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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及政策解读.docx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

2、、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四、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4、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批量前述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六、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5、,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

6、、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

7、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

8、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9、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十三、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调取时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并应记载调取的时间、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名称等相关信息,调取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地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证明真实的,可以作为

10、证据使用。十四、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境外警方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来源、移交过程以及种类、数量、特征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十五、对境外司法机关抓获并羁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境内接受审判的,境外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十六、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

11、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十七、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

12、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21年6月17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政策解读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二回答记者提问。1.问:请介绍一下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总体情况?公安部答: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多发的一类新型网络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

13、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4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赵克志国务委员和公安部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作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迅速掀起新一轮打击攻势,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今年5月,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46万起,与4月

14、相比下降14.3%,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当前,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发展,传统犯罪加快向互联网蔓延变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仍然多发高发,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社会危害严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依然艰巨繁重。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打击治理,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为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一是始终保持严打高压。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出重拳、下狠手、用重典,深入推进“云剑20

15、21”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大案攻坚,组织集群战役,深挖幕后“金主”,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二是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检察、法院、通信、金融等部门,打团伙、摧网络、断通道,严厉打击、整治、惩戒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全力开展预警防范。全国公安机关将把预警防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力开展事前预警、事中拦截、事后追缴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发案,最大力度地挽回损失。四是强力推进综合治理。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通信、金融、互联网等部门,不断提升行业治理力度,净化网络生态空间。依托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清理黑灰

16、产业,铲除犯罪土壤。五是全力开展反诈宣传。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诈宣传活动,提高反诈宣传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不断提升群众防骗识骗能力。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打一场反诈人民战争。2.问:我们注意到,意见(二)第十六条用较长篇幅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了规定,请问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如何把握?最高检答:您提得这个问题很好。正如您所说,意见二十分重视在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设置专条即第十六条作了规定。第十六条是意见二中篇幅较长的一条,而且从一开始的一款

17、内容扩展到现在的三款。为何要作出这样的设置,主要有这么三个考虑。第一,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要指示的积极举措。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如何把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到位,执法司法机关要更加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坚持惩治、预防和治理的有机统一,综合发挥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的效应,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第二,这是适应打击治理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团伙化、链条化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

18、涉案人员较多,各层级人员皆有,地位作用各不相同。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一条上中下游紧密分工、密切关联的黑灰产业链。对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团伙、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第三,这是提升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质效的具体要求。从当前办理案件看,涉案人员“三低”(即低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现象较为突出,对于这些人员尤其是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方面因素,依法审慎作出司法决定。这有助于更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诈骗犯罪团伙,最大程度推动追赃挽损,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

19、的统一。第十六条对刑事政策的把握作了三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全面贯彻,主要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宽严相济总体要求,这是第一款规定要旨。这一要求适用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要注意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重视收集审查证明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内部分工、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证据,明确各犯罪嫌疑人的层级地位、具体行为和作用大小。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突出重点从严打击,这是第二款规定要旨,指导我们在政策执行中如何落实好从严的要求。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

20、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包括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从严惩处。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上述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该羁押就要予以羁押,一般应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三是区分对象从宽处理,这是第三款规定要旨,指导我们在政策执行中如何掌握好从宽的标准。要准确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主从犯,对于经应聘入职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少、发挥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等,依法

21、从宽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投入正常学习生活。3.问:针对手机卡、银行卡的“两卡”犯罪,意见(二)专门作出三条规定。为什么意见(二)要把“两卡”犯罪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规定?意见(二)涉及“两卡”犯罪的规定有什么特点?人民法院打击“两卡”犯罪有什么具体举措?最高法答:全方位、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全面惩处方针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基本方针,就是不仅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要斩断其犯罪链条,铲除其周边犯罪黑灰色产业链。非法交

22、易的“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现在,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是势在必行的,也是刻不容缓的。因此,意见二的第七、八、九条全面规定“两卡”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打击“两卡”犯罪的法律依据,方便执法办案,确保准确、有力、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意见二对于“两卡”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依法、从严和准确三个方面。首先,意见二是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七、八、九条主要解决对“两卡”犯罪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23、活动罪”依法处理的问题,不论是主观“明知”的认定,还是“情节严重”的认定,都是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没有突破、超越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对“两卡”犯罪我们秉持从严惩处的态度,主要还是基于“两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必须通过从严惩处、有效震慑来达到遏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最后,在依法、从严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坚持准确认定,意见二结合司法实践,不仅对于手机卡、信用卡的打击范畴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如手机卡区分是交易“他人”的手机卡等,也对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两卡”犯罪在主客观方面都予以具体而客观的规定,如主观“明知”的综合

24、判断、“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等,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去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向全国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打大打击力度,提高审判效率,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两卡”犯罪分子。下一步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用足、用好、用准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两卡”犯罪分子特别是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累犯惯犯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周边黑灰产,加快审判进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组织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我们也会继续配合推进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打击、整治、防范同步进行,深化犯罪预防,落实社会共管共治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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