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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pdf

1、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第四条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

2、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第五条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 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第二章部门数据共享应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第七条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目录由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及有关部门(单

3、位)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第八条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及目录管理依托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 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第九条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涉费数据应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深化数据分析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省税务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设立“税电指数”办公室 税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场主体相关数据的分析应用第十条

4、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第三章联合监管第十一条税务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第十二条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 在办

5、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 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第十四条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河道内采砂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 水利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第十六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和税务部

6、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税务部门会同海关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条公安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车辆注册、欠缴税款人员出境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

7、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涉税涉费犯罪案件的协同联动 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 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 移送的涉税涉费犯罪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 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办

8、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执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发布工作制度以及欠税欠费和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公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和失信信息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第四章税费服务协作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在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

9、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与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主要办税缴费事项接入“天府通办”第二十六条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第二十七条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 人民银行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第

10、二十八条海关、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减少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环节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第二十九条税务、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第三十条省、市、县级税务部门要按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其场地和设备 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第三十一条税务部门与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做好 纳税服务热线与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现咨询“一线通答

11、”第三十二条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拓展线上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第五章征管经费保障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由地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保障办法和四川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通知 (川办函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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