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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doc

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目 录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4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19 市建委(审批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24 市建委(执法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26 市建委( 供热办)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56 市建委( 燃气处)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59 市建委相关处室行政执法职责分解-71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53 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54 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流程图-65 供热用热行政处罚流程图-67 燃气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68 行政确认流程图-69行政征收流程图-116行政给付流程图-121行政奖励流程图-124其他权力流程图-1

2、26第三部分 行 政 执 法 保 障 制 度-15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15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15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15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16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16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规定实施办法-16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城市阶段性目标任务-17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统计制度-178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18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18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186关于贯彻落实“五五”普法

3、规划进一步开展普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190第一部分 行 政 执 法 依 据大 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行 政 执 法 依 据法 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4、政监察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3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行政法规3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3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42.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4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4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6. 城市供水条例47. 城市绿化条例48.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0.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5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2. 风景名胜区条例53.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6、任追究的规定5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7. 信访条例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5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性法规62.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63. 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64. 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65.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66.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67. 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68. 市供热用热条例69.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70.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71.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部门规章7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

7、3.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7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7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7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7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79.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8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81.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82.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8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84.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8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8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8、法8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8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9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9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9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9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94.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9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9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97.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9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9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0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02.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0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9、10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10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106.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07.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108.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0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10.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1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13.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14.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1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116.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17.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18.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19. 城市地下管

10、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20.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2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122.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23.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25.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26.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政府规章(省政府)127.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128. 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29.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30.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131.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32. 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133.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34.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35. 辽宁

11、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136.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137.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38.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139.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40.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141.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42.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143.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44.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145.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46.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147.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政府规章(市政府)148. 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149. 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150. 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

12、法151. 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152.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听证规定153. 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154.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155. 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的制定说明156. 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157. 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158. 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59. 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60. 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161. 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62. 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3. 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164. 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165.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66. 市燃气器具管理办

13、法167. 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168. 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169. 关于建立粉煤灰质量检验制度的通知170. 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171.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72.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热水器的通知173. 关于执行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节能65%)规定的通知174. 关于印发市禁止、限制、推广使用的墙体材料及工艺装备目录的通知175. 关于市禁止、限制、推广使用的墙体材料及工艺装备目录的补充通知176. 转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177. 关于推进成品住宅建设的通知17

14、8. 关于印发市环境友好型住宅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179. 关于推进环境友好型住宅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180. 关于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实行公示的通知181. 关于对砂浆备案企业实行备案证管理的通知182. 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183. 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184.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意见185. 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86.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87.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188.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钢筋质量管理的补充通知189. 关于启用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本的通知190. 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

15、规定的通知191. 关于印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19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193. 关于印发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194. 关于建立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195. 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196. 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的通知197. 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8. 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 关于印发市建筑工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 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

16、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 关于推广使用建筑节能设计软件的通知202. 关于印发市建筑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通知203. 关于印发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师评选办法的通知204. 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5. 关于印发市建筑节能施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206. 关于印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207. 关于印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的通知208.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209. 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IC卡管理的通知210. 关于推动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的意见21

17、1.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12. 关于转发二00五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13. 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14. 转发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215. 关于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印章和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诚信IC卡有关规定的通知216. 关于领取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印章的通知217.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冬季施工措施项目参考计价定额的通知218. 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

18、的通知219.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220. 关于贯彻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221. 关于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222. 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的通知223. 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设施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24. 关于印发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25. 关于印发市居民住宅按表计量示范小区供热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26. 关于印发市供热单位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27. 关于印发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28. 关于印发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2

19、9. 关于印发市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30. 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补充规定的通知231.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232. 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233. 关于加强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234. 市建设工程档案员资格管理规定235.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红线内综合地下管线图编报工作的通知236. 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37. 市人民政府

20、关于印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238.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239. 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240. 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24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42.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4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和建设系统综合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一)审批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岗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岗评标专家的管理岗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岗投诉案件处理岗招标投标监

21、督岗招标备案岗项目经理管理(建造师)岗建筑业管理岗基坑、边坡支护评审。超限高层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岗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岗建筑师、结构师注册管理岗工程勘察测绘管理岗工程设计管理岗建筑行业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与禁止限制淘汰产品使用管理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和建设系统综合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二)审批处 燃气行业管理岗城建档案管理岗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岗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岗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岗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岗城建档案提供利用管理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岗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岗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管理岗工程造价管理岗检

22、测机构、试验室资质审查及质检员、试验员监管岗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报监受理岗造价从业人员管理岗施工合同管理岗散装水泥管理岗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岗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和建设系统综合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三)质监站供热办燃气处安监站劳保办审批处 实施燃气管理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管理岗建筑企业劳保费稽查管理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岗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岗起重机械设备监管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建设工程质量稽查岗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收缴管理岗。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岗燃气企业器具、管理岗建筑施工企

23、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岗对新建热源建设单位的管理岗现有供热、用热单位管理岗新建、改建、扩建热源 工程监管岗建设工程竣工项目劳保费结算管理岗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拨付调剂管理岗供热管理方面的处罚监管岗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和建设系统综合工作执法支队配合法规处起草、修改和完善市建筑市场和燃气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方案管理岗市建委系统内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职能,实行建委系统内的行政综合执法管理岗实施建筑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管理岗市建委系统内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4、的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职能,实行建委系统内的行政综合执法管理岗 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序号执法类型执法内容子项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责任执法区域1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3.决定责任: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

25、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市内四区2行政许可由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暂定资质的审批由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 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

26、审批处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材料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3.决定责任: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 3行政许可由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暂定资质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

27、 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核查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市行政区域内 4行政许可由市建委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暂定资质的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城

28、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3.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

29、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市行政区域内 5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中港口工程由市港口口岸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初步设计审批须由建设

30、单位向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建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审查责任:市建委自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一般工程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立项、规划批复,申报材料内容满足要求的项目,正式受理;不符合立项、规划批复,内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退回建设单位整改,重新申报。3.决定责任:初审合格后,市建委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邀请专家进行审查,一般工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不含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时间);需邀请外埠专家参加审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不含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时间)。对合格工程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合格工程责令建设单位

31、整改,重新申报。4.事后监管责任 市内四区6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项目、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汽车加气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新建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2、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4.送达责任:将经营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做好年检工作。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7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项目、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汽车加气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

33、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

3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8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项目、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汽车加气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设施改动

35、项目的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4)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

36、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全市9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项目、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汽车加气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八条

37、 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4)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38、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全市10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审批新建城市供热工程审批 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行政审批处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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