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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284-2018 精准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规范(贵州省).pdf

1、 ICS 01.040.03 A 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2842018 精准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2018 - 08 - 14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284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工作依据 . 1 4 搬迁对象精准识别 . 2 5 搬迁方式 . 4 6 住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 4 7 安置方式 . 4 8 实施方案编制 . 5 9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 5 10 搬迁入住管理 . 6 11 资金管理 . 7 12 旧房拆除复垦复

2、绿 . 8 13 后续发展和社会融入管理 . 9 14 项目验收 . 9 15 档案管理 . 10 DB52/T 1284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州省师范大学、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应政、张杰、董颖苹、徐元刚、何兴宇、柯娜、李娇、苟敏。 DB52/T 12842018 1 精准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依据、搬迁对象精准识别、搬迁

3、方式、住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安置方式、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搬迁入住管理、资金管理、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后续发展和社会融入管理、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地方,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2.2 两个责任备案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定期报备。 3 工作依据 “十三五

4、”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 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发改地区20162022号) 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202号) 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 、 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号) DB52/T 12842018 2 贵州省

5、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采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黔府办发电 201610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建设高层电梯房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紧急通知 (黔府办函2017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4号)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黔迁指发20175号) 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订、等文件的通知(黔迁指办发20178号)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跨区域安置实施意见(黔迁指发20173号)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黔迁领发20162号) 4

6、 搬迁对象精准识别 4.1 搬迁对象界定条件 4.1.1 迁出地区域条件 应是纳入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台账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识为易地扶贫搬迁一批,应同时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b) 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c) 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d) 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

7、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 严重制约区域发展, 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e) 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4.1.2 搬迁农户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b) 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c) 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址灾害的建档立贫困户 (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d) 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 50 户以下、且

8、贫困发生率在 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e) 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 以及搬迁家庭只有 1 人的, 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住房免费居住, 产权归政府所有, 也可结合民政提供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4.2 识别登记流程 DB52/T 12842018 3 4.2.1 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对象 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 4.2.2 纳入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新增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 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搬迁公

9、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州)审批。 4.3 搬迁对象确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地域特征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经过精准识别登记程序认定、 列入建档立卡台账标识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贫困农户; 整村寨同步搬迁人口必须是符合规定的贫困自然村寨经过精准识别认定的整体搬迁随迁人口。 符合搬迁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原则上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难以安置的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 可由政府根据其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4.4 搬迁对象特殊问题处理 4.4.1 通过精准识别已经进入规划,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识的建

10、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搬迁前标识为脱贫的,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其他未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的贫困人口已标识为脱贫的,不纳入搬迁范围。 4.4.2 已享受过 2012-2015 年扶贫生态移民政策及此前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口,不得纳入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的2016年 (不含2016年)以前农村危房改造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按照相关认定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衔接,凡是已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户,不再实施农危改项目。 4.4.3 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

11、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 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

12、、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4.4.4 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4.5 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 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 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4.4.6 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有车、有

13、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DB52/T 12842018 4 4.4.7 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孤儿原则上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纳入民政兜底扶持,但如双方均符合搬迁条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赡养、抚养协议,经村、组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一同搬迁。 4.5 搬迁对象动态管理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对象确定后,因意愿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和规范程序进行动态管理。 4.

14、6 签订搬迁协议 根据自愿原则,对已确定的年度搬迁对象,按规定程序与农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 5 搬迁方式 5.1 总体要求 坚持省级统贷统还,坚持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主,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坚持以县为单位集中建设,坚持不让贫困户因搬迁而负债,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 5.2 搬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命令。各地应按照“政策宣传在先”的办法,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逐村逐户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5.3 整体搬迁 自然条件差,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村庄,优先实施自然村寨整体搬迁。深度贫困地区新增搬迁的自然村寨贫困发生率放宽到20%以上。“组组通”公路三年行动

15、计划新增搬迁的自然村寨,可以不受贫困发生率的限制,但必须整组(寨)全部搬迁。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包括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4 零星搬迁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6 住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6.1 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对象 住房建设资金人均补助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 个体对原宅基地复垦复绿的人均补助0.3万元。 住房建设需个人自筹资金人均0.2万元。 配套基础设施人均投资2万元。 6.2 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的非贫困人口 住房建设资金人均补助1.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

16、人奖励1.5万元, 个体对原宅基地复垦复绿的人均补助0.3万元。 住房建设需个人自筹资金人均1万元。 配套基础设施人均投资2万元。 DB52/T 12842018 5 7 安置方式 7.1 安置点选择原则 7.1.1 安置点的选择要尽可能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坚持以岗定搬、以产定搬,根据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安置点的选择既要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县城为主、中心集镇为补充;同时也要坚持以县为单元统筹安置点集中安置。 7.1.2 安置点选址要优先考虑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就业发展,有利于脱贫致富,避免为搬迁而搬迁。 7.1.3 安置点应地质稳定、环境安全,饮水、供电、交

17、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或易于建设,搬迁对象就医及子女上学较为方便。安置点选址须开展地质灾害评估。 7.1.4 安置点建设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园地。 7.2 安置类型 安置类型主要有县城 (园区) 安置、 中心集镇集中安置、 中心村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四种类型。 2016项目以城镇安置、中心村集中安置为主,多种安置方式为补充; 2017-2018年项目全部为城镇化集中安置,跨市(州)安置的,需经迁入地、迁出地所涉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备案;跨县(市、区、特区)安置的,需经迁出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18、建设指挥部和所涉市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备案。 未经批准自行跨县安置的,不得享受相关政策补助。 8 实施方案编制 8.1 编制主体 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下,以县为单位、以安置点为单元,由项目业主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跨区域安置的,由迁入地政府牵头,会同迁出地政府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8.2 实施方案关键要求 除按照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编制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搬迁对象必须精准到村、到户、到人,防止“先建房子后找人”现象; b) 负责安置点工程建筑及其投资概算的规划设计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设计成果必须

19、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有条件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安置点的规划设计要简约、安全、实用,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要突出自然,尽可能利用自然地型地貌依山就势,避免大挖大填;要突出特色,建筑风格上注重当地民族特色、文化特色和风俗习惯,增强可识别性和可阅读性; c) 安置点水、电、路、讯、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卫生、教育、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d) 脱贫措施必须精准落实到点、到户、到人,要注明劳动力总数及其每户的就业岗位; e)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落实到点、到村、到户,形成较为完整的任务链和责任链。实施方案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 8.3 实施方案审批 DB52/

20、T 12842018 6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代可研)由县级发改部门会同移民部门审批,并报省、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跨市(州)安置的,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审批,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跨县(市、区、特区)安置的,由市(州)发改委会同市(州)移民部门审批。 9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9.1 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严格落实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包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制, 县级党委书记、 县长要直接报包或共同报包辖区年度最大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9.2 业主确定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由县级人

21、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和搬迁对象分布等情况,按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业主。 9.3 建设方式 从2017年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必须统规统建,并要求以县为单位集中建设和管理。 9.4 住房面积控制 住房户型应对应搬迁家庭人口数量,以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基本户型图集户型为参照,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9.5 建设成本控制 9.5.1 住房建设成本控制 城镇化集中安置的项目应通过加强招投标管理、 施工管理、 建筑材料价格监测、 建筑材料批量采购、建设成本审计等办法, 使建房成本控制在合理区间, 原则上城镇化集中安置

22、住房建设成本每平方米控制在1500元左右;中心村安置项目,原则上住房建设成本控制在1200元左右。 9.5.2 基础设施成本控制 对安置点的供水、供电、交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应从当地现有条件和具体情况出发,按有关规定经济合理地进行配置。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a) 划分安置点红线, 安置小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安置点工程建设投资概算, 安置小区及红线外的项目不得挤入或变相纳入该安置点建设投资概算。 b) 区分投资来源,安置点需要配置的学校、幼儿园、文体设施、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就近依托和利用现有资源;安置小区确需配置的,其投资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c) 场平工程要因地制宜

23、,经济合理,要科学利用原有地质地貌条件,依山就势布局房屋建设,防止大挖大填。 9.6 进度控制 DB52/T 12842018 7 按照时间服从质量原则,项目周期按18个月控制,1季度完成项目安置点选址、规划设计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4月份项目实质性开工,6月底前全面完成基础施工,12月底前住房主体全面完工,次年3月底前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住房简单装修,6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搬迁入住。 10 搬迁入住管理 10.1 入住条件 10.1.1 住房工程质量验收 住房主体工程完工后,县级政府应组织住建、发改、移民、扶贫等部门,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对房屋面积和质量、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4、使用管理等,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面审查、提出验收和可否交付使用的意见。未经质量验收的安置项目,一律不得搬迁入住。 10.1.2 房屋装修 2017年及以后项目,各地应在征求入住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坚持简单、适用、节约原则,确定统一装修标准,限期完成装修。 10.2 住房分配 住房质量验收及房屋装修后,县级移民部门要会同项目法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科学、精准的住房分配方案,充分征求搬迁户意见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讨论后批准执行。防止因分房不公而引发信访问题。 10.3 入住管理 搬迁户搬迁入住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在搬迁入住同时要通过上门服务等办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

25、及时办理教育、医疗、养老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 11 资金管理 11.1 资金来源 11.1.1 中央预算内投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审定的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 以及人均8000元的住房补助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年度预算下达,由财政渠道拨付到县。 11.1.2 省筹集资金 包括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省级统筹的相关专项资金等,由贵州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封闭运行, 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搬迁任务和投资概算, 直接拨付到县级平台公司专用账户, 再由县级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法人, 在省县项目法人之间的

26、独立账户封闭运行,全流程实行物理隔离,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平台公司和各代理行严格对建档立卡人口资金与本行承接的同步搬迁人口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分户储存、分类管理,确保两类资金不交叉使用,在同一项目中既有建档立卡人口,又有同步搬迁人口时,严格按照人口类别、人口数量分别从两个专户中支付资金。 DB52/T 12842018 8 11.2 管理要求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筹集坚持省级统筹、 统贷统还, 资金使用管理从上到下全流程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资金使用接受全程审计监督。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 11.3 资金审批与

27、支付 11.3.1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在实施支付审核审批时, 不区分资金来源, 统一由各代理行县级支付审核审批支付,不再报上级分行审核审批。 11.3.2 通过国开行下达到项目县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不分资金来源 (即不区分地方债券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贷款资金及省级统筹资金)。 11.3.3 阶段性资金支付审核资料: 投融资公司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项目支付申请表, 县级移民部门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对相应的搬迁安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查证或验收资料、工程款发票复印件。 11.3.4 建立融资放贷绿色通道,简化资金拨付程序,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1.4 资金使用与结算 11.4.

28、1 住房补助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全额由政府统一用于住房建设。 若奖励资金补足建房差欠费用后有节余,首先用于房屋内部简装修,简装修后还有节余的,可用于简单家具配置和搬迁户的后续发展。 11.4.2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按照限定最高补助标准, 据实核算补助额度的原则, 由政府统筹用于建设集中安置点内部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发给搬迁群众。对于出现超支情况的,超支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11.4.3 各县在省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范围内, 可按人均 4.7 万元的补助标准总额控制使用: 即同一类别搬迁对象不区分资金来源,进度快的项目,以 4.7 万元人为上限,优先安排使用资金,进度

29、慢的项目使用后续资金。 11.4.4 在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各县级平台公司要依照资金来源性质(即建档立卡人口:地方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低息贷款;同步搬迁人口:省级补助资金、贷款资金)和资金用途标准进行调账处理。 11.4.5 项目建设征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地质勘查、招投标等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以及工程监理、决算审计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不能从政府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12 旧房拆除复垦复绿 12.1 实施对象 享受贵州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对象。 12.2 实施主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可由政府组织拆除,也可由农户按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拆除。 12.3

30、责任分工 12.3.1 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DB52/T 12842018 9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省域内流转的易地扶贫搬迁调剂节余指标任务进行分解,监督落实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并对非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进行审批。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的责任主体。 12.3.2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按照节余指标生产程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非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跨省域调剂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 对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宅基地复垦进行验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县级实施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复核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复垦县级验收情

31、况,验收非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将已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复核后的农用地面积,转换为节余指标并提交入库申请。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节余指标入库申请进行审查, 对入库指标建立台账纳入平台管理, 下达、核销易地扶贫搬迁还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任务和生产任务,指导节余指标调剂、流转,对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农用地进行抽查监督。 12.3.3 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职责 市、 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当地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 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每月、市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每季度,向上级移民水库和生态部门报送旧房拆除进度、对应地点和搬迁人口等。 省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负责对搬迁户旧房拆除进

32、行调度和督办, 每年底前将当年已完成宅基地拆除的相关资料,同时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 12.3.4 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12.3.5 农业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参与本级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的验收、复核、抽查监督等工作。 12.4 旧房拆除时限 按照省政府确定年度工程项目建设时间节点,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安置区项目建成交付后一年内, 及时组织对迁出区旧房实施拆除并复垦复绿。 12.5 旧房拆除复垦过程特殊问题处理 参照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执行。 13 后续发展和社会融入管理 13.1 主要目标

33、严格执行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要求,全面落实搬迁后的生计保障和后续发展“五个三”保障机制,重点解决好“搬迁进城后的生活怎么办”、“搬迁后迁出地的土地怎么办”等问题,重点落实就业和产业配置,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 13.2 主要措施 13.2.1 盘活好迁出区承包地、山林地、宅基地“三块土地”。 13.2.2 统筹好安置地就业、就学、就医“三大问题”。 DB52/T 12842018 10 13.2.3 衔接好迁出及迁入地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三类保障”。 13.2.4 因地制宜建设经营性公司、小型农场、公共服务站场“三个场所”。 13.2.5 探索建立集

34、体经营、社区服务管理、群众动员组织“三个机制”。 14 项目验收 14.1 安置工程验收 验收重点是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情况及搬迁入住情况。 14.1.1 住房建设 住房建设按批准方案实施完成,建设规模、施工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达到设计要求。 14.1.2 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供电、供水、排污等配套基础设施根据规划建设到位,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14.1.3 搬迁对象搬迁入住 搬迁对象全部实质性搬迁入住;安置住房专项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组织搬迁对象搬迁入住。 14.2 综合竣工验收 14.2.1 安置工程: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按批准方案和规划设计建设完成,建设规模、施工质量达

35、到设计要求,住房面积符合政策标准;购置住房程序合规、质量达标、面积合标、价格合理;搬迁对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并全部实质性搬迁入住。 14.2.2 旧房拆除:搬迁户旧房全部拆除。 14.2.3 承包地、山林地、宅基地“三块土地”:旧房复垦工作完成,承包耕地确权登记颁证,山林地权属界定明确,承包地、山林地流转、收储、退耕还林等工作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推进。 14.2.4 就业、就学、就医“三大问题”:就业培训按计划落实,城集镇安置有劳动力家庭实现一人以上稳定就业;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就地入学,国家和省有关资助政策落实;搬迁群众基本就医需求满足,相关就业政策落实。 14.2.5 低保、

36、医保、养老保险“三类保障”: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根据搬迁群众意愿完成转移续接工作。 14.2.6 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统筹资金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15 档案管理 15.1 搬迁对象档案 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申请书、审批表、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新旧房屋照片等。 15.2 工程建设档案 DB52/T 12842018 11 15.2.1 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消防施工图审查意见、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15.2.2 施工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变更资料、见证报告;设计、监理、施工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参建人员从业上岗证。以上资质文件、施工过程资料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并提供。购买保障房的,需提供购买合同及价格核定过程性材料。 15.2.3 资金文件。投资文件、借款协议、资金拨付、报账资料等。 15.3 工程验收档案 住房验收资料(分户验收资料及专项验收资料等)、基础设施验收资料。住房分配有关资料。所有归档资料应注意保存电子文件,待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与其做好衔接。 _ DB52/T 128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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