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ONGYU.MACRO加强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统筹利用价格等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依法治水管水护水,完善水治理体制,发挥水利科技支撑作用,增强水利发展动力和活力。一、 水安全现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坚持不懈开展大规模水利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治水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书写了中华民族治水安邦、兴水利民的新篇章,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一是防洪减灾体系不断完善,大江大河干流基本具备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洪水的能力。全国共建成5级及
2、以上堤防约33万公里,建成各类水库9.8万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防洪库容1681亿立方米,开辟国家蓄滞洪区98处,容积1067亿立方米,大江大河基本形成以堤防、控制性枢纽、蓄滞洪区为骨干的防洪工程体系,基本具备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洪水的能力。全国主要江河集中连片防洪保护区面积约80万平方公里,保护人口8.6亿人,耕地6.4亿亩,沿江沿河重要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二是经济社会用水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正常年景情况下可基本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对京津冀等人口经济与水资源承载力严重失衡的区域,在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推动
3、更大范围的水资源调配,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成通水,累计供水超过400亿立方米,缓解了重点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全国水资源配置和城乡供水体系逐步完善,重要城市群和经济区多水源供水格局加快形成,城镇供水得到有力保障,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83%,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37亿亩,正常年景情况下可基本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三是水土资源保护能力明显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封育保护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水土流失严重状况得到全面遏制。坚持地下水压采与增加补给相结合,华北等地区地下水超采状况明显缓解。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国监测河长中类水质河长
4、比例明显提高,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十二五”末的68%提高到88%,地表水达到或好于类水体比例由66%提高到83.4%。四是水安全风险意识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提升。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提升防范化解水安全风险意识和能力。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土保持、地下水等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完善。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运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能力持续提高。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城乡供水风险应对能力。高度重视水工程安全运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率大幅降低。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
5、条件、水资源特点和人口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是世界上治水任务最为繁重、治水难度最大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水安全中老问题仍有待解决,新问题越来越突出。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我国水安全保障工作处于加快补齐短板、消除薄弱环节、筑牢安全风险底线、解决累积性问题、提档升级的关键时期,水利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二、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造福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供水、防洪、生态环境等问题,提升水安全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
6、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节水优先、以水定需。把节水作为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性举措,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量水而行,规范和约束用水行为,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坚持风险防控、确保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从注重事后处置向风险防控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降低安全风险转变,建立健全水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防范化解水安全风险的能力。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地下、城市乡村,以流域为单元开展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统筹利用价格
7、等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依法治水管水护水,完善水治理体制,发挥水利科技支撑作用,增强水利发展动力和活力。三、 加强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深刻认识“粮食生产命脉在水利”,围绕农业高质高效,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推进一批现代化大型灌区建设,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完善灌区骨干工程体系,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在东北三江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地区、西南地区等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建设一批现代化大型灌区。
8、在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结合水源工程建设,推进实施一批中小型灌区,提升粮食生产保障能力,支撑特色农产品生产,促进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实施既有灌区改造。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构建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灌区运行管护体系,推动完善渠首水源工程、骨干渠系、计量监测等设施,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实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选取一批具备条件的中型灌区,完善灌区输配水系统及渠系建筑物建设,着力提高灌区输配水效率,提升调度运行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四、 加强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提高水利创新发展能力针对水
9、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按照“重创新、破障碍、激活力”的思路,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推动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水利改革发展瓶颈。(一)建立政府水安全保障责任机制按照财权事权对等、责权利明晰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水安全保障责权利机制,推进政府职责划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中央与地方财力统筹,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促进责、权、利相统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定位,明确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划分的总体要求、主要范围、责任主体。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边界,理顺事权关系。合理下放水利事项管理事权,适当扩大地方管理范畴,提高地方承接能力,强化
10、中央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支出责任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涉水事务支出责任清单,合理划分各级涉水事务支出责任范围,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优化中央投资支出结构,夯实地方政府出资责任,充分利用政策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完善履职保障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适时调整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提高地方支出责任的履责能力。加强绩效评价和督查问责,督促地方切实履行水安全保障责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二)建立流
11、域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流域与区域、发展和安全,强化跨流域、跨部门、跨区域协调统一管理,加快形成中央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属地抓好落实、各方衔接有力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流域水治理。完善流域统一管理机制。深化流域管理机构改革,强化流域机构在流域规划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配置、水生态治理、综合调度、监测监督等方面职能,实现对干支流监督管理全覆盖。加强全流域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完善流域突发水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水安全保障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建立广泛、高效、多样的合作机制和参与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流域水治理。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充分发挥
12、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强化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制定河长湖长履职规范,细化实化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作用,研究建立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同。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河湖长+”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指导各地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探索创新河湖巡查管护机制,着力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指导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科学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
13、推进实施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努力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三)深化价税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税收调节作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推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节约用水财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限制地下水不合理开发,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开发地表水,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完善水资源计税水量计量监管,妥善处理好水资源税改过程中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
14、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扩大改革范围,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全面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农民负担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阶梯水量、价格,
15、适度拉大阶梯价格级差。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放开再生水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理论与核算方法研究。加快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支持沿线省(区、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间和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推动补偿方式的市场化、多元化。(四)积极稳妥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以安全用水和节约高效利用水资源为导向,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严控增量,探索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的配套制度,推动
16、和规范用水权交易,引导和推动用水权合理流转。规范明晰用水权。推进江河水量分配,合理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明晰区域用水权。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科学核定取用水户许可水量,明晰取用水权。探索推进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明晰灌溉用水权。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规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探索建立全国用水权交易数据库。探索建立闲置用水权认定和处置机制,盘活存量水资源,增加可交易用水权。探索用水权集中收储制度,推进用水权回收回赎、集中保管、重新配置后出售。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区域间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跨流域调水工程分水指标范围
17、内的结余水量为标的开展用水权交易。引导和推进流域内、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积极探索优质水资源用水权跨流域交易。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鼓励政府回购用水权,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基本需水,通过用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鼓励取水权人通过节约使用水资源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五)深化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强化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健全多元化水利投融资体系,保障水利建设资金需求。落实财政支持水利相关政策。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
18、入政策。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逐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优化项目安排和投资结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优先保障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充分用好金融市场对水利的支持政策。继续用好水利中长期贷款等金融信贷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积极培育水利资产证券化市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水利资产积极开展证券化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治理。探索和规范推行项目法人招标,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探索运用政府
19、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价格调整等措施,完善项目投资回报机制,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供水对象单一、范围较小的项目,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探索构建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坚持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护规范的原则,加快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工程良性运行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切实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探索推进投建运管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国有水利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增强企业的资信和融资能力,通过股权投资、特许经营、PPP等市场化的模式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实现投建运管的一体化,提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良性发展。资料整理来源:“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