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1.100.30 C 72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082017 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爆破拆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emolition blasting of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 2017 - 08 - 18 发布 2018 - 01 - 18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208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爆破设计 . 2 5 爆破施工 . 3 6 起爆 . 6 7 爆后检
2、查 . 6 8 安全防护 . 7 9 应急预案 . 7 DB52/T 1208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大学、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明生、陶铁军、马静、池恩安、康强、王晓、余红兵、李杰、刘强、周建敏、张修玉、岳梦蕾、吴远林、刘光汉、佘勇、杨林兵、王阳、左
3、宇军、邵建平、折小荣、黄兴、张树忠、黄国烜、孙元飞、李贺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2/T 12082017 1 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爆破拆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拆除爆破技术的爆破设计、爆破施工、起爆、爆后检查、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 本标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钻孔的爆破拆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1 爆破
4、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 配有钢筋增强的混凝土建造的建(构)筑物。 3.2 数码电子雷管 Digital electronic detonator 采用电子控制模块对起爆过程进行控制的雷管产品。 3.3 预处理 pretreatment 在爆破作业前, 对预拆除建构筑物爆破切口内部分结构或影响爆破倒塌的非承重结构进行人工或机械拆除的准备过程。 3.4 导爆管雷管 nonel detonator 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的基本元件,由高压聚乙烯塑料制成的塑料管。 DB52/T
5、 12082017 2 3.5 装配引药 charge priming 把雷管装进药卷,形成起爆药卷。 4 爆破设计 4.1 现场勘查 4.1.1 方案设计前,应对预爆破拆除建(构)筑物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主要包括: a) 对预拆除建(构)筑物的勘察,即建(构)筑物结构特点、主要尺寸和混凝土材质强度; b) 对周围环境状况的勘察,即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的分布,预拆除建(构)筑物的距离、交通及其他重要设计的相关情况; c) 对可能危及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勘察。 4.1.2 爆破作业环境应按照 GB 6722 的规定执行。 4.2 方
6、案设计 4.2.1 设计依据 应符合GB 6722、GA 990和GA 991的规定。 4.2.2 技术设计 4.2.2.1 工程概况 应包括预拆除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状况、爆区周围环境、爆破拆除要求和目的等。 4.2.2.2 爆破技术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拆除范围和高度的计算、结构稳定性分析、孔网参数及药包布置的确定,起爆顺序和延期时间,计算爆破工程的总钻孔数量、钻孔总长度等。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爆破参数取值范围见表1。 表1 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爆破参数取值范围 参数 孔位 孔径 d mm 最小抵抗线 Wm 孔距 amm 排距 b mm 临近系数m 孔深 L 取值范围 垂直孔、 水平孔
7、和倾斜孔 3842 0.30.5 200 或mW 200 或 0.6 W1.0W0.72.0 cH 注 1:H 为预拆除建(构)筑物布孔部位构件厚度。 注 2:c 为边界条件系数的取值: a) 爆破体底部有自由面:0.60.9; b) 爆破体位于变截面上:0.91.0; c) 爆破体位于等截面上:1.0。 DB52/T 12082017 3 4.2.2.3 爆破网络设计 应包括起爆方法、网路设计计算、连接方法、起爆方式等。 4.2.2.4 安全设计 主要内容包括最大段起爆药量及一次爆破的总药量确定, 塌落触地振动和飞溅物影响范围的预测计算,减振及防振措施的制定,结构后座及残体滚落、前冲防护措施
8、,爆破体表面的覆盖或防护屏障的设置,对爆破建(构)筑物周围重点保护结构进行爆破振动、空气冲击波现场监测等。 4.2.2.5 技术设计附图 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预拆除建(构)筑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路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附图和文字说明。 4.2.3 施工组织设计 应按照GB 6722的规定执行。 5 爆破施工 5.1 施工准备 应按照GB 6722的规定执行。 5.2 预处理 5.2.1 建(构)筑物拆除爆破的预处理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 5.2.2 预处理工作应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且应在装药前完成。 5.2
9、.3 三类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预处理主要对象应包括: a) 楼房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应对切口内非承重墙柱、楼梯间和部分剪力墙进行预拆除; b) 烟囱、 水塔类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对薄壁结构开凿卸荷槽和定向窗, 烟囱需对切口内内衬预拆除,水塔需对塔内冷却系统等进行预拆除; c) 对烟囱、水塔、冷却塔等粉尘集中且环境密闭空间的建(构)筑物表面施工及爆破前进行加湿处理; d) 桥梁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对桥台连接处及拱脚间的桥面进行预拆除。 5.3 布孔 5.3.1 应按照爆破设计对爆破切口测量放样,在爆破切口范围内布孔,标记孔位、角度及孔深。 5.3.2 布孔的方式为梅花形或矩形。 5.4 钻孔 5.4.
10、1 钻孔采用手持式凿岩机或气腿式凿岩机。 5.4.2 钻孔施工应按照现场布孔位置、参数要求钻孔,允许轴向最大误差3%,即每钻 1 m 深炮孔允许偏差为 30 mm,钻孔深度允许误差5 mm。 5.4.3 对钻孔进行实时记录,标出建筑缺陷、浅孔等不良位置的孔位,并进行技术交底。 DB52/T 12082017 4 5.5 验孔 5.5.1 对炮孔的切口位置、切口内尺寸、切口形状构件等进行检验。 5.5.2 采用现场测量的方式对炮孔的孔深、 孔排距、 孔倾斜程度及孔内堵塞情况等进行逐孔登记验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孔、修孔。补孔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5.5.3 孔深允许误差5 mm,孔距允许误差10
11、mm,偏斜度允许误差3%。发现不合格钻孔应及时处理,未达验收要求不得装药。 5.5.4 对于垂直钻孔且孔口朝上的孔,检验合格后应用柔性材料封口。 5.6 装药 5.6.1 装药准备 5.6.1.1 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应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距离施工作业面与邻近道路至少 50 m 的空白地带。 5.6.1.2 炸药和雷管应用隔板隔开,不应混放。 5.6.1.3 人员不应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坐在炮药箱上。 5.6.1.4 防爆型放炮器应悬挂在干燥地点。 5.6.1.5 装药作业前,对爆破器材现场检测按照 GB 6722 的规定执行。 5
12、.6.1.6 现场制作装配引药,应由爆破作业操作人员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5.6.1.7 装配引药时,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杆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不应将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应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5.6.1.8 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应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随地乱放。 5.6.2 装药施工 5.6.2.1 应按爆破设计药量装药,用木质炮棍辅
13、助投放药包到孔内设计位置,单孔装药量偏差小于设计药量 5%。 5.6.2.2 分类统计现场炮孔数量并制备等量的药包,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准确称量,并按药包重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 5.6.2.3 清理炮孔内碎屑,炮孔中有水时,应先用糙纸或棉布等将孔内水排干。 5.6.2.4 装药过程中出现阻塞、卡孔等现象时,应停止装药并及时疏通。对已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的,不得强行疏通,应保护好雷管或起爆药包,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采取补救措施。 5.7 填塞 5.7.1 按照设计要求,填塞长度应不小于最小抵抗线的 1.2 倍。 5.7.2 采用木头炮棍和粘土配置的炮泥填塞,不得用铁钎装填。
14、5.8 起爆网路敷设 5.8.1 基本要求 5.8.1.1 应停止作业现场内与网路敷设无关的施工作业。 DB52/T 12082017 5 5.8.1.2 应有现场技术负责人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指导。 5.8.1.3 网路应敷设在无水、无高温、无酸性物质的安全地带,防止在日光下暴晒。 5.8.2 连接 5.8.2.1 导爆管雷管网路连接 5.8.2.1.1 连网应从后响的结构体向先爆结构体方向连接。 5.8.2.1.2 主网络采用交叉复式网路。 5.8.2.2 数码雷管网路连接 5.8.2.2.1 铺设母线应将每个雷管能够在脚线长度范围内轻松接入母线,母线长度宜缩短,每个数码雷管并联搭接入母线形
15、成闭合回路。 5.8.2.2.2 对于同一网路中同时起爆超过 500 发的数码电子雷管网路应分组连接,每组雷管数应小于选用起爆器的最大允许带载能力。 5.8.2.2.3 各分起爆器采用树状方式并联到总起爆器,不得各分起爆器串联。 5.8.3 捆扎 5.8.3.1 应采用塑料电工胶布捆绑导保管和雷管,将导爆管紧紧地密贴在雷管四周。 5.8.3.2 根据导爆管的质量和捆绑时操作的特点,确定捆扎导爆管根数。一发 8 号工业雷管外侧最多捆扎 20 根导爆管。交叉复式网路中,每个接力点上两发雷管外部捆绑的导爆管应控制在 40 根以内。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 100 mm 以上。 5.8.3.3 传爆雷
16、管的聚能穴方向应与被引爆的塑料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 5.8.3.4 导爆管应均匀分布在接力雷管主装药部位的四周,且在外面缠绕电工胶布 5 层以上,并捆扎密贴。 5.8.4 检测 5.8.4.1 导爆管雷管网路 5.8.4.1.1 网络连接前应进行主网络比例模型试验,检测主网路的可靠性。 5.8.4.1.2 网路连接完毕后,应成立至少 2 个检测小组,每组 2 人,每个小组至少对网路检查 1 次,每次检测应采用双人交叉复检。 5.8.4.2 数码雷管网路 手持机内具有组网雷管的 ID 信息后,可对组网的雷管进行检测: a) 将起爆母线牵至安全距离外,确认警戒完毕,使用手持机 “雷管检测”功能对
17、起爆网路进行检测,根据提示会显示有无“通讯错误”雷管并显示对应的孔号与 ID 号,切断起爆器与起爆网路母线的联接,入场对“通讯错误”雷管的联接情况进行检查; b) 回到引爆区再进行一次检测,若检测无错,按“返回键”至开机主界面。 5.8.5 雷管 ID 采集 对于组网的数码电子雷管ID采集手持机包括以下方式: a) 使用一体机自带的条形码扫描头扫描雷管脚线上的条码标签; b) 从上位机(PC)直接载入数据包; c) 用手持机键盘手工输入、修改。 DB52/T 12082017 6 5.8.6 延时设定 5.8.6.1 延时编程 手持机对已输入ID的数码电子雷管的延时参数进行批量设置或分段批量设
18、置。 5.8.6.2 延时数据下载 手持机中完成编程的各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数据通过相应指令下载到各个在线雷管中, 同时报告是否成功执行指令,对未成功执行下载指令的数码电子雷管应重新延时编程并延时数据下载。 5.8.7 网络充电 手持起爆器对通过检测且下载延时数据的数码电子雷管进行充电: a) 若组网的各数码电子雷管均完成充电,起爆器显示充电完成,或显示有雷管充电失败; b) 使用起爆器的“电压检测”功能可诊断出充电失败的雷管并作相应处理; c) 充电完成后进入等待起爆状态,需要取消,可用雷管放电指令解除雷管等待起爆状态。 6 起爆 6.1 起爆前警戒和信号 6.1.1 应在通往爆破区域的路口和边
19、界区域设置明显警戒标识、并释放预警信号和起爆信号。 6.1.2 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照 GB 6722 的规定执行。 6.1.3 起爆前应做好爆破警戒范围内的清场工作,并释放起爆信号。 6.2 起爆方法 6.2.1 导爆管网路应采用击发枪起爆。 6.2.2 数码雷管网路应采用与组网数码雷管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数码雷管起爆器起爆。 6.3 起爆站 重要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拆除爆破应设立起爆站,并应设在安全地点,具有避炮作用。 7 爆后检查 7.1 安全检查及处理 起爆后应等待5 min以上、建(构)筑物倒塌稳定后再进入场地检查爆破情况,检查后立即采用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20、设施对爆破现场进行降尘处理。 7.2 盲炮处理 应按照 GB 6722 的规定执行。 7.3 警戒解除 爆破现场负责人应在爆后进入现场检查, 确认安全后向指挥长提出正式报告, 并在报告记录上签字。指挥长收到报告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令。 DB52/T 12082017 7 8 安全防护 8.1 建构筑物炮孔位置采用胶皮网覆盖防护,不允许有裸露炮孔存在。 8.2 爆区邻近保护建构筑物与待拆除建筑之间采用隔离防护,搭设钢管排架悬挂草垫或胶皮网,防止空气冲击波及爆破飞石等爆破事故产生。 8.3 对铁路设施、油罐等爆破拆除项目采用挖掘减震沟、钻减震孔等措施进行爆破振动控制。 8.4 其他安全防护要求按照 GB 6722 的规定执行。 9 应急预案 应包括对爆破施工危险的辩识与风险评价、组成应急的机构及职责、应急的工作准备、应急人员的培训及演练、事故处理等。 _ DB52/T 12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