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胡全信2010年2月23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分为“优质结构工程”和“金奖结构工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是指桩基、基础及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检查、评审、审定质量保证条件、实体性能检测、施工质量记录、实体尺寸偏差、观感等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建筑结构工程。“金奖结构工程”是在“优质结构工程”的基础上,主体结构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地区的主体结构施工具有示范
2、指导作用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管理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以下简称质量分会)负责全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各郊区、县有关部门或区县质量分部协助质量分会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和过程评审工作。第四条 建筑优质结构评审替代原单位工程优良评审。建筑优质结构是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申报的必备条件。第二章 评审标准第五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宁建工字(2007)32号文规定。第六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控制资料完整,实物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实体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具体评审详见
3、附件即建筑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第七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不得存在以下问题和缺陷:1 质量监督机构对未严格执行32号文签发了整改记录的;2 材料进场复试及施工试验出现不合格且处理程序不规范,或设计核算认可的;3 绑扎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4 强度等实体检验复检结果有不合格的;5混凝土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或最大超过4mm的;6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存在混凝土夹渣、裂缝、露筋、孔洞的;7 板面有脚印、高低差位置不规整、收浆压光不到位,表面明显起砂不平整的;8 现浇板端开间双层钢筋、转角处放射钢筋、电管走向方向加强网片等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的;9 未设置通长窗台梁(板),窗洞口处未浇成
4、大斜坡;砌体工程填充墙的腰梁构造柱等二次构件未按规定设置的。10 参与评审的工程未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11 主体阶段沉降观测结果的沉降速率:高层超过0.05mm/d的;多层超过0.08 mm/d的;差异沉降大于0.0045的。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可参与建筑优质结构的评审。第九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后30日内申报;2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应提供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总承包或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结构工程创优方案等资料。第十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
5、程的评审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隐蔽前或主体结束后,企业应自查自评,经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确认后,通知质量分会进行评审,并提供隐蔽工程摄像资料及相关自查资料。2 质量分会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专家;3 评审专家对资料、影像进行评审;4 随机确定实体抽查部位,并按抽查部位进行抽查;5 评审组专家讨论确定评审结果;6 质量分会确定审定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7 对通过审定的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在现场或网上公示15天;8 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颁发证书或奖杯。第十一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和审定,由3位及以上专家进行。第十二条 “金奖结构工程”由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审定专家审核确定。第十三条 建
6、筑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在每月中旬和月底进行评审,定期进行审定并公示。第十四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分过程评审和完工评审,每项单位工程评审检查不少于两次。20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可最多分两段申请评审,证书或奖杯在最后一次评审公示结束后颁发。第四章 隐蔽工程摄像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摄像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并在桩基、基础、首层及后面隔层进行摄像及照相。摄像及照相应全面真实反映宁建工(2007)32号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摄像应采用数码相机和数码录像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桩基工程要反应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2 主要结构钢筋隐蔽的部位必须进行摄像,要反应钢筋制
7、作验收后的质量和浇捣混凝土时钢筋的质量情况,重点反映钢筋保护层、构件尺寸等控制措施;3 混凝土工程要反应楼面施工缝处理、梁柱节点等位置的质量情况; 4 砌体工程要反应拉结筋的放置、腰梁、构造柱的设置,组砌过程及完成后的总体观感质量; 5 钢结构工程要反应吊装过程中节点的连接,焊缝质量和整体观感质量; 6 摄像既要反应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应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第十七条摄像资料应进行编辑,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5-10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第五章 罚 则第十八条 提供虚假不真实的评审资料者,除不予评审外,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第十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出现质量投诉并核实的,取消优质结构资格或收回证书及奖杯。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按照标准进行评审或违规违纪的,取消专家资格。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收取,由申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主体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巡查表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控制资料及抽检情况汇总表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实体抽查评审表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审表 新年快乐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