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结合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和 “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并推行HSE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集团公司
2、及公司的安全生产刚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构建具有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公司“四条禁令”、安全行车“十不准”(见附件1、2、3)等安全生产刚性措施,严肃安全生产纪律。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推行HSE管理体系,在基层严格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
3、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基层安全基础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抓“三标”、反“三违”、强“三基”,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第七条 各单位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按标准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坚决抵制“三违”行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效益。第八
4、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各种经济实体的单位及个人。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主管责任,其他领导负分管责任,安全总监负监督责任,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的工作。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HSE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 HSE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
5、和要求;(二)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三)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六)审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管理方案;(七)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八)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九)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二条 各单位HSE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HSE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管理方案),经HSE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
6、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部门安全职责、规章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安全技术标准等,并组织实施;(三)收集、分析安全工作情况,掌握安全工作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委会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五)完成HSE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重点科级单位,从业人员超
7、过300人的其它生产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
8、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奖惩考核。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体系。第二十条 公司属重点生产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可设为专职或兼职。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第二十一条 物探、井下作业、测井、录井、油田地面建筑、运输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专业应当设置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
9、监督人员应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现场安全监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时可宣布停止生产作业并立即按程序上报。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的队伍建设,配备精干人员与监督技术装备、落实相应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第二十四条 安全督察是由公司授权的安全督察人员,通过独立行使安全督促检查的责任,促进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10、的落实,并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巡检纠正发现的“三违”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措施。第二十五条 安全督察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督察的有关管理制度、程序文件;第五章 安全督察(二)结合不同时期公司的生产经营任务和安全生产形势,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督察计划,确定相应的安全督察重点和督察方法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三)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大小和轻、重、缓、急,采取现场纠正、现场教育、开据督察整改通知单、责成整改、召开专门会议、下达安全督察通报、责成所在单位处罚相关责任人等方式进行处理;(四)定期分析全公司安全工作现状
11、和形势,总结安全督察工作,定期向公司汇报督察情况,提出做好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建议;(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或处罚建议。(六)组织安全督察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检查和指导公司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 安全督察原则上应采取不通知、不陪同、不迎送的突击督察方式,及时准确地发现被督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做好安全督察记录。第二十七条 安全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严守如下工作纪律:(一)遵守被督察单位和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穿戴符合规定并带有专门标志的劳动防保用
12、品,并向有关负责人或操作人员出示督察证件,说明其安全督察的主要任务;(二)保守被督察单位的专有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三)不给被督察单位造成负担和带来新的风险;(四)不向被督察单位提出无理要求;(五)对开据的督察整改通知单要说明原因和理由。第二十八条 安全督察组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督察工作进展情况,评价工作效果和督察人员工作状况,提出改进督察工作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
13、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第六章 安全技术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现状安全评价或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检举违章行为活动。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
14、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六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员工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
15、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应对突发事件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四十一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公司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重点在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第八章 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16、。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违章处罚办法,督促员工自觉遵守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公司“四条禁令”、安全行车“十不准”等有关规定,加大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四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
17、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第四十七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对当地政府、上级及持有公司安全检查证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18、挠。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确保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需财务费用安排的项目由财务资产部门按规定纳入财务费用计划;(二)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单位预算,落实资金投入;第九章 安全投入(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财务费用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公司审定的,经审定
19、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由规划计划、财务资产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五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
20、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音像资料等。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包括:(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1、油气勘探生产单位安全设备设施是指涉及油气水井、各级站库、集输外输油气管线、监测(检测
21、)、供配电、消防气防、防护、应急逃生、应急救援以及关系到周边社会安全的各类设备设施。2、化工危险品生产与经营单位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3、道路交通和管道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防毒药品的支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风险辨识与事故处置的工具配备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体系审核与安全评价支出。(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
22、出。(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五十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有效、可靠。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
23、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按生产要求合理配备有效的车辆和适应生产要求的驾驶人员。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行车“十不准”规定,强化驾驶人员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第十一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
24、态风险管理,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严格执行“三交代”、“回场检验”、凭“合格证”派车等制度,在用车辆必须参加国家强制性车辆保险。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载人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和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
25、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二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第六十五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第六十六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
26、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第六十七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六十八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第六十九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27、,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
28、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第七十五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
29、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七十七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
30、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第十四章 应急管理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
31、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第八十二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单位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公司应急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第八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
32、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章 事故管理第八十五条 各类事故均应及时逐级上报。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对井喷、井喷失控、火灾(延续30分钟以上)、爆炸、多人受伤中毒、民爆物品、放射源丢失和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等发生的事故,须立即报公司有关部门。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第八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
33、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各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第八十八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报告的批复和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第九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
34、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公司HSE(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第十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第九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
35、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第九十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一)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公司在年度奖励基金中单独拨付。(二)对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扣款,在财务部门建立专帐,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定。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36、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七章 附 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本禁令自2008年2月5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条文解释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
37、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HSE
38、委员会“四条禁令”一、施工作业队伍严禁喝酒;二、施工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三、施工作业区域严禁污染;四、施工作业人员严禁赌博。“四条禁令”是公司强化HSE管理的刚性措施,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例外。违反一次,领导干部立即撤职,一般干部和操作工人立即解聘,并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HSE委员会“四条禁令”条文解释一、“施工作业队伍”是指公司各专业所有施工作业队种,包括外部施工作业队伍;二、“施工作业现场”是指生产区,不包括生活区;三、“施工作业区域”是指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四、“施工作业人员”是指在现场施工或工作的所有人员;五、在现场施工作业、
39、工作期间的任何地点,均不得进行麻将、扑克等形式的赌博活动。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行车“十不准”一、不准无证驾车;二、不准酒后驾车;三、不准疲劳驾车;四、不准超速行驶;五、不准空档行驶;六、不准抢道行驶;七、不准公车私用;八、不准使用手机;九、不准不系安全带;十、不准驾驶带病车。安全行车“十不准”是公司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的刚性措施,公司各种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含市场化用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一次,立即解聘,并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行车“十不准”条文解释一、“不准无证驾车”是指不准无驾驶执照驾车,不准不带驾驶执照驾车,不准驾驶与证照不相符的车辆。驾驶执照是指国
40、家规定的驾驶证件和公司内部准驾证。二、“不准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在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8小时内不准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防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准驾驶机动车。三、“不准疲劳驾车”是指驾驶员连续驾车达到3小时,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执行紧急任务需要日夜兼程行驶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配备两名(含)以上驾驶员。四、“不准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和企业内部规定的限速;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的限速。五、“不准空档行驶”是指驾驶员在行驶时不准熄火或将排档置于空档位置。六、“不准抢道行驶”是指驾驶员在行驶时不准强超、强会,不准抢占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七、“不准公车私用”是指不准开公车办私事,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八、“不准使用手机”是指驾驶员在行驶时不准接听或拨打手机,不准编辑或阅读手机短信。九、“不准不系安全带”是指车辆驾驶和乘坐人员在车辆行驶时必须系安全带。十、“不准驾驶带病车”是指车辆调度人员不得安排带病车辆执行任务,驾驶员不得驾驶带病车辆。演讲完毕,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