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762018 精准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2018 - 08 - 14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276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预算安排与分配 . 2 4 资金使用 . 3 5 管理与监督 . 4 DB52/T 1276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财政厅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
2、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景德、 周雯、刘云、罗鹏、高子媛、杨韫、张熙。 DB52/T 12762018 1 精准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与分配,使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精准扶贫工作中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2.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冬修水利、以工代赈、少
3、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2.3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2.4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指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2.5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 用于管理核算财政专项
4、扶贫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 DB52/T 12762018 2 2.6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3 预算安排与分配 3.1 预算安排 各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状况, 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3.2 资金分配 3.2.1 原则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年度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贫困县及其他有
5、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分配,并向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县、贫困村数量,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规模、占总人口的比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状况等。 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脱贫攻坚任务等。 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 3.2.2 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因素 3.2.2.1 扶贫发展 扶贫发展资金由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除国家戴帽下达以及省委、 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省级资金按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成效考核因素,按 2:2:5:1的比例分配
6、到县。 3.2.2.2 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资金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以贫困县上年末贫困人口为基数,结合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工作、当年贫困县退出任务、各县脱贫成效等因素分配。 3.2.2.3 少数民族发展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民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兼顾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任务、民族工作任务和成效等因素分配。 3.2.2.4 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 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由农业部门、 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主要用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国有贫
7、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按照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3.2.2.5 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 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农业扶贫产业的区域布局、发展重点、资源禀赋、扶贫任务等因素分配。 DB52/T 12762018 3 3.2.2.6 冬修水利 冬修水利资金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贫困地区建设任务和项目储备等因素分配。 4 资金使用 4.1 使用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 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 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 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增强贫困人口自我
8、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精准使用资金。 4.2 支出范围 4.2.1 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4.2.2 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4.2.3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4.2.4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4.2.5 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
9、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4.2.6 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其他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4.2.7 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4.2.8 贫困县可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规定,统筹整合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4.3 负面清单 4.3.1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4.3.2 交通
10、工具及通讯设备。 4.3.3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3.4 弥补企业亏损。 4.3.5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4.3.6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4.3.7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4.3.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4.3.9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DB52/T 12762018 4 4.4 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各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分别据实列支不超过1%和2%的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省级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 4.5 资金拨付 4.5.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
11、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市、县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省财政直接将资金调度到市(州)和省直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 4.5.2 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非省直管县资金下拨至非省直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 4.5.3 市(州)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分配方案,于收到分配方案后 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市(州)财政联合行文下达县。 4.5.4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指标及资金后,属于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财政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分配方案,下达指标到项目主管部门
12、。属于乡(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县级财政联合行文下达指标到乡(镇)。 4.5.5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同级人大批复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县国库基本户划拨至县国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统一使用。 4.5.6 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开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未开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实行专账核算。 4.5.7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 4.5.8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招投
13、标管理范畴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4.5.9 各市、县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完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结转结余率将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4.6 资金报账 4.6.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 4.6.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机构负责报账。 4.6.3 报账流程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资金指标文件,按相关规定启动实施项目。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提出报账申请,填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专项
14、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承包合同(协议)、发票(或凭据)、项目验收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送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财政部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报账申请后,对符合报账的及时报账,对不符合报账的、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单位完善相关手续。项目完工后,如无特殊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账。 5 管理与监督 5.1 管理 DB52/T 12762018 5 5.1.1 部门职责 5.1.1.1 各级扶贫、发展和改革、民宗、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商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和扶贫部门汇总
15、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5.1.1.2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5.1.1.3 各级扶贫、发展和改革、民宗、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5.1.2 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制度、管理办法及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b) 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公示栏、 项目牌等方式, 将
16、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事前和事后公示公告。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c) 公告公示的时间不应少于 10 天; d) 落实“两个一律”公开要求,即省、市、县级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 5.1.3 绩效评价 5.1.3.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 5.1.3.2 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之一。 5.1.3.3 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制定。 5.2 资金使用监督 5.2.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 5.2.2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和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_ DB52/T 127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