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安 2013 29 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西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江西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
2、习贯彻中央和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省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
3、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
4、区域的情况; 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二)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5、 一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二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三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四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五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六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七查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三)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 一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
6、、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二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三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四)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
7、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二查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五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五)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
8、理情况。 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安装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二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四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施工各类工程前与管道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是否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
9、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五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六)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二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三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
10、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七)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三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四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五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隐患整改力度。在全
11、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二)加大管道安全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12、门要积极组织拆除。对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管道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要积极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 (三)加大安全大检查“回头看”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油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问题,列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的主要内容,重点看是否存在检查盲区和死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工作薄弱的地区、企业和环节,要进行“补课”。对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督办力度。与此同时,要针对冬季特
13、点,严格落实防冻、防火、防爆、防雾、防滑、防裂和防泄漏、防碰撞等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副省长李贻煌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小平、省安监局局长龙卿吉为副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14、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高度警觉起来,认真负责、亲力亲为,认真部署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排查整治,并带头深入基层开展安全检查,依法依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地方和企业,落实到岗位和人头。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查落实工作,层层抓好整治工作。各级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中石化九江分公司、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中石化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省天然气公司省天然气投资公司以及全省各管道管网
15、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的全覆盖的自查自纠。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凡存在管线老化、与民用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等严重隐患的,立即整改;凡被居民住宅和市政设施等占压、途经市区的,要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赋予的职责,按照“谁主
16、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主管和监管油气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及重要设施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各级能源部门负责成品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行业管理,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监管;各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大检查,并加强督查落实。要在政
17、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攻坚,切实推动工作落实,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反对“四风”、转变作风,组织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广泛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把隐患作为事故对待,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需要搬迁、关闭的企业做好规划,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支持企业做好工作。对无力解决困难和问题的企业,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为其排忧解难。要出台相关政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于2014年4月5日前将此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