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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08-201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pdf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曰GB50808-2013P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Co d e o f c i v i l a i r d e f e n c e w o r k s f o r u r b a n r e s i d e n t i a la r e a s p l a n n i n g(限内部发行)2012-12-25 发 布2013-05-01 实 施串 拣 垦 若 菖 留 瘳 霪 鼽 罨 舅 黥 瞽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 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C。d 。o f c i v a L d e f e n c e w o r k s f o r u

2、 r b a n r e d e n Ja la r e a s p 1a n n i n gGB51【g l Dg 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 家 人民 防 空 办 公 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 日 期:2 0 1 3 年 5 月 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Co d e o f c i v a d e f e n c e w o r k s f o r b a n r e s i d e n t i a Ia r e a s p l a n n i n gCB50808-2013中国建筑工业出

3、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Bs Os g 毫米 夕 印张:1% 字数:s s 千字1s 年3月第一版 z O13年5月第二次印刷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2 23s s 9版杈所有 酮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本社网址:h t t p :/w w .c a b p c o m ,c n网上书店 :h t t p :/w w w .c h i n a -b u i l d i n g ;m .c 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土口第15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4、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0813,自2013年5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4.1。l 、4.2.1、4.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有关出版社印刷,限内部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仝F12月 25 日前 言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建标Ez O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教学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共分为五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布局、设置

5、要求。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其寄送至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本 规 范 主 编单 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 规 范 参 编单 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陈志龙 张瑞龙 赵贵华尹 峰 朱 茜 朱思城 伏海燕李建广 张

6、铁 杨红禹 徐利国戴晓春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王建强 田川平 代华琮 石晓东张永康 沈志红 李磁泉 洪昌富顾 新 梁兴伟4次1 总贝 刂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配建指标与布局 74.1 居住区 74.2 居住小区 84.3 居住组团 85 设置要求 105.1 人员掩蔽工程 105.2 医疗救护工程 105.3 防空专业队工程 105.4 配套工程 10本规范用词说明 12引用标准名录 13附:条文说明 15Co n t e n t s1 Ge n e r a l Pr o v i s i o n s 12 Te I.s 23 Ba s i c IRe q u i r e m e n

7、t s 44 Co n s t r u c t i o n In d e x a n d La y o u t 74.l Re s i d e n t i a l E s t r i c t 74.2 Re s i d e n Ja l Qu a r t e r 84.3 Ho u s i n g Cl u s t e r 85 Co n s t r u c t i o n Re q u i r e m e n t s 。 105.1 Pe r s o m d s h e l t 105.2 Wo r k s o f Me d 忆a l Tr e a m e m a n d Re s c u

8、e 105.3 Wo r k s o f s e 而c e Te a 1n f o r Cu 灿r Rf e n c e 105.4 In d e m i f i c a t r y Wo r k s 10E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o r d i n g i n r h i s c 。d e 12u s t 。f Qu 。t e d s t a n d a r d s 13Ad d i t i o n : Ex p l a n a t i o n o f Pr o v i s i o n s 151 总 贝 刂1.0.1 为满足战时人民防空需要,规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

9、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配建各类人防工程,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和人防工程建设。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2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厅 蚤 住E丕 r e s i d e n t i a l d i s t r i c t指城 市 干道 或 自然 分 界 线

10、所 围合,并与居住 人 口规 模(30000人 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 的公共服务设施 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l 、区 r e s i d e n t i a l q u a r t e r是被城市道路或 自然分界线所 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人 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小区。2.0.3 居住组团 h o u s i n g d u s t e r指一般被小 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人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

11、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组团。2.0.4 人防工程 o 访l 缸r d e f e n c e w o r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2.0.5 医疗救护工程 w o 虬o f m e d c a h r e a t m e n t a 1d r e s c t l e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

12、护站三种。2.0.6 防空专业队工程 w o r k s o f s e r 访c e t e a m f o r o 涮茁r d e -f e n c e2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 、运输、治安等工程。2.0.7 人员掩蔽工程 p e r n n d 曲d t e 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种: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 、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

13、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2.0.8 配套工程 i n d e m “c a t o r y w o r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2.0.9 人防物资库 s t o r e h o u 陡o f 0说l a k d e f e n c e供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2.0.10 内部电站 i r 1t e r n a l p o w e r s t a t o n设置在人防工程

14、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2.0。 区域电站 r e g i o n a l p o w e r s t a t i o n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能力。3基本 规 定3.0.1 城市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划分,并应符合表3.0.l 的规定。表3.0.1 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2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主要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3.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应根据城市类别和

15、城市居住区规模来确定,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冖5000300l O00人口(人)3000050000l O000150001000-3000市别城类城市居住区规模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急救医院救护站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敝刹陡程消防专业队工程员蔽程人掩工煳缴库食品站区域电站豳愀站警报站防类市人城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防类市人城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续表3.0.3成市拦卯蛳盹膜救程疗工医护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急救医院救护站椭彬锄陡程医疗救护

16、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黝划陡程员蔽程人掩工蛐噘库食晶站区域电站嗍愀站警报站陂类市人臧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仳市其贼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注:代表应配置,代表宜配置,代表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时应设置急救医院。3.0.4 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m 2/千人。3.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 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3.0.6 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

17、的连通条件。3.0.7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类型宜与地面建筑功能相适应。3.0.8 城市居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宜符合表3.0,8的要求。表3。0.8 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愆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教育设施续表3.0.8崽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注:代表宜结合。3.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 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 。3.0.10 人防工程各个主要出入 口之间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5m

18、 ,并应与地面环境相协调。3.0。 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和相关规定。4 配建指标与布局4.1居住区4.1.1 居 住 区配 建 各 类 人 防工程 的 平衡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4.1.1的规定。表4.1.1 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4.1.2 居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当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内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时,应至少配建1个急救医院。4,1.3 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为主,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 规定。4.1.4 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宜根据保障目标和保障范围

19、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分散布置。抢险抢修和消防专业队工程应在保障目标50m 和1500m 的环形区域内建设。4.1.5 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宜结合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居住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合表4.1.5的规定。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I类城市3.5 4.55,0 7.572.079.5I2。016.o人防I类城市3.0 4。 o3.5 6.575.583.o0.514。o人防类城市2.5 4。 o3.0 5.577.085.59.013.5100其他城市2.5

20、4.o2.5 5.o79.089。o6.0 12.o表4.1.5 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工程类型物资库食品站总指标比例(%)70冖8020-304.2居住 小 区4.2.1 居住小 区配建各类 人 防工程 的平衡控 制指标应 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I 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4.2.2 居住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4.2.3 居住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4.2.4 居住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4.3居住 组 团4.3.1 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21、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癯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I类城市5.0 7。 o5.5 8.57I。 080.59.0-13.5100人防 类城市4.7 6,55.0 7.574.0-81.88.5冖12.o1人防类城市5.0 7.581.087.o8.0 。5其他城市癯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I类城市80.088.012.020。o1t Xl人防类城市82.090.010.0冖18。o1续表4.3.1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裎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类城市IOoIl Xl其他城市1l ,Cl1

22、004.3.2 居住组团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为主。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5设置 要 求5.1 人员掩蔽工程5.1.1 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0m 。5.1.2 人员掩蔽工程宜设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当设有多层地下空间时,人员掩蔽工程宜设于最下层。5.2 医疗救护工程5.2.1 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其中急救医院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 m ,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 m 。5.2.2 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人 口应单独设置,并应直接通向居住小 区级 以上道路,且宜在 出人 口地面 留有适 当开敞空间。5.3 防空专业队工程5.

23、3.1 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k m ,消防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Ok m ,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Ok m 。5.3.2 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靠近保障 目标设置,其主要出人 口应与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相连。5.3.3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宜相邻布置,且相互连通。确因条件限制而分开设置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主要出入口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超过z O0m 。5.4配套工 程5.4.1 城市居住区人防物资库工程应按综合物资库建设,并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o5.4.2 警报站的布局和数量应结合地形条件、居 民

24、分布、警报音响覆盖半径等因素,宜结合居住区内建筑设舌。5.4.3 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战时供电负荷预测采用单位面积指标法时,单位建筑面积供电负荷指标可按10W/ 幻W/选取。5.4.4 区域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靠近负荷中心;2 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和取水条件;3 具有较好的管线进出条件。5.4.5 急救医院应设置 固定电站;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 2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移动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o 。75m 2/k W,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8m 2/k W。5.4.6 区域供水站宜结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设 的人防

25、工程合并设置。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规范中指萌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I2己多3引用漏濉缟 录鳓 市雕 刚 喇 酬 姗 勖酾5姒1酮. 丨| 丨l i 、i .曦肪 蜜蛐下

26、室琰计麴晚a GBs Oo 豳 城市I哥甚 棚W,l (:l 铷缃岛必中华八民巽和国国家韫准城诋冕住区入民防空:王程觏划觑范i 酗l 删-四条文:愠明制 订 说 明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g O8-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年12月25日以1599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重点给出了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而居住区的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总量需要根据当地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或政策要求确定。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

27、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的参考材料。I61 总Rl j 1 0 182 术语203 瘘 莎 柽 贻 。 w 卩 2I4 配建指标与布局254.1 居住区 | 254,2 居佳犭、叹 , , 304,3 唐伍纽团 o 。 。 】5设置要求85.1人员播蔽工程 s 35.2 医 疗救护王程 33迈,3 防空专业矾王程 o 345,芝 碗套王裎 0i 3d 。71J宅1.0.1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随着我国城

28、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 口规模的增长带动了城市居住区规模不断扩大。在居住区规划设计阶段,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有明确的配套建设指标,从而使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得到有效的控制引导。本规范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将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融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使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在规划阶段就能够有效控制和落实。1.0.2 本规范作 为国家标 准,各规划设 计单位在进行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和改造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中,要求执行本规范。同时,在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若要求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

29、备、重点建设 、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量占城市建设总量的很大比重。居住区人防工程若要充分发挥综合防护效能,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同时还应遵循下列要求:1 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中基本确定了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和布局要点,根据城市威胁环境,确定了甲、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同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区所处的周边环境条件有关。i 8J1刂2 居住区内部人防工程鼓励相互连通,形成网络,

30、可大大提高单项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提高居住区人防王程的整体防护效能,同时有利子人员从地下疏散。3 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和功能尽可能与平时防灾相结合,与平时功能开发相适应。居住区人防工程应该纳人到平时防灾空间体系中,因其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小,可充分发挥其在灾时避难、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功能。1,0.4 本规范仅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中人防工程规划的相关要求,人防工程建设还应满足其他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彐92术 语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本规范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多数对人防的专业术语了解不多。另一方面,本规范还引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目前在其他标准规范中还没有正式定义,也需要给予明确的

31、解释。一、人防工程专业术语。包括人防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此部分术语引用 了现行 国家标准 人 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中的相关解释。二、居住 区分类术语。包括 居住 区、居住 小 区、居住 组团等。此部分术语引用 了现行 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的相关解释。203基本 规 定3.0.1 人防工程的建设量和工程类型与其服务的人 口规模密切相关,所以不同分级规模的城市居住区根据服务人 口配套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防工程,以满足战时防空行动的需要。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 ,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将城市

32、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现行的城市居住区分级规模在城市建设中相对成熟,故本规范在此城市居住区分级的基础上,提出人防工程配建的相关指标。居住区的分级从整个城市的层面进行统一规划考虑,而有别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另外,城市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相关建设要求。对于介于两级居住区规模之间的城市居住区,从满足人员防护要求的角度,宜按照本规范上一级城市居住区的指标配建。3.0.2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可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及配套

33、工程。城市居住区内部一股不考虑设置指挥工程,有街道办事处驻地的除外。3.0.3 本条分别对各类城市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中需要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类型给出了要求。其中,代表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时,居住区内应设置急救医院,来代替应设置的救护站;警报站的覆盖半径应根据全市范围内统筹考虑设置,若在建居住区已全部纳人已有警报站音响覆盖范围内,可不配套建设。3.0.4 城市居住区内宜设置部分具有临时指挥通信功能的房间,便于社区管理人员及时接收信息、发布信息、管理和引导社区居,臼民实施掩蔽活动。这部分房间可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或一等人员掩蔽所合并设置,不必单独建设 。本规范要求社区防空指挥房间的

34、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千人。从而保证在居住组团内有5亻15m 2的空间,居住小 区内有50m 2 75m 2的空 间,居住 区有150m 2 250亻的空间,利用这部分空间可布置通信、信息管理、宣传、指挥管理等要素房间。3.0.5 城市居住 区人防工程规划与服务半径、服务人 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密切相关,影响着人员掩蔽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应综合考虑,统筹安排。3.0.6 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宜相互连通。有条件 的城市可利用人 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的建设或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的

35、建设,形成城市人民防空交通干道,重要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附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与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连通,逐步使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网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因此,人防工程的连通十分必要,同时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及政策支持。高层住宅区内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连通的目的是使居住区相邻人防工程互连互通,构成网络,便于人员从地下疏散和掩蔽。一般来说,多层住宅(6层及以下)的居住区,人口密度不太大,绿地率较高,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说,不愿从地下疏散。而高层住宅区由于人 口密度高,绿地率较小,同时高层住宅区由于平时停车的需求,会充分利用楼之间的地下空间,具有连通的需求和条件。连通道功能应与平

36、时使用功能相结合。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不是为了连通而连通,应同样重视其平时使用功能。连通道平时可供居住区车辆、行人的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使用,并宜与居住区平时防灾设计相融合。连通道的建设应做好规划设计和预留工作。连通道的建设需要从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统一考虑,做到统一规划、预留接口,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阶段技术审查时,重点审查工程连通的落实问题。3.0.7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平时使用功能相适应,将人防工程建设与教育、医疗、广场绿地 、社区服务、交通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结合起来。按建筑空间功能与地下空间环境相适应的原则,城市居住区中许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都可转入地

37、下,这些建筑空间主要包括:即使设在地面也需要辅助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空调,且虽有大量人员进人,但停留时间相对较短的建筑功能空间,如居住区中的商业购物、服务、室内文娱活动以及停车、物业管理办公功能空间;对 自然采光、通风和 日照没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数专业人员进人,或要求与地面外部空间隔离以避免污染,以及要求特殊防护的功能空间,如各种管线空间、变电站、水泵房、煤气调压站、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转运站、中水系统 、雨水收集、沼气池等。无论是采取与地面住宅建筑相结合的附建式,还是单建式,都可充分高效利用土地,大大节约地面建筑空间的占地面积,既完善了配套服务设施,又保证了地面有适当的开敞空间,避免了地面建筑

38、空间的拥挤,改善了地面建筑空间环境。尤其是在寒冷和炎热地区,将部分公共服务建筑空间设在地下,还可充分发挥地下建筑保温隔热、冬暖夏凉的优势,具有很大的节能效益。3.0.8 进人21世纪以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理念产生重要创新和升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融人到居住区规划设计中,节能、节地、环保意识深人人心,这与人防工程建设所遵循的“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是一致的。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突破以往仅仅结合住宅楼建设的单一模式,深入细致地进行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开发研究,寻求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可能性,拓展建设模式,才能更好地落实居住区人防工程。本规

39、范给出了各类建设用地适合建设何种类型人防工程的建议。233.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与战时的危险源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3.0.10 人防工程的主要出人口战时应保证可以使用,为提高战时的主要出人口安全系数,保证遭到单个常规武器袭击时,相邻出人口不会同时受到破坏,确定其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5m 。3.0.11 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一般由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确定。若当地没有或未完成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政策文件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确定。244

40、配建指标与布局4.1居住区4.1.1 根据现行 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g O的要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3 5)万人,其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其中人防工程配建项 目也应满足服务人口的需要。居住区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居住区品质不断提高。目前普通商品房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主体。我国大部分地区现行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是: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m (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住宅楼高度换算成结建比例如表l 所示。表1 居民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换算表建筑高度结建比例高层33层3%25污

41、冒4%18层5.5%中高层11层9.1%9层11%多层6层16.7%考虑人防工程体系完备、功能配套的要求,居住用地除配建人员掩蔽工程以外,还需相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形成相对完备的人防工程体系,发挥人防工程的总体防护效能。人防工程体系的完备程度首先与城市的设防等级是密切相关25的。国家I、类设防城市,由于受到空袭威胁程度高,工程配套要求显然要高;国家 类设防城市、县级市(区),由于受到的空袭威胁程度较低,工程配套要求可以低一些,满足基本的人员掩蔽即可。其次和居住区的规模相关。如大型居住区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基本对应于街道的行政级别,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

42、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也非常完善,这些建筑也可结建部分人防工程,同时在居住区级以上的广场、绿地下方也可建设一些人防工程。因此,对于居住区,特别是大型居住区,服务人口数量较多,其王程配套程度也相应要求较高。因此规范中采用城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等级两个影响因素,确定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套要求。综上所述,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实际需求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可以确定,人防工程人均指标受城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类型的影响,因此本规范采用这两个指标作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的判定因子。本规范表逐 。1.1中具体指标的大小除满足基本人员掩蔽工程的指标外,还反映其他各类人防工程的配

43、套程度的不同。编制组通过调研有代表性城市的人防建设情况后,综合考虑需求和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确定我国的城市居住区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情况如下:人防I类城市一般介于(l .9 4.0)/人之间,人防 类城市一般介于(1.7 3.0)m 2/人之间,人防类城市一般介于(1.6 2.5)m 2/人之间,其他城市一般介于(1.5 2.2)/人之间。我国人均居住面积一般 为(28 35)m 2,若按照人均居住面积28m 2的标准进行配建指标与配建 比例换算,则配建指标“(1.5 4.0)m 2/人”分别相当于配建比例“5.3% 14.3%” ;若按照人均居住面积35亻的标准进行换算,则配建指标“(1.5

44、 4.0)m 2/人”分别相 当于配建 比例“4.3% 11。砝%”。通过大量测算,分别确定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建指标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见表2 表7。26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稚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 I类城市人防 类城市人防类城市o 。10其他城市表2 居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 耐/人)表3 居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 2/人)表4 居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人)表5 居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1类城市0.070.10l 。500 23人防类城市1.40人防类城

45、市其他城市l 。33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 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 I类城市0.54人防 类城市0.222.230.36人防类城市其他城市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I程总指标人防 I类 城市0.17人防 类城市0.15l 。70人防类城市其他城市27表6 居住组团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硭/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I类城市人防 类城市人防类城市2.50其他城市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人防I类城市1.90人防 类城市1.70人防类城市其他城市1.50表7 居住组团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

46、耐/人)综合以上数据,本规范分别给出了表4.1.1、表4.2.1、表4.3.1的平衡控制指标。本规范确定的指标,既考虑了地面建筑的重要性,又有连续性,相对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参考人均指标控制和配建比例,本规范表4.1.1、表4.2.1、表4.3.1中每项数据给出了幅度,在实际应用中各地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发展水平、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等多种因素取值,同时也便于与政策的配建指标相衔接,便于规划设计人员掌握,可操作性强。战略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宜适当提高居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总量的配建比例,在基本满足人员掩蔽需求的前提下,降低人员掩蔽工程在人防工程总指标中的比重。4.1.2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

47、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一般结合地面二级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建设,一般由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确定。救护站应按其保障的地区或保障的目标设置,结合地面社区28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建设,或建在卫生院等区域性医疗设施附近。因此,除特殊要求以外,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城市空袭造成的大量伤病员是紧急救治对象,战时居住区卫生减员数量是确定救护站数量的重要依据。以往战争经验证明,城市遭空袭后的伤员人数与敌作战 目的、空袭强度、持续时间、人员分布密度、防护程度、预警能力等密切相关。根据已有的研究表明,城市医疗救护床位按掩蔽人数的一定比例开设,以人防类城市的4万人口

48、居住区为例,需医疗救护床位数约为80个,按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医疗救护工程一定比例分流床位计算,则救护站需床位数约幻个。通常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 10)万人。可以看出,无论从平时的服务人 口规模、运行机制还是建设主体来看,结合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人防救护站都是最可行的。本条对于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主要考虑如下:按人 口规模(3 5)万人计,急救医院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亻以上,单个救护站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 1500),人防I、类城市的居住 区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为(2400 4000)亻,基

49、本相当于(2 3)处救护站的规模。人防I类城市地面医疗设施配置较为完善,有利于医疗救护工程的落实。人防类城市和其他城市医疗救护工程配建指标为1200m 2,满足救护站的最小规模。对于规模大于10万人的居住区,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面积均在如00m z 以上,具备建设急救医院的条件,同时从人 口规模和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上也需要设置急救医院,以满足战时本居住区居民的医疗救护需求。4.1.3 防空专业队工程主要由城市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建设,居住区配建的专业队工程主要为满足居住区的自我功能的修复和救助。结合居住区可能遭受的空袭及平时灾害的特点,居住区防空专业队的类别主要有四类: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

50、专业队、治安专业队、消防专业队,其他类别专业队由城市其他区域的专业队统一保障。由于根据城市设防等级的不同,专业队工程的配建指标有所差别,导致居住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也不同。为满足专业队工程最小规模要求,需要根据各地城市保障目标内容合理确定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四类专业队工程的配置比例,同时与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各类专业队工程配置比例相对应。防化、通信、运输专业队可在公共建筑范围内建设。对于专业队工程配套建设量相对较小的居住区内宜优先建设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4.1.4 专业队工程应与保障 目标有一定安全距离,避免与保障目标一同遭到破坏,同时应保证救援时间。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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