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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解读.doc

1、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解读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2018年5月国务

2、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四川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3月7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林业和草原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3月29日,州人社局牵头,会同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林业和草原局在汶川召开了贯彻落实意见动员部署暨政策培训会,会上明确要求,各监管部门要在6月底前摸清系统内国有企业底数、工资分配现状,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办法,送县(市)人社局审核。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

3、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意见具有指导各地、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一些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措施,共有6个部分、21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内容。第二部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主要包括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三个方面内容。第三部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四个方面内容。第四部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4、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五个方面内容。第五部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五个方面内容。 第六部分“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做好宣传引导、实施时间四个方面内容,同时还对适用范围和工资总额的组成作了规定。三、实施意见有何特点(一)突出国有企业

5、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 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工资分配主体上,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二)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 突出工资与效益联动。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

6、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具体分为商业类竞争性、商业类功能性、公益类、金融类和文化类5类。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5个。优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如果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为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应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转为实行核准制管理。(三)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

7、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引导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

8、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省实施意见在贯彻国务院改革精神的基础上,重点结合四川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了细化、明确和创新,主要特点或创新可简要概括为“三个四”。具体是:一、“四个细化”1.细化了企业工资的调控目标和水平。 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四条中: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2.细化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内容。 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五条中: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5个。 3.细化了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处罚的比例。 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

9、第十八条: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及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同比例扣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4.细化了企业工资总额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七条: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

10、开的规定,每年10月底前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四个明确”1.明确了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条件。 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六条:对商业类竞争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商业类竞争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2.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七条: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

11、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3.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核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八条:严格核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或主管部门的核定数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因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规模性减少人员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

12、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4.明确了工资总额管理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三、二十一条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三、“四个创新” 1.鼓励企业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的第十二条第二款:国有企业应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进市场化程度高的竞争类企业、高科技企业、

13、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并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担城市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公司探索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2.要求国有企业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不得超标准列支,严禁违规发放。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3.规定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动态管理方式。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4.对商业类竞争型企业全部实行备案制度。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第六条中。对商业类竞争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部实行备案制。商业类竞争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核准制。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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