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及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工程管护上来,确保全县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遵义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相关机构各司其职。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作为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供水水源地日常
2、保护工作。各村管水员负责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织对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进行划定和保护,及时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农村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进行划定和保护。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管理,新建养殖场办理许可证时需符合规划,不得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对已建的养殖场污染水源的要及时查处和整改。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建立水源保护档案与问题台账,加强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第三章 管水员队伍建立及管理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管水员管理及更换制度,一
3、般按照一村1名的要求确定管水员,经村民委员会投票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名单提交县水务局备案。如推荐的管水员不能胜任该工作,需更换的要及时按程序更换,不得出现交替期间工作断档现象,保障供水正常,并报送县水务局备案更换原因及人员名单。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建设基层专职管水员队伍的目标是让管水员形成专业化、职业化,专职管水员队伍要求为男性,年龄在20至45周岁之间,讲政治、讲规矩、有责任心、能干事、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 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各集镇供水公司、水务站对管水员业务技能定期进行培训。第十一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分管领导牵头,水务站人员和管水员负责,建立管水员微信工
4、作群,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调度,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整改完成。第十二条 管水员工资由基础工资1500元/月和收取水费的70%组成,基础工资1500元/月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乡镇(街道)财政所,由财政所负责发放给管水员。第四章 水费收支第十三条 由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到农村信用社开设水费存储专用账户。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由于点多面广,规模化程度较低,维修维护和管理成本较高,建议自流水单方水单价不低于2元,抽水单方水单价不低于3元。水费收取采取“按表计量、按月收费”的原则,各镇村可参照建议价格,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群众会议定收费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水价、收费方式,
5、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复备案后执行。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水费按照使用量定期收费,水费收取后存入水费收支专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监管,监督水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十六条 水费收支情况按季度进行公示,收支情况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第十七条 对拒不缴纳水费的,管水员报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暂停供水;暂停供水情况按月在村民委员会、涉及的村组进行公示。第五章 管水员职责第十八条 管水员主要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设施、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发现供水故障及时维修;加强对水源地巡
6、查、日常监管和卫生监督,保持水源保护标识完好,并做好工作记录。第十九条 对供水的消毒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所管辖范围的小水窖的水质进行消毒处理(采取投加药剂的方式处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第二十条 按时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宣传饮水安全卫生知识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供水区域生活用水按表计量,按月抄表收取水费,及时存入水费存储专用账户。第六章 监督举报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镇(乡)、村三级监督举报制度,并及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确保人民群众在饮水有困难时,能够通过官方渠道解决饮水困难问题。第二十三条 针对省市服务热线反馈的问题,由县水务局函告涉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核实整
7、改,并上报整改报告和整改佐证资料,由县水务局上报省市相关部门。第二十四条 县级层面接到的群众来电,由县水务局函告或交办涉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求及时核实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以上两种渠道反馈的问题由县水务局建立问题台账,加强对乡镇(街道)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号。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函或书面整改通知后,在48小时内向县水务局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并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需电话告知县水务局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24小时。第二十六条 县水务局收到整改报告后,24小时内电话回访举报人,与举报人核实已完成整改后,方
8、可销号,并录入整改台账。第七章 水质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定期调度辖区卫生院,在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提取水样,送县疾控中心进行检测,提取水样要做到全覆盖。第二十八条 县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和检测,出具相关报告,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安全。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管理,新建养殖场要符合养殖规划,不得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第八章 执法检查管理第三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破坏供水工程设施、设备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一条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饮
9、水安全保障情况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情况形成通报和整改通知书下发各乡镇(街道)。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水源行为。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污染水源违法行为。第九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办发20144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习府办发2015313号)文件要求,县财政每年在支农涉水项目工程中,按总投资提取1%用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以此经费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后管护“以奖代补”基金,“以奖代补”基金经费不足时,由县水务局向上争取资
10、金解决,“以奖代补”基金用于管水员1500元/月的基础工资。根据建后管护情况,县人民政府对管水员基础工资适度调整。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印发水价议定及水费收取的相关文件,并制作收费票据用于水费收取工作。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收取水费要专户存储,水费收入的70%用于支付管水员绩效工资;水费收入的30%用于项目日常维修维护,如项目管理较好且供水正常,维修费用较少,剩余维修资金的50%可用于发放管水员绩效工资。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修养护和较大维修养护的界定,单次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需要更换管道1000米以上的或水池出现较大渗漏的定义为较大维修养护;较大维修养护的资金
11、由水务局向上争取经费或在预算经费中解决。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由县水务局组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抢修队伍,同步配备专业应急抢修人员和必备的物资材料,主要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抢险和较大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第十章 考核办法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亲自安排部署,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成效不达标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整改实效。对发现饮水不安全农户,未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虚假资料、上级部门督查提出整改未按时整改、省市县农村饮水安全专线服务电话举报未及时处理的乡镇(街道),由县委督查局按程序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后整改效果仍不明显的,严肃追责问责。第三十九条 针对反馈问题由县水务局及时派员进行督查考核,对交办的问题核实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发现1处扣管水人员工资500元;省、市、县接到1次群众来电并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管水员工资50元,由县水务局在发放基础工资时扣除。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