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 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
3、,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
4、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六)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原则。非恶意违法,并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且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市主流媒体显著版面(日报、东江时报、南方都市报)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降低10%的罚款减轻处
5、罚,但不得低于最低处罚额度;轻微超标或者轻微超总量排污的,可从轻处罚。当事人在12个月内第一次违法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下列情形,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环境监察部门责令改正:1、pH偏高或偏低0.5单位以下;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动植物油类、总磷、磷酸盐等13种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5倍以下;3、超过排放总量5%以下的。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一)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县(区)可根据本
6、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达到按日连续处罚和查封、扣押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情形要求的,应按规定实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四)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五)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
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裁量。三、相关名词解释(一)重大影响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轻度影响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影响很小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对大气环境影响特别重大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火电厂、水泥厂(熟料生产)、65蒸吨(含)以上工业锅炉、垃圾发电厂、石油炼制企业、
8、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废气排放总量在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1类企业。(五)对大气环境影响重大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10-65吨工业锅炉、重点VOCs企业(不含石油炼制企业和有机化工企业)、工业炉窑、废气排放总量在3-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2类企业。(六)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项目是指:包括10吨(含)以下锅炉、非重点VOCs企业、废气排放总量在1-3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3类企业。(七)对大气环境影响一般项目是指: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一般影响的项目,包括除1、2、3类企业的其他产生工艺废气的企业。(八)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本档次处罚裁
9、量幅度下限值+(违法情节实际值-本档次违法情节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数。(九)本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和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十)本裁量标准同一“违法程度”对应有多个“违法情节”时,有任何一种“违法情节”(包括违法情节序号、之一的),即可对照相应的“违法程度”和“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处罚。(十一)“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本裁量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指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导的环境污染事件等。(十三)本裁量标准所称的“违法周期”是指
10、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四、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表)。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惠市环201668号)和2016年9月2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的决定(惠市环2016112号)废止。附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目录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2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32-1 综合型382-2 油气型92-
11、3 餐饮业型10112-4 服务业型1213 2-5 工业型(固体废物)142-6 农业型15三、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163-1未依法取得排污可证排放污染物16173-2超标排放污染物18193-3超量排放污染物20213-4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22233-5不按要求规范排污口24283-6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29323-7未按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333-8未采取措施防治生产污染34433-9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443-10未按规定使用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453-11未按规定建立台账46483-1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493-13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503-1
12、4未按要求完善自动监控设备51533-15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统计资料543-16未按规定办理或变更排污申报手续553-17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56593-18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603-19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61663-20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防护性措施6769四、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类7071五、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725-1 不按规定处置、运输固体废物72765-2 不按规定处置、运输危险废物7780六、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8191七、违反应急预案类9293八、阻碍环境执法类9497九、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98十、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类99101十一、违反市西枝水系水
13、质保护条例类102110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未依法报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擅自开工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4、,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轻微报告表项目且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般报告表项目且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较重报告书项目且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严重报告书项目且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
15、之五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2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责令备案,处五仟元的罚款/一般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责令备案,处五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5.0(元/万元)较重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0.0(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责令备案,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0.0(元/万
16、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责令备案,处五万元的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7、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一般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7.5(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10.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12.5(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 /投资额在5
1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4.0(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1 综合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
19、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处20万元罚款/一般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5.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处30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40.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50.0(元/万元)严重投资
20、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处50万元罚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处10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
21、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轻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一般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5.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40.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50.0(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
22、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6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
23、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轻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1、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的最高限量罚。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般投资额在100
24、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25.0(元/万元)5.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较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40.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12.5(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
25、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万元)16.0(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26、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轻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
27、目处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1、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的最高限量罚。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般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50.0(元/万元)5.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处1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较重投资额在5000万
28、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60.0(元/万元)10.0(元/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75.0(元/万元)12.5(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处1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万元)12.5(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29、的重大影响项目处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8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轻微投资额在5
3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般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133.3(元/万元)较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166.6(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20.0(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2 油气业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31、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轻微销售量(或中转量)为500吨以下的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或油罐车(气罐车)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一般销售量(或中转量)为5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13.3(元/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较重销售量(或中转量)为的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油码头、加油加气
32、站、储油储气库(区)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0.0(元/吨)严重销售量(或中转量)为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0.0(元/吨)特别严重销售量(或中转量)为10000吨以上的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上述违法情节中“销售量(或中转量)”均指“年销售量(或年中转量)”。 2-3 餐饮业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备注10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
33、条第五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般炉头数量是2个及以下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较重炉头数量是3个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严重炉头数量是4个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炉头数量是5个及以上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11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责
34、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罚款/一般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予以关闭,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万元)较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予以关闭,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200.0(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300
3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予以关闭,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00.0(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予以关闭,处1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4 服务业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12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般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较重
36、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5.0(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5.0(元/万元)特别严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13需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7、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超标1.0分贝以上4.0分贝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33.3(元/0.1分贝)一般超标4.0分贝以上6.0分贝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00.0(元/0.1分贝)较重超标6.0分贝以上8.0分贝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3万元以上4
38、万元以下罚款500.0(元/0.1分贝)严重超标8.0分贝以上10.0分贝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00.0(元/0.1分贝)特别严重超标10.0分贝以上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5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4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般超标1.0分贝以上3.0分贝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250.0(元/0.1分贝)较重超标3.0分贝以上5.0分贝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00.0(元/0.1分贝)严重超标5.0分贝以上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2万元罚款
39、/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注:考虑测量误差,超标1分贝以下,不予罚款,但应责令限期改正。 2-5 工业型(固体废物)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15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以直至检查时固体废物共产生量计固体废
40、物共产生量在5吨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罚款/1、 如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的最高限量罚。2、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一般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5吨以上30吨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00.0(元/吨)较重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30吨以上60吨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1000.0(元/吨)严重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60吨以上100吨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00.0(元/吨)特别严重固体废物共产生量在100吨以上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罚款
41、/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6 农业型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16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般存栏量为50头以下猪或1000羽以下鸡或1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养殖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较重存栏量为50头以上1
42、00头以下猪或1000羽以上5000羽以下鸡或10头以上50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养殖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400.0(元/头猪)、5.0(元/羽鸡)、500.0(元/头牛)严重存栏量为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猪或5000羽以上10000羽以下鸡或50头以上100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养殖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75.0(元/头猪)、6.0(元/羽鸡)、600.0(元/头牛)特别严重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猪或10000羽以上鸡或1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的养殖场责令停止违
43、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3-1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插值系数备注17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轻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44、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期限届满未重新申领的,可按此条款进行处罚。2、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的最高限量罚。3、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计罚。4、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般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66.6(元/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较重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66.6(元/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133.3(元/万元)严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罚款/投资额在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