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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巢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1、巢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2.3现场指挥部2.4安全生产经营单位2.5应急救援队伍2.6专家组3 预警预防机制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3.2安全生产预警3.3事故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4.2分级响应4.3响应分级4.4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响应4.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响应4.6信息发布4.7扩大应急4.8应急暂停与结束5 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保险理赔5.3调查评估6 保障措施6.

2、1信息保障6.2应急队伍6.3物资保障6.4资金保障6.5避难场所保障6.6技术保障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6.8医疗卫生保障6.9 社会动员保障7 附 则7.1 宣传7.2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7.6 预案管理7.7 预案实施8 附 件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8.2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分级1 总 则1.1 编制目的健全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及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

3、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合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巢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

4、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2 组织指挥体系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

5、主要负责同志兼任。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了解、掌握其他非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急处置等情况,必要时参与、支持、协

6、助其他非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加强受事故影响地区的巡逻防范,指导协调处理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5)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社会服务事务。(7)市财政局:依法依

7、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经费保障。(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作。(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10)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1)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上交通、港口、交通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

8、障工作。(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15)市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16)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群众文化活动、公共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

9、康复、卫生防疫等工作。(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1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市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应急保障。(20)市林业和园林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国有林场、苗圃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1)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22)市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气象监测、气象预警预报等保障工作。(23)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巢部

10、队、组织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4)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应急处置中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25)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电力设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26)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其它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2.3 现场指挥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

11、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简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下同)及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2.4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

12、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2.5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6 专家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预防预警机制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

13、岗位的重点管控。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属地乡镇街道、居巢经开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

14、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3.2 安全生产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行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3.2.1 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

15、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2。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

16、、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3.2.3 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

17、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

18、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事故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2)事故类型;(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

19、评估;(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

20、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2 分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及时上报并接受上级组织

21、指导应对。4.3 响应分级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市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涉事故,市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4.4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响应4.4.1 先期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

22、急救援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同时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报告。4.4.2 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

23、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对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率领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作出如下处置,且根据国家、省、合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1)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2)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向合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

24、的其他市应急部门;(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报请省、合肥市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5)启动一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先期救援;(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合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合肥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4.3 现场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市有关部门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

25、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1)应急处置组:由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2)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

26、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4)处置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应急、发改、商务、财政、交通、通信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5)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

27、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当合肥市、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其中,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4.4.4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1)督促事故单位和市有关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28、疏散、转移;(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4.5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响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较大涉险事故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启动二级响应后,视情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4.6 信息发布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

29、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4.7扩大应急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4.8 应急暂停与结束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后,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

30、学论证后),由负责决定启动预案的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5.2 保险理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5.3调查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1、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应急管理局归档。6 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2 队伍保障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

32、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

33、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6.3 物资保障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

34、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6.4 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居巢经开区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6.5 避难场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6.6 技术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市级安全生产应

35、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应急运输系统。6.8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6

36、.9 社会动员保障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7附 则7.1 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

37、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制;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7.6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市有关部门

38、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7.7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巢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巢政办秘2018163号)同时废止。8 附 件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39、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

40、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8.2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生产

41、安全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

42、害程度确定生产安全预警级别,即: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生产安全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43、;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巢湖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启动条件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 指挥机构2.2 日常工作机构2.3 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3 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3.2 信息报告4 火灾扑救4.1 响应分级4.2 扑火指挥4.3 扑火原则4.4 扑火安全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4.6 火案查处4.7 信息报送和发布4.8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5.2 火灾评估5.3 工作总

44、结6 综合保障6.1 信息与通信保障6.2 队伍保障6.3 扑火物资保障6.4 资金保障6.5 培训演练7 附则7.1 术语说明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预案管理与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我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

45、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合肥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巢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巢湖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或外县发生的威胁我市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1.4.2 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

46、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草原火灾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4.4 专群结合,以专为主。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在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1.5 分级标准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47、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1.6 预案启动条件发生在我市境内的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或需要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的其他情形,经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 指挥机构2.1.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职责设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和园林工作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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