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法律关系与医疗法律关系与医患权利义务研究医患权利义务研究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成立与性质医疗合同成立与性质医患的权利义务医患的权利义务2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3一、医疗行为一、医疗行为1 1、狭义的医疗行为、狭义的医疗行为 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
2、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 ” 4 狭义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的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62 2、广义的医疗行为、广义的医疗行为 (
3、1 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临床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临床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疗行为。7(2 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而全球争论的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疗性堕胎手术。而全球争论的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的职业道
4、德。8(3 3)实验性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9(4 4)侵袭性医疗行为。)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行为。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的医疗行为。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已为学界所接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
5、程度的侵害性质,已为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侵袭性医疗行为。10医疗行为的特征(一)医疗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一)医疗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英国民事责任和人身赔偿皇家委员会认为:在医生与其病人之间有一英国民事责任和人身赔偿皇家委员会认为:在医生与其病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几乎是独特的关系,在医疗方面作出的决定包含有某些风种特殊的,几乎是独特的关系,在医疗方面作出的决定包含有某些风险,有时是灾难的,甚至是致命性的风险。险,有时是灾难的,甚至是致命性的风险。111 1、医疗器械何设备能力有限
6、造成的潜在风险;、医疗器械何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 2、对疾病发生、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对疾病发生、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 3、对就医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本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对就医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本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 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12 医疗过程从开始就同时存在着医疗过程从开始就同时存在着“获益获益”和和“致害致害”的双向可能的双向可能性,作为医者,无论具有多么高超的医术,都无法绝对保证他所实施性,作为医者,无论具有多么高超的医术,都无法绝对保证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只会向的医疗行为只会向“获益获益”
7、的方向发展。的方向发展。13(二)医疗行为具有试验性(二)医疗行为具有试验性 接诊接诊推断可能所患疾病推断可能所患疾病鉴别诊断鉴别诊断初步诊断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拟订治疗方案案调整治疗方案调整治疗方案 医疗行为应以诊疗时医疗行为应以诊疗时一般加以承认一般加以承认的医学专业修养为标准的医学专业修养为标准14(三)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三)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 虽然某些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危害风险),但这种风险相对虽然某些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危害风险),但这种风险相对大众健康来说,具有抢救生命获恢复健康的极大潜在价值,或是唯一大众健康来说,具有抢救生命获恢复健康的极大潜在价值,或是唯
8、一的价值手段,并且选择其进行医疗行为也是就医者的意志。因此,法的价值手段,并且选择其进行医疗行为也是就医者的意志。因此,法律允许这种具有侵袭特征的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律允许这种具有侵袭特征的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可允可允许危险许危险)。)。15可允许危险判断的标准1 1、主观上实现侵袭性医疗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实现侵袭性医疗行为的主体:有无履行注意义务,即以足够的谨慎和勤勉高度注意,保护患者生命有无履行注意义务,即以足够的谨慎和勤勉高度注意,保护患者生命健康之权利;健康之权利;有无确定患者的疾病与健康状况是否属于这种侵袭性医疗行为的适应有无确定患者的疾病与健康状况是否属于
9、这种侵袭性医疗行为的适应症;症;有无给予患者充分的说明及采用相应的预防危险结果发生的防范措施有无给予患者充分的说明及采用相应的预防危险结果发生的防范措施。162 2、客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的主体:、客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的主体:实施前有无认真全面地检查患者身体,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防范风实施前有无认真全面地检查患者身体,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防范风险结果出现的措施;验证实施仪器、设备与药物的性状;险结果出现的措施;验证实施仪器、设备与药物的性状;实施时是否严格按照医学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进行,实施过程中实施时是否严格按照医学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进行,实施过程中发现与实施前诊断不相符合的医学问题时
10、,发现与实施前诊断不相符合的医学问题时,在无生命危险的情况有无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说明,获得患者和在无生命危险的情况有无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说明,获得患者和/ /或家属许可实施新的变更的医学行为。或家属许可实施新的变更的医学行为。17 3 3、医学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方、医学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方 法和手段是否具有成熟、稳定,得到医学界认可的特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成熟、稳定,得到医学界认可的特点; 对于实验研究性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医学上是严格控制的,必对于实验研究性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医学上是严格控制的,必须在经过完整的动物试验研究基础上,获得专门机构部门的认可,才须在经过完整的
11、动物试验研究基础上,获得专门机构部门的认可,才能实施临床行为;能实施临床行为; 在试验前,必须向就医者以书面形式忠实、全面地告知与说明,并在试验前,必须向就医者以书面形式忠实、全面地告知与说明,并获得就医者的理解,签名同意。获得就医者的理解,签名同意。18(四)医疗行为是以自然科技为基本内容与方法的行为(四)医疗行为是以自然科技为基本内容与方法的行为 一般劳务行为一般劳务行为仅以行为人的自由意见为基础仅以行为人的自由意见为基础 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学技术发展水平为基础为基础 论断医疗行为的责任时,不能舍弃科学技术的要求,而仅就行论断医疗行为的责任时,不能舍弃科学技术的要求,而仅就
12、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来判断。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来判断。19 判断医方对患者实施的治疗是否妥当,必须以实施特定的医疗判断医方对患者实施的治疗是否妥当,必须以实施特定的医疗行为时行为时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为依据,脱离当时与当地的医学科学发展为依据,脱离当时与当地的医学科学发展水平,过高地要求医疗行为的科学水平是不合适的。水平,过高地要求医疗行为的科学水平是不合适的。20(五)医疗行为具有(五)医疗行为具有“公共性公共性” 宗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宗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 对象:社会大众对象:社会大众 为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能源、交通、通
13、讯、教育、卫生、社会保障(能源、交通、通讯、教育、卫生、社会保障 )21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公益事业,政府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卫生改革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卫生改革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首位,要以提,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多养化的要求。平,逐步满足人民多养化的要求
14、。公共中央、国务院公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1997年年1 1月月5 5日)日)22二、医疗法律关系二、医疗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结成得以,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结成得以具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是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23 C1 C1 赵某不慎摔倒,脚踝部扭伤,无法行走,其妻搀扶来到附近赵某不慎摔
15、倒,脚踝部扭伤,无法行走,其妻搀扶来到附近(医保定点(医保定点/ /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挂了张大夫的专家号。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挂了张大夫的专家号。 C2 C2 赵某被汽车撞倒后,肇事司机将其送到附近的县医院急诊,赵某被汽车撞倒后,肇事司机将其送到附近的县医院急诊,张大夫在急诊值班。张大夫在急诊值班。 C3 C3 赵某乘火车外出游玩,突发心脏病,同车的张大夫为其抢救赵某乘火车外出游玩,突发心脏病,同车的张大夫为其抢救。 C4 C4 赵某被赵某被CDCCDC确诊为非典病人后,转院至佑安医院。确诊为非典病人后,转院至佑安医院。2425 一般合同关系一般合同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关系 强
16、制诊疗关系强制诊疗关系 医疗合同成立与性质医疗合同成立与性质26医疗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医疗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医疗合同的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医疗合同的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医疗损害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医疗损害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医疗合同中人身权免责无效原则医疗合同中人身权免责无效原则医疗合同适用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医疗合同适用格式合同解释原则27医疗合同成立的认定医疗合同成立的认定1 1、患者到医院挂号或以医疗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求治;、患者到医院挂号或以医疗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求治;282 2、医疗服务者对患者的直接求医愿望认可。、医疗服务者对患者的直接求医愿望认可。 一般情况下,挂号可视为医务
17、要约中对承诺方的特定要求,患一般情况下,挂号可视为医务要约中对承诺方的特定要求,患者不按要求承诺,可视为承诺不成立。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没有实行者不按要求承诺,可视为承诺不成立。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没有实行挂号制度的医疗机构,如诊所,患者直接向医疗服务者表示就医愿望挂号制度的医疗机构,如诊所,患者直接向医疗服务者表示就医愿望,医疗服务者表示同意的,可视为合同成立。,医疗服务者表示同意的,可视为合同成立。293 3、通过进入医疗机构方的服务地理范围表示合同关系成立。、通过进入医疗机构方的服务地理范围表示合同关系成立。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医疗机构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因
18、特殊情况无法按医疗机构指定的方式进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一般人认为该患者是一个求医者且已进入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一般人认为该患者是一个求医者且已进入该医疗机构的服务地理范围,应视为是该患者的有效承诺。该医疗机构的服务地理范围,应视为是该患者的有效承诺。30 医疗合同的性质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医疗合同的性质应属于服务性合同 但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但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 (期望期望) )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技术标准和规范力所能及的服务水平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技术标准和规范力所能及的服务水平。 医疗合同并非完全建立在双方意见表示基础是
19、上,合同的具医疗合同并非完全建立在双方意见表示基础是上,合同的具体内容还要受到医学技术和规范的限制。体内容还要受到医学技术和规范的限制。31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管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 1. 1.为他人管理事务为他人管理事务 2. 2.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 3.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32管理人义务:管理人义务: 1. 1.适当管理适当管理 2. 2.通知通知 3. 3.报告、计算报
20、告、计算33管理人权利:管理人权利: 1. 1.要求本人返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要求本人返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 2.要求本人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的债务;要求本人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的债务; 3. 3.要求本人负责赔偿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要求本人负责赔偿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34 医疗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医疗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 是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是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 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 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
21、,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非急危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35强制诊疗关系强制诊疗关系 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 此为公权力的行使,医务人员仅为国家使用人。医疗法律关此为公权力的行使,医务人员仅为国家使用人。医疗法律关系应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这种医疗法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疗系应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这种医疗法律关系可称之为强制医
22、疗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36 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义务:指法律:指法律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强制地赋予业者在相对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强制地赋予业者在相对人为利用其行业服务而发生要约时,有为承诺人为利用其行业服务而发生要约时,有为承诺意见表示而缔约合同的义务。意见表示而缔约合同的义务。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就诊。37拒绝理由:拒绝理由:1 1、医疗机构无住院设施或病床床位已满可以拒绝要求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无住院设施或病床床位已满可以拒绝要求住院的患者。2 2、医疗机构因门诊患者已超过所能接受的能力可以拒绝新的患者、医疗机构因门诊患者已超过所能接受的
23、能力可以拒绝新的患者。3 3、医疗机构因为无相应的医疗设施可以拒绝要求提供特定医疗服、医疗机构因为无相应的医疗设施可以拒绝要求提供特定医疗服务项目的患者。务项目的患者。注意:举证、证明告之、转诊义务注意:举证、证明告之、转诊义务 慎行慎行!38医患的权利义务医患的权利义务39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一)生命健康权(一)生命健康权 1 1、生命权。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权。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2 2、健康权。健康权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健康权。健康权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
24、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能的正常发挥。40 (二)身体权(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41 (三)隐私权(三)隐私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受法律保护,凡是书面、口头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受法律保护,凡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者,被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者,被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
25、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制裁。 42 (四)平等医疗保健权(四)平等医疗保健权 宪法第宪法第45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的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定表明我国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健服务的权利。43(五)知情同意权(五)知情同意权 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
26、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44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1 1)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治疗、处)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2 2)患者有权知道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尤其是负责)患者有权知道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尤其是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
27、份和专业地位。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45(3 3)患者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患者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4 4)患者有权查阅病历记录,知悉病历中的信息,在出院时有权复)患者有权查阅病历记录,知悉病历中的信息,在出院时有权复印他的病历记录;印他的病历记录;(5 5)患者有权拒绝为了教学科研,而不是为了诊疗对其检查或处理)患者有权拒绝为了教学科研,而不是为了诊疗对其检查或处理。46(6 6)患者有权在出院前一天接到即将出院的通知,并有权要求由一)患者有权在出院前一天接到即将出院的通知,并有权要求由一位主治医师的专业人士就出院后的保
28、养问题提供咨询。位主治医师的专业人士就出院后的保养问题提供咨询。(7 7)语言不通的患者有得到译员的权利;)语言不通的患者有得到译员的权利;(8 8)有权检查医疗费用,)有权检查医疗费用, 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作出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作出 详细的解释。详细的解释。47 知情同意的内容与范围包括:知情同意的内容与范围包括: 1 1、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26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医院的明显之处。 2 2、根据我国、根据我
29、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3030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48 3 3、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33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49 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8888条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
30、活动:条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 1)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50 (2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3 3)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51 4 4、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该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该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
31、患者家属的同意:患者家属的同意:(1 1)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2 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3 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52(4 4)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5 5)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6 6)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此外,患者方还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出解释;此外,患者方还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出解释;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
32、有关的内容。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53(六)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六)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1 1)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的要求;(2 2)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得到)患者因接受医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赔偿的权利。54(七)患者享有获得适应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七)患者享有获得适应的医疗服务的权利(1 1)拟就医的患者拥有得到导医服务以获知有关信息(病房科室设置)拟就医的患者拥有得到导医服务以获知有关信息(病
33、房科室设置、有关专家及特长等信息)权利;、有关专家及特长等信息)权利;(2 2)患者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3 3)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4 4)患者,尤其是急诊患者,有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尤其是急诊患者,有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的权利。55(八)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八)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 病人自主决定权病人自主决定权 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患者,在与寻求医疗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患者,在与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
34、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56(1 1)有权选择医疗机构,有权选择医生;)有权选择医疗机构,有权选择医生;(2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传染病实施强制治疗以外,患者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传染病实施强制治疗以外,患者有权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3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患者有出院及要求转院的权利(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患者有出院及要求转院的权利(如果患者要求出院或转院
35、而医师认为患者病情未痊愈而不宜转院,应告果患者要求出院或转院而医师认为患者病情未痊愈而不宜转院,应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在医嘱和病历上知患者及家属并在医嘱和病历上写明写明)。)。(4 4)有权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如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得)有权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如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得行使此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57(九)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九)患者在接受治疗时, 享有人格尊严、民享有人格尊严、民 族风俗族风俗 习惯得到尊重得权利习惯得到尊重得权利(十)患者享有获得有关病人权益保护方面知识得权利(十)患者享有获得有关病人权益保护方面知识得权利58(十一)患者享有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
36、工作进行监督的(十一)患者享有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权利(1 1)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病人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在保护病人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2 2)有权对保护患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咨询和建议。)有权对保护患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咨询和建议。59患者的义务患者的义务1 1、配合医师诊疗的义务、配合医师诊疗的义务 在医疗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密切配合。体在医疗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密切配合。体现在患者方面,患者应如实陈述病史、病情、按医嘱进现在患者方面,患者
37、应如实陈述病史、病情、按医嘱进行各项检查并按医师的指示接受治疗。如果由于患者的行各项检查并按医师的指示接受治疗。如果由于患者的错误陈述导致医师的判断错误,医方不承担民事责任。错误陈述导致医师的判断错误,医方不承担民事责任。602 2、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处方、检验、药品、手术、处置、医疗费用,包括诊疗、处方、检验、药品、手术、处置、住院等各种费用的总和。患者接受诊疗后,不论其效果如何,都住院等各种费用的总和。患者接受诊疗后,不论其效果如何,都应给付医疗费用。应给付医疗费用。61 但若患者未给付诊疗报酬前,除有特约或另有习但若患者未给付诊疗报酬前,除有特约
38、或另有习惯者,依劳务性契约报酬后付原则,医师有先行给付惯者,依劳务性契约报酬后付原则,医师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即医师不得因患者未付医疗费用而主张同时的义务,即医师不得因患者未付医疗费用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医师若有强制诊疗义务时,也不得履行抗辩权。另外医师若有强制诊疗义务时,也不得主张患者未付报酬而拒绝治疗。主张患者未付报酬而拒绝治疗。623 3、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方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方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度。 如住院病人应遵守医院的住院规章。如住院病人应遵守医院的住院规章。63医方的权利医方的权利1 1、治疗主导权、治疗主导权 在治
39、疗过程中,医师享有诊断权、处方权、处置权等,医师有在治疗过程中,医师享有诊断权、处方权、处置权等,医师有权询问患者的家庭病史、患者个人生活状况,医师有权要求患者作权询问患者的家庭病史、患者个人生活状况,医师有权要求患者作各项检查,有权决定治疗、处置方案。各项检查,有权决定治疗、处置方案。642 2、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 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后,有权要求患者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后,有权要求患者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65医方的义务医方的义务1 1、诊疗义务、诊疗义务 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
40、,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662 2、依法和依约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依法和依约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 (1 1)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按照)医方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2 2)医方和患者方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医方和患者方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益。673 3忠实义务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
41、包括对患者的忠实和对社会的忠实两方面的内容忠实义务包括对患者的忠实和对社会的忠实两方面的内容。此项义务包括:。此项义务包括:(1)(1)医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经济利医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经济利益的要求,不得超核准登记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益的要求,不得超核准登记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2)(2)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对于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对于危急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不得拒绝处置危急患者。诊疗,不得拒绝处置危急患者。68(3)(3)医方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医方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
42、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4)(4)未经医生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未经医生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69(5)(5)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虚假宣传。(6)(6)医务人员对患者就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内容、方法、效果、不医务人员对患者就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的
43、内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应注良反应和副作用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7)(7)对因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对因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70(8)(8)医方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医疗惯例出具服务单据、病医方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医疗惯例出具服务单据、病历资料;患者或者家属索要服务单据、资料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历资料;患者或者家属索要服务单据、资料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9)(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
44、以及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的隐私权。714 4注意及报告义务注意及报告义务(1)(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2)(2)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3)(3)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食物、涉嫌伤害事件或者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食物、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的报告义务非正常死亡时的报告义务。725 5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1)(1)医方不得出具各种虚假证明材料。医方不得出具各种虚假证明材料。(2)(2)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不得涂改、
45、隐匿、销毁医疗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不得涂改、隐匿、销毁医疗资料。(3)(3)医方不得以医谋私。医方不得以医谋私。73(4)(4)医方不得以格式文书、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患者不公平、不医方不得以格式文书、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任。(5)(5)不得侵犯患者的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不得侵犯患者的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 (精神病患者发作期除外精神病患者发作期除外) )。746 6、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 我国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6、第第5353条规定: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30年。年。” ” 757 7、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项进行说明的义务。768 8、转诊义务、转诊义务 我国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3131条只规
47、定了对危重病人的转诊条只规定了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义务。义务。 医疗机构在履行转诊义务是应注意以下几点:医疗机构在履行转诊义务是应注意以下几点:77(1 1) 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的中所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应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疗技能。78(2 2) 必须做到及时转诊。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有意拖延,耽误了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
48、者的疾病,却有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这样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患者的病情,这样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的责任。79(3 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80(4 4)对危
49、急病人必须进行急救处置。)对危急病人必须进行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对危急病人作适当的急救处置后才可以转诊。但是,基于医疗机构危急病人作适当的急救处置后才可以转诊。但是,基于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为急危患者进行转诊时,医疗机构还是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为急危患者进行转诊时,医疗机构还是必须进行相应的急救处置。须进行相应的急救处置。81(5 5) 转诊程序合法。转诊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
50、院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院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 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829 9、附随义务、附随义务 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特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