5.2.2.6.1 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取样、运输、标识、流转、留样与处置等全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 5.2.2.6.2 样品取样方法、数量应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满足试验检测需要。在取样的同时应留存满足复验需要的样品,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并填写取样记录。 5.2.2.6.3 样品应进行唯一性标识,应符合附录 B 中 B.5 的规定。 5.2.2.6.4 试验结束后,如无异议,工地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处置,处置过程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样品的留存方法、数量和期限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留存样品应有留样记录。 5.

34、2.2.7 档案资料管理 5.2.2.7.1 建立试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按照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与工程同步进行。 5.2.2.7.2 试验检测资料归档应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分类明确、齐整有序、签字齐全。 5.2.2.7.3 及时记录试验检测原始数据,原始记录统一用黑色水笔填写,应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原始数据不得转抄或涂改,当记录或书写错误需更正时,应采用正确的“画改”方式,并在旁边填上正确数据,同时有试验人员签字。 5.2.2.7.4 建立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35、。 5.2.2.8 外委管理 5.2.2.8.1 建立外委试验管理制度,超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进行外委,施工单位外委试验应向监理单位报备,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5.2.2.8.2 工地试验室应将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的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5.2.2.8.3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见证。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5.2.2.9 其他要求 5.2.2.9.1 工地试验室按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5.2.2.9.2 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承诺设立工地试验室,当工程规模过大时(

36、土建标大于 15km、路面标大于 30km),应设立分试验室;施工合同额在 1000 万元以下或距离母体 30km 以内的工程项目,不再单独设立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该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5.2.2.9.3 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5.2.3 拌和站 DB41/T 11662015 9 5.2.3.1 场地建设 5.2.3.1.1 拌和站建设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拌和作业区、材料计量区、材料库、运输车辆停放区、试验区、集料堆放区及生活区,内设洗车池、污水沉淀池和排水系统。生活

37、区应与其它区隔离,生活用房面积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3.1.2 拌和站的场地面积应满足搅拌机组配置及产能、施工需求和工程进度要求,不低于表 5 的规定。 表5 拌和站建设 拌和站类型 场地面积(m2 ) 每个拌和站搅拌机组最低配置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 40008000 2 台拌和机(每台至少有 2 个水泥罐,4 个集料仓) 沥青混合料拌和站 600010000 1 台拌和机(每台至少 1 个沥青罐、集料仓 5 个) 水稳拌和站 30005000 1 台拌和机(每台至少 2 个水泥罐、4 个集料仓) 注1:场地面积为拌和站(含备料场)面积;对于山岭重丘条件困难地区的面积可适当调减。

38、注2:场地面积、搅拌机组配置可结合施工进度要求、备料场大小等情况优化调整。 5.2.3.1.3 凡用于工程的砂石料应按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区存放,每区在醒目处设置材料标识牌,存放场分隔墙采用 C20 混凝土浇筑,高 2m,厚 37cm,确保不串料。每区应设置 1m1m 标准样品池,墙厚采用 12cm 的砖砌结构。 5.2.3.1.4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储料场、路面基层储料场应设置防雨棚。防雨棚宜采用轻型结构,高度应满足机械设备操作空间(一般不宜小于 7m)。 5.2.3.1.5 拌和机料仓上方加设防雨棚。相邻料仓之间隔板加高 100cm,以防串料。 5.2.3.1.6 拌和机醒目位置应悬挂水

39、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水泥稳定粒料配合比标识牌,其设置与规格应符合附录 B 中 B.6 的规定。 5.2.3.2 设备配置与安装 5.2.3.2.1 拌和站配置的拌和设备及拌和设备生产能力最低标准不低于表 5 和表 6 的规定。 表6 拌和设备生产能力 项目等级 规模(万元) 混凝土拌和机 生产能力(m3/h) 水泥稳定粒料拌和机 生产能力(t/h) 沥青混合料拌和机 生产能力(t/h) 3000 75 400 180 3000 90 600 240 注1:水泥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应采用强制式拌和机,具备自动计量功能。 注2:沥青混合料采用间歇式拌合机,配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 5.2.3.2.

40、2 拌和站各罐体宜连接成整体,安装缆风绳和避雷设施。 5.2.3.2.3 拌和站应根据拌和机的功率配备相应的备用发电机。 5.2.3.2.4 拌和站计量设备应通过计量部门标定,控制室应安装空调。 5.2.4 钢筋加工场 5.2.4.1 场地建设 5.2.4.1.1 钢筋加工场应合理设置原材料堆放区、钢筋下料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成品待检区、合格成品区、废料处理区等,功能明确,标识清晰。 5.2.4.1.2 钢筋加工场应搭设防雨棚。防雨棚宜采用轻型结构,高度应满足加工设备操作空间。 DB41/T 11662015 10 5.2.4.1.3 个别桥梁、隧道、涵洞受地形、运输条件限制应视实际

41、情况采用简易钢筋棚加工。 5.2.4.1.4 加工制作区应配设各种型号的钢筋大样图板,其规格应符合附录 D 中 D.2 的规定。 5.2.4.1.5 场地面积应根据钢筋(材)加工量、工期等要求设置,不低于表 7 的规定。 表7 加工场规模及面积 5.2.4.2 设备配置与安装 5.2.4.2.1 钢筋吊移宜采用龙门吊等专用吊装设备,设备应证照齐全、检验合格。 5.2.4.2.2 金属加工机械设置专用工作台,稳固可靠,防止受力倾斜。 5.2.4.2.3 一级公路新建工程或独立大桥箍筋、弯起钢筋等宜配置数控设备加工,其他公路宜参照执行。 5.2.5 预制梁场 5.2.5.1 场地建设 5.2.5.

42、1.1 预制梁场应合理设置办公区、生活区、构件加工区、制梁区、存梁区和废料处理区等,各区功能明确,标识清晰。生活区应与其他区隔离,生活用房面积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5.1.2 预制梁场建设规模和设备配备应与预制梁(板)的数量和生产工期相适应,不低于表 8 的规定。 表8 预制场规模和相关设备配备 序 号 内 容 要 求 1 钢筋棚 至少 1 座 2 台座数量 应与预制时间、数量相匹配 3 吊装设备 满足起吊吨位需要,至少 2 台 4 模板数量 不少于台座数量的 1/(46)匹配 5 自动喷淋养生设施 每片梁板设喷管不得少于 3 条(顶部 1 条,侧面各 1 条) ,喷头间距 0.

43、5m 6 必备的施工辅助设施 横隔板钢筋定位架、钢筋骨架定位架、横隔板底模支撑架 7 标准养生室 满足施工需要 5.2.5.1.3 预制梁场应设置蓄水池,保证施工用水水质和用水充足。 5.2.5.1.4 根据梁(板)养生时间及台座数量设置自动喷淋设施,在台座侧面预先设置 8cm 的养生供水管、对接接头,满足梁(板)养生要求。 5.2.5.1.5 预制梁(板)的台座宜用 C30 以上混凝土浇筑,上角用 38mm38mm5mm 的角钢包边,每隔 3m 加横向联结,台面用 6mm8mm 厚的钢板通长铺面,钢板接缝焊接处理,并用抛光机磨平,吊装孔处采用插槽式活动抽拉板。台座横向做成水平,纵向按设计预设

44、反拱。 5.2.5.1.6 梁体侧模、内模、端模板钢板厚度应不小于 6mm,刚度、强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5.2.5.1.7 用于存梁的枕梁应设在距梁(板)两端面 50cm80cm 处,或按设计要求设置。支垫材质应采用承载力足够的非刚性材料,且不污染梁底。 规模 加工总量(t) 加工场地最小面积(m2) 大 3000 1500 小 3000 1000 DB41/T 11662015 11 5.2.5.1.8 存梁台座承受荷载应满足空心板、 箱梁和 T 梁最多存放层数要求, 空心板叠层不超过三层,箱梁和 T 梁存放不超过两层。 5.2.5.2 设备配置与安装 5.2.5.2.1 预制梁场的大型

45、起重设备(如龙门吊),应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龙门吊应挂设备状态标识牌、安全标语、司机岗位职责等。龙门吊标识牌应符合附录 B 中 B.7 的规定。 5.2.5.2.2 预制梁场张拉与压浆设备宜采用智能张拉与压浆技术。 5.2.5.2.3 配设梁(板)喷涂模具,梁体拆模后及时对梁(板)喷涂统一标识和编号,其设置应符合附录 B 中 B.8 的规定。 5.2.5.2.4 预制梁场(T 梁、箱梁)应配置上下钢斜梯。 5.2.5.2.5 预制台座、存梁台座设置间距应大于 2 倍模板宽度。预制梁场应配置梁体钢束张拉防护台座挡板,挡板采用厚 6mm 钢板,尺寸为 200cm150cm,挡板背面喷涂

46、安全警示标志。 5.2.5.2.6 配置钢筋骨架绑扎专用定位架和面板钢筋加工专用模具。 5.2.6 施工材料存放 5.2.6.1 砂、石料存放 5.2.6.1.1 用于实体工程的砂石料堆放应按 5.2.3.1.3 的规定执行。 5.2.6.1.2 砂石料应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状态标识,其标识牌的规格应符合附录 B 中 B.4 的规定。 5.2.6.2 钢材存放 5.2.6.2.1 钢筋、钢绞线、型钢等钢材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类存放在仓库或防雨棚内,并挂牌标识,其标识牌的规格应符合附录 B 中 B.4 的规定。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垫高不小于 30cm。 5.2.6.2.2 钢

47、筋存放场应设置不小于 3m12m 废料堆放区。 5.2.6.3 半成品、成品存放区 5.2.6.3.1 存放场地宜搭设半成品、成品存储棚库。 5.2.6.3.2 材料储存时应按使用、安装次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并按附录 B 中 B.4 的规定做好标识,小件(散件)材料及配件宜存放于箱、盒内;易滑落的材料应捆绑牢固,堆放有序。 5.2.6.3.3 金属、 木材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按规定垫高不少于 30cm, 并避免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 5.2.6.3.4 支座、锚具等主要成品材料应在室内存放。防水卷材及土工材料等应避免雨淋、日晒、受潮,注意通风,远离热源。 5.2.6.3.5 周转料具的存放应

48、随拆、随整、随保养,码放整齐。大模板存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得靠在其他模板上或物件上。 5.2.6.4 袋装水泥、外加剂库房 5.2.6.4.1 库房内地面应进行硬化、防潮处理,水泥应架空、离墙(地)均不小于 30cm。 5.2.6.4.2 袋装水泥应按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分别堆放,水泥垛高不得超过 10 袋,并按附录 B 中B.4 的规定做好标识,先到先用,防止混掺使用。 5.2.6.4.3 外加剂应按不同批次、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日期分开存放,存放高度不应超过 1.5m,液态外加剂应分罐存放,并按附录 B 中 B.4 的规定做好标识。 5.2.6.5 火工品库 DB41/T 1166

49、2015 12 5.2.6.5.1 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应储存在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仓库内。 5.2.6.5.2 库房应设有专人管理,并制定火工品验收、发放、防火、安全保卫、交接班、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废爆炸物品销毁等制度。 5.2.6.5.3 库房应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隔离。炸药、雷管应分库设置,距离不小于 30m;库内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以及监控设施。 5.2.6.5.4 库房具备通风、防爆照明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 5.2.6.5.5 库存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库内货架应牢固,距墙不小于 0.lm。库内堆放的物资距墙应不小于

50、0.3m,垫高不小于 0.3m,放置雷管时应铺设胶质皮垫。 5.2.6.5.6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库, 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5.2.6.6 危险品库 5.2.6.6.1 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开存放,间距不小于 5m。 5.2.6.6.2 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存放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且远离生活区。 5.2.6.7 油库 5.2.6.7.1 油库应制订安全管理、用火管理、外来人员登记等制度。 5.2.6.7.2 油库应划分消防区域,制订消防预案,设置消防砂池,配备消防工具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5.2.6.7.3 油罐应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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