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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446-2019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pdf

1、ICS 27.140 P 55 甘肃省地DB62 万析、准DB 62fT 446-2019 代替DB62/446-1995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2019一 07-22发布2019一 08 一01实施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0862月446-2019目;欠前言II 引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I I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总则5 河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湖泊3 7 水库工程. 4 B 引水枢纽工程5 9 泵站工程. 6 10 灌排渠沟及输水管道. . . . . . . . . . . 7

3、 11 村镇供水工程. 9 12 农村水电站工程10 13水利工程供电设施及线路罔 10 14 水利工程生产管理设施 . . . . 11 I 0862月446-2019目IJ1=1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62/446-1995(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本标准与DB62/44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增加了引水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修订了河道及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修订了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修订了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修订了水利工

4、程生产管理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将原第7章标题机电井及供水工程修改为村镇供水工程,并修订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将原第8章标题水电站工程修改为农村水电站工程,并修订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将原第9章标题农电设施及线路改为水利工程供电设施及线路,并修订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将原第10章标题渠系工程修改为灌排渠沟及输水管道,并修订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本标准由甘肃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有俊、曾晓春、张庆、张潜、朱晓锋、张建功、陈建同、高兴民、文Ij卫平、唐炯、魏凯、邵红、张雅琴、崔雪爱、尚

5、玉玲、石丽容。本标准于1995年1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次修订。II 号|-E司0862月446-2019自 DB6二/446-1995实施以来,甘肃省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国士部门依法依规完成了大量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为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修订DB62/446-1995的主要原因:为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甘肃省自2017年开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DB62/446-1995己不能满足河(湖)长制工作的需要;DB62/446-1995发布实施后,国家和水利部陆续颁布、修订了部分水利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应该对该标准进行相应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些

6、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不仅影响了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应适时修订DB62/446-1995, 为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保护河湖水生态环境持续发挥重要作用。III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术语和定义、总贝川、tlJ界方法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河湖及各类水利工程土地划界。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0862月446-2019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

7、L 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3. 1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和管护责任。3.2 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需要划定的范围,包括河湖和水利工程及生产管理设施本身占用土地及其覆盖范围以外的定区域。3.3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满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需更,防止在水利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投施安全有影响的活动,在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划定的一定区域。3.4 护堤地为保护堤防工程,在

8、堤防背水侧堤脚以外划定的-5E区域。4 总则4. 1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河湖和水利工程。其中河湖包括河道、湖泊;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泵站工程、灌排渠沟及输水管道、村镇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工程、水利工程供电设施及线路、水利工程生产管理设施等。由于特殊位置、工程类型、地形和管理等需要,本标准不能包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类似对象确定。1 D862/T 446-2019 4.2 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水

9、利工程管理组织。农民用水协会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用水协会。4.3 本标准所列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为水平距离。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应按本标准确定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并要求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和签订管护协议。4.4 河湖和水利工程土地戈IJ界中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划定,保证?可湖和水利工程基本的管护范围,避免发生管理脱节缺位。6 河道5. 1 有堤防的河道有堤防的?可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见图1)。护堤地宽度从堤脚计起,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

10、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值按表l确定。大江大?可重要堤防、重点险工险段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保护范围自护堤地边界线i十起,分平原区和山丘区,其值按表2确定。城市河道、洪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适当减小。i la, l!. LJ 卫星k 拟出穴河车-1? 产t :如l界范围lb:保护范围图3隐蔽工程划界示意图7. 5 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自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lOm50m。7. 6 平原水库工程。平原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泵站、进水问及涵I同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平原水

11、库大坝T游管理范围从排水沟外沿一定距离,其中大型不少于50m,中型不少于20m,小型不少于lOmo平原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m。其它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小。7. 7 塘坝工程塘坝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适当降低标准,合理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8 引水枢纽工程8. 1 有坝引水枢纽有坝寻|水枢纽管理范围包括溢流堪、拦?可闸、进水闸等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及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一定范围(见表们。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一定距离(见表6)。位于采砂问道上的寻|水枢纽,其保护范围应适当增大。5 0862月446-2019表5号|水

12、枢纽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工程规模大型1m中型1m小型1m上游150300 lOO150 50lOO 下游150300 lOO150 50lOO 两侧40lO O 1O40 5lO 表6号|水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工程规模大型1m中型1m小型1mt游300500 200300 lOO200 下游300500 200300 lOO200 两侧200300 lOO200 lOlOO 8. 2 无坝引水枢纽无坝引水包括进水阐、导流堤(坝)及冲沙|响等主体工程,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有坝引水枢纽划界标准确定。9 泵站工程9. 1 泵站工程泵站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上游连接段、i肯i亏机桥、进水池、泵

13、房、出水池、下游连接段、泵房两侧联接建筑物等主体工程的覆盖范围,及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一定范围(见表们。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一定距离(见表别。表7泵站主体工程外的管理范围工程规模大型1m中型1m小型1mt游200300 lOO200 50lO O 下游200300 lOO200 50lO O 两侧50lOO 3050 1O30 表8泵站工程保护范围工程规模大型1m中型1m小型1mt游300500 200300 lOO200 下游300500 200300 lOO200 两侧200300 lOO200 50lO O 6 D862/T 446-2019 9. 2 上水压力管道地

14、埋管道管理范围在地埋管道开挖线外延2mo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m5m(见图的。敞露管道管理范围,平坦地面部分,按管道外支墩边线外延2m5m(见图5);爬坡部分,按管槽开挖线边界外延2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10m。9. 3 出水池I 1-.1问t-ln-I la管理范围lal:工程占地宽度la2:划界范围lb:保护范围lLt 图4地埋管道划界示意图k l自lb,输水管道la:管理范围lal工程占地宽度la2:划界范围lb:保护范围图5平坦地面敞露营道划界示意图泵站出水池管理范围自基础边界线两侧外延5m10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10m。其中,j;

15、真方出水码头从填方坡脚线向外计起,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9.4 供变电设施泵站厂区外供变电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13章的要求确定。10 灌排渠沟及输水管道10. 1 渠道10. 1. 1 挖方渠道的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见图6),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角线计起(见图7), 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参见图8)。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表9确定。7 D862/T 446-2019 表9渠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计流量ICm3/s) 管理范围1m保护范围1m2以下21O 1O25 25以上8 L 13 34 46 61O k la:管理范围lal工程占地宽

16、度la2划界范围图6挖方渠道划界示意图b. t-b-L A 气渠道回填土la管理范围lal :工程占地宽度la2划界范围图7填方渠道划界示意图lb保护范围lb:保护范围Lt 均llb i.,L a2 la :管理范围lal:工程占地宽度la2:划界范围lb:保护范围图8傍山渠道划界示意图13 35 58 81O 0862月446-201910. 1. 2 渠道在进入不同地段,受自然地形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本着有利于渠道科学管理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可适当扩大或缩小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即根据不同设计流量的渠道,按表9给出的tlJ界标准乘以表10给出的系数确定。表10渠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影响系

17、数戈壁、荒滩及无傍山渠道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分段类型;军陷滑塌地段口密集地段人平坦地段傍山上侧傍山下侧管理范围24 23 2 l.53 O.6O.8 保护范围23 25 26 24 O.5O.8 注若同时有表内几种情lJL时,系数可以连乘10. 1. 3 渠道两侧的护渠林带,应划入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10. 1. 4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的田间道路,在渠道划界时应包括在管理范围内。10. 1. 5 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标准确定。10.2 渠系附属建筑物10.2. 1 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明、泄水闸、涵洞、农桥、测水设施等建筑物,其管理

18、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基础边线夕阳同级渠道标准确定。10.2.2 渠系上的渡宿、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从建筑物上下投号外边线算起,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3倍系数确定。进、出口管理范围从建筑物外边线算起;槽(支、镇)墩管理范围从基础边线算起,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25倍的系数确定。跨河(沟)工程,可根据其设计要求或安全运行需要,在河(沟)道上、下游划定适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10.2.3 渠系大型分水阐、冲沙|明、溢流ill!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建筑物基础外边线算起,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154倍系数确定。10.3 输水管道可f正地的

19、输水管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9.2条的要求确定。不能f正地的,保护范围按管道中心线向两侧外延2m5m。11 村镇供水工程11. 1 水源及取水构筑物11.1.1 河道取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第8章的要求确定。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按照HJ338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11.1.2 湖泊、水库取水工程,管理范围按第6、7章的要求确定。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按照HJ338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11.1.3 地下取水工程,有厂房的管理范围自供水井厂房边界线外延2m5m;无厂房的自井台边界线外延5mlO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按照HJ338地下水

20、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9 0862月446-201911. 2 供水工程11. 2. 1 有围墙的水塔、蓄水池、净水车间等,管理范围自围墙边线向外2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m5m。11. 2. 2 单个水塔、水池等。管理范围自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m8m。11. 2. 3 观测、检查、阐闹井等小型建筑物和供水点周围,可根据工程和管理需要,适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11. 2. 4截引工程管理范围以开挖线计j毡,左、右两侧和下游5mlOm,上游30m50m。保护范围以截潜坝为中心,当坝前汇水池形成定面积的稳定水塘,且补给来源主要为地下

21、潜水时,按照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确定。当坝前汇水池面积较小,且补给来源为地下水时,应同时满足湖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11. 2. 5 供水工程的泵站、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9章、10章的要求确定。供水工程管道的保护范围,按管道中心线两侧外延2m5m(市区1m)。11. 2. 6供水工程专用的配电变压器和线路,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第13章的要求确定。12 农村水电站工程12. 1 水电站厂区水电站厂区管理范围在厂区围墙边线向外2m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m5m。12.2 水电站的引水枢纽、渠道、管道水电站的引水枢纽、渠道、管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本标准有关规

22、定确定。尾水部分按保证电站设计要求和安全运行的需要确定。12.3 水电站变配电设施及电力线路水电站变配电设施及电力线路按第13章的要求确定。13 水利工程供电设施及线路13. 1 变电所水利工程用变电所围墙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m5m。13.2 独立的配电设施独立的配电设施管理范围自基础四周1m5m确定。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m5m。13.3 电力线路13.3. 1 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从基础外缘外延一定距离35KV以下5m,35KV及以上10m。13.3.2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子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

23、的区域,在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见表11);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以10 0862月446-2019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见表12)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确定。电压等级IKV距离1m电压等级IKV距离1m13.4通信线路表11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O 3511O 154330 500 5 10 15 20 表12距建筑物的水平去全距离电杆、铁塔、拉线的保护范围按杆基、f苔架、地错囚周2m5m确定。架空线路两侧向外各2m为保护范围。13.5 地埋电缆、光缆地埋电缆、流缆白地面标桩两侧l各O.75m所形成的平行

24、线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江河电缆、光缆等般不小子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般不小子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为保护范围。14 水利工程生产管理设施14. 1 水利工程的监测设施、标志等,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14.2 水利工程附近的管理站、管理房、看守房及生活区(含为管理人员生活划定的生产基地)等,其管理范围按该区域边界线外延1m2m确定。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m5m。14.3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的专用公路,按实际占有面积确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IOm50m。14.4 直接为灌区生产服务的灌溉试验场(站)、工程防护林、预制构件和维修用场地等,按实际占有面积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m5m。14.5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企经营的农业生产基地、林场、果园等,按实际占有面积确定管理范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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