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汇编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病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四条 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中心。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干1名(刘玉明),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办公室及其他科室队部指定的职业病危
3、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层区队设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
4、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工作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
5、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专题会议,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八条 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
6、助总经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二)组织编制、审查施工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三)组织指导公司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生产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
7、期预防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三条
8、工会主席职责: (一)积极开展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反映职工职业健康诉求,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矿有关的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对
9、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岗前、在岗培训教育; (三)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四)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六)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账和档案; (八)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
10、导小组研究处理; (九)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性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能力; (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一)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十三)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
11、、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各科室、区队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组织参与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组织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员工体检结束将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员工离职时,应如实无偿的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2、 (六)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向员工公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十)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职责: (一)负责事故报告、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七条 安监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
13、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负责粉尘危害防治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责成相关单位按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地测科职责: (
14、一)负责井下防治水工程的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等现场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地面地表塌陷的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观测,及时向煤矿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负责收集、整理地测中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资料、图纸等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三)保证作业车间粉尘、噪音、辐射控制质量,并保证各类防护的齐全、完好; (四)负责编制设备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种检修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组织煤
15、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六)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档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 (七)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管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十一条 通风科职责: (一)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噪声、有害气体监测周期、粉尘监测采样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并做好监测记录;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监测; (四)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16、通过安装喷雾、净化水幕、捕尘帘、洒水、冲洗巷道、等多种措施有效降尘。 第二十二条 财务科职责: (一)财务科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 (三)负责采购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牌版,保障职业危害应急事故的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材料科职责: (一)负责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监督指导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安设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三)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
17、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资科职责: (一)负责单位员工入职、辞职手续办理; (二)负责单位员工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单位员工社保凭证整理工作; (四)薪酬管理,劳资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科职责: (一)负责上传下达上级指示和会议决议及监督执行; (二)组织起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种文件,并对发文做好审核; (三)掌握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情况及单位各种会议、活动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密; (四)做好矿长与个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 (五)负责单位文件的打印、编号、发放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文件、资料的保管的定期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运队职责: (一)负责本矿采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职
18、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负责队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综采队职责: (一)负责综采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
19、认真学习贯彻矿“三大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五)负责矿井主运输系统的主转载点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综掘队职责: (一)负责本综掘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完成相关指标;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
20、工认真学习贯彻矿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
21、合理化建议; (五)上级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 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责任单位等。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经费投入等。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计划要包括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相关科室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本单位职
22、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告知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和检查结果告知。 一、岗前告知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
23、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二)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所在单位、区队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一)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4、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和评价结果,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后,7天内向员工发出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
25、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第三十八条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一)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禁止启动”等标识; (二)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当心腐蚀”、“当心感染”、“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有毒气体”和“注意高温”等标识; (三)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带防护镜”、“带防尘口罩”、“带护耳器”、“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
26、“穿防护服”和“注意通风”标识等; (四)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左行紧急出口”、“右行紧急出口”、“直行紧急出口”、“急救站”和“救援电话”等标识。 第三十九条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第四十条 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如“当心灼伤”、“未经许可,不许入内”和“接触可引起伤害”等。 第四十一条 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第四十二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多个标志
27、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一)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二)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三)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四)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五)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六)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七)存在放射
28、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八)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第四十五条 警示标识提报、设置和使用 (一)警示标识
29、的提报 公司各科室、区队根据作业场所布局和生产实际情况,每年12月底前统计上报所需警示标识的数量和类型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计划委托制作。 (二)警示标识的设置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警示标识的使用 1.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
30、,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 4.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第四十六条 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按照“三同时”原则,
31、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矿井建设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对已经建成的投产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予评价和效果评价报告及时、如实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有配备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
3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
33、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每年必须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职业卫生培训安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中。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34、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职业卫生事故案例。 第五十四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监控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员工转岗前要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调中心安检科和安调中心调度科配合,每年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也可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司内部刊物和报纸等做好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
36、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科室、区队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确保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十条 防护
37、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每年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十一条 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十二条 拆除或停用 各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生产技术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点必须按危害性质安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
38、四条 各单位在编写技术规程、措施时,必须将职业病危害设施设备防治制度一并编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按规定实施到位。 第六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范畴,比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配发标准依据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20)。 第六十八
39、条 配发规定 (一)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公司在册所有员工 (二)禁止将个体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六十九条 内容与要求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二)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综合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四)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综合办公室确定后配置或借
40、用; (五)必须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眼罩、防砸胶靴等。 第七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二)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三)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综合办公室审批,更换。 第七十一条 职责与分工 (一)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结合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采购计划; (二)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财务科具体负责,采购的物品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
41、证和安全标志; (三)劳动保护用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发放和日常领用,做好发放和领用记录,并将记录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四)工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由安调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随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如违反佩戴或使用规定的按隐患和“三违”处罚。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日常监测管理 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
42、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机运队负责对入井车辆的汽车尾气监测工作,每台入井车辆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做好监测记录,并定期上报综合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监测内容及周期 (一)对井下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每6个月测定1 次; (三)硫化氢浓度每月至少监测1 次,对作业环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每三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四)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五)对产生噪声设备的作业场所,噪声监测至少每6个月监测1次。 第七十六条 监测地点及布置要求 粉尘、噪声、温度、
43、化学毒物的监测地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监测、评价管理 (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二)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十八条 报告与公布 根据监测及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以及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由委托的检测机构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
44、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八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45、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预评
46、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47、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卫生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48、计评审后,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部要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监测,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职业病
49、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