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就业管 理 和就 业 服务类 (一) 违反招 用 人 员规定 1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 就业服务与就 业 管 理 规定第六十七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受侵害人数3人以内 处5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数3人以上5人以内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数5人以上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2、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就业服务与就 业 管 理 规定第七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至整改期限届满,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 处500元以内罚款 至整改期限届满,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罚款 至整改期限届满,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除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就业服务与就 业 管
3、 理 规定第六十八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受侵害人数3人以内 处5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数3人以上5人以内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数5人以上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用人单位或外国人伪造、 涂改、 冒用、 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3本以内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
4、以上5万元以内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3本以上5本以内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5本以上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扣押劳 动 者 证件 5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的规定不明确,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第105项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具体按照第105项违法情形的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2 案由 类
5、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就业管 理 和就 业 服务类 (三) 收取劳 动 者 财物 6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 处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上5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上5人以内 处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内罚款 人均收取金额500元以上或收取物品5人以上 处每人1500元
6、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 违反禁 止 使 用童工规定 7 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无裁量幅度 处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 8 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行政处罚无裁量幅度 处每名童工每月10000元罚
7、款 9 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 每 介 绍 一 人 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行政处罚无裁量幅度 处每介绍一人5000元罚款;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10 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无裁量幅度 处10000元罚款 3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就业管 理 和就 业 服务类 (四)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1 职业中介机构伪造、 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或者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就 业 促 进法第六十五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且在5000元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
9、000元以内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 (五) 违反职 业 介 绍管理规定 12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 业 管 理 规定第七十四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内 处10000元以内罚款;处违法所得1.5倍以内罚款 有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10、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13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 业 管 理 规定第七十四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无违法所得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内;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 处5000元以内罚款; 处违法所得1.5倍以内罚款 无违法所得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处5000元以上8
11、000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内罚款 无违法所得涉及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有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4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 业 管 理 规定第七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 处500元以内罚款 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5人以内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罚款 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六)
12、违反职 业 技 能培 训 管 理规定 15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就 业 促 进法第六十七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所涉金额的1至5倍予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提取金额不足或足额提取但部分挪用 处所涉金额3倍以内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提取金额不足且挪用 处所涉金额3倍以上4倍以内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不提取或足额提取全部挪用 处所涉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
13、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就业管 理 和就 业 服务类 (六) 违反职 业 技 能培 训 管 理规定 16 中外合作办学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费用, 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诈骗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2000元以内 予以取缔,处30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2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 予以取缔
14、,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4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 予以取缔,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在6000元以上 予 以 取 缔 , 处 80000 以 上100000元以下 17 中外合作办学者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2000元以内 处3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
15、费用人均2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4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18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造成恶劣影响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 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行政处罚无裁量幅度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9 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
16、能培训)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拒不停止招生的, 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2000元以内 处30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2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4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 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内罚款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在6000元以上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5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
17、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就业管 理 和就 业 服务类 (六) 违反职 业 技 能培 训 管 理规定 20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 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10%的以内 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内罚款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10%以上20%以内 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18、1倍以上1.5倍以内罚款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20%以上 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倍以上2倍以内罚款 21 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培训) 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举办该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或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由其他政府部门实施 行政处理(责令退还
19、) 22 中外合作 (职业技能培训) 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 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3000元以内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内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3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0元以上80
20、000元以内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6000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3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3000元以内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罚款
21、有违法所得,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3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人均6000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罚款 6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就业管 理 和就 业 服务类 (六) 违反职 业 技 能培 训 管 理规定 24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民
22、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0元以内 处违法所得2倍以内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内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00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5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及
23、该法其他相关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 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 违反职 业 技 能考 核 鉴 定管理规定 26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伪造、 仿制或滥发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八条(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
24、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八) 违反其 他 就 业管理、 就业服 务 法 律规定 27 其他就业管理、就业服务类违法情形(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新出台或修改等原因而暂未涵盖的违法情形) 7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
25、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劳动合 同 和集 体 合同类 (九) 违反劳 动 合 同订立规定 28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 同 法 实 施 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职工名册仍项目严重不全或填写严重不全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经责令改正,职工名册仍项目严重不全且填写严重不全 处10000元以上18000元以内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未建立职工名册 处18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9 违反规定与
26、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三条;劳动合同 法 实 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30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 十 六 条 第 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一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 31 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
27、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江苏省 劳 动 合 同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处理(责令支付) 8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8、 二、劳动合 同 和集 体 合同类 (九) 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 32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 十 四 条 第 二款;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处理(责令支付) (十) 违反劳 动 合 同解除、 终止规定 33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9、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3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 法 实 施 条例第六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3
30、5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四章其他有关规定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 动 合 同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处理(责令支付) 9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劳动合 同 和集 体 合
31、同类 (十) 违反劳 动 合 同解除、 终止规定 36 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就业服务与就 业 管 理 规定第七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至整改期限届满,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 处500元以内罚款 至整改期限届满,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内罚款 至整改期限届满,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7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四条 由劳动
32、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1个月以内 处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 处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内罚款 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3个月以上 处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8 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九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 (十一) 违反 平 等 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 39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 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
33、集体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逾期不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内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
34、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0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或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 10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劳动合 同 和集 体 合同类 (十一)
35、 违反 平 等 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 41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 降低工资和福利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42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设定
36、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 43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 按照解除劳动 (聘用) 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 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44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 并按照有关规
37、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处理(责令支付) (十二) 违反 制 定 劳动 保 障 规章 制 度 规定 45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处罚无裁量幅度 给予警告 (十三) 违反 其 他 劳动合同、 集体 合 同 法律规定 46 其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类违法情形(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新出台或修改等原因而暂未涵盖的违法情形) 11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38、三、劳务派遣类 (十四) 违反 劳 务 派遣 行 政 许可规定 47 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劳 动 合 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6个月以内;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劳动者10人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内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内罚款 有违法所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50人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
39、内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内罚款 有违法所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2个月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8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内 处5000元以内罚款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所得5000
40、元以上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但违法所得5000元以内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9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实际经营 处5000元以内罚款 实际经营3个月以内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实际经营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处10
4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实际经营6个月以上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劳务派遣类 (十五) 违反 劳 务 派遣 有 关 管理规定 50 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劳
42、 动 合 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部分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罚款 部分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每人6000元以上7000元以内罚款 拒不改正 处每人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吊销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51 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无裁量幅度 给予警告 52 用工单位
43、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涉及劳动者5人以内 处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内罚款 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 处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内罚款 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 处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 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
44、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处理(责令支付) (十六) 违反 其 他 劳务 派 遣 法律规定 54 其他劳务派遣类违法情形(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新出台或修改等原因而暂未涵盖的违法情形) 13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四、工作时 间 和休 息 休假类 (十七) 违反 工 作 时间规定 55
45、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4小时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54小时以内 给予警告,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5小时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 给予警告,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5
46、小时以上或受侵害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72小时以上或工时制度不能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或强迫、变相强迫加班 给予警告,处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6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 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受侵害人人均实习总时间超过12个月,13个月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小时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5小时以内 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人均实习
47、总时间13个月以上14个月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5小时以上10小时以内 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内罚款 受侵害人人均实习总时间14个月以上或受侵害人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小时以上或受侵害人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10小时以上或强迫、变相强迫加班 处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四、工作时 间 和休 息 休假类 (十八) 违反 带 薪 年休假规定 57 不安排职工休带
48、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十九) 违反 其 他 工作时间、 休息 休 假 法律规定 58 其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类违法情形(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新出台或修改等原因而暂未涵盖的违法情形) 五、工资类 (二十) 未依 法 及 时足 额 支 付工资报酬 59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
49、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五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60 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防暑降温 措 施 管 理 办法第十七条 劳 动 合 同法第八十五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61 克扣、 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江苏省
50、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 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未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 15 案由 类别 案由种类 序号 违法情形 违反条款 处理处罚 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判定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五、工资类 (二十一)违 反 最 低工资规定 6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 三 十 条 第 一款;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