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图业发201722 号 关于下发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 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已经我馆2017年第28次馆务会审议通过,现下发,请遵照执行。 业务管理处 2017年6月2日 2 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严格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馆外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馆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 馆外科研项目如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 则按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馆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馆级科研项目经费额度根据项目类型和研
2、究内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馆务会审批后确定,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 5万元, 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 2 万元, 青年项目一般不超过 1 万元。 第五条 馆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仅限于项目研究所需的直接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印刷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以及设备改造和租赁发生的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数据 3制作、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发生的费用。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3、、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30%。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五)资料费:指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制、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六)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含出差补助费)。 差旅费标准依照我馆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会议的经费开支。 (八)出版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印刷费、打印费,以及研究成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等。 (九)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等费
4、用)。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鉴定费。 (十)其它费用:指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第三章 馆外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我馆对馆外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或子课题)经费总 4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为: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提取的管理费用于科研配套经费、科研奖励以及支持其他科研项目、有关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 馆外科研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列支间接经费的, 间接经费应包括管理费、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由我馆统筹管理。间接成本主要用于补偿我馆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设备仪器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用
5、于激励科研人员。 第八条 为鼓励我馆员工科研创新,间接经费不超过 30 万元的,我馆不提取间接成本;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我馆提取 10%作为间接成本。 第九条 以我馆名义申请, 或由馆方委托本馆下属部门和员工承担的馆外科研项目, 我馆提取间接经费的50%作为间接成本。 第十条 绩效支出须根据项目研究实际进展和项目组成员贡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后分批、合理发放。项目结项前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60%。 第四章 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为支持我馆科研创新, 我馆为我馆员工主持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提供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由我馆员工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配套经费
6、额 5度为项目经费的 30%,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由我馆员工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额度为项目经费的 20%,最多不超过2 万元。 第十三条 由我馆员工主持的国家级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我馆资助科研经费 2 万元;由我馆员工主持的省部级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我馆资助科研经费 1 万元。 第十四条 配套经费作为项目经费的补充, 仅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直接费用,按照馆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配套经费不得用于绩效支出。 第五章 经费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获批后, 财务管理部门为项目设置专门账户,分批拨付
7、项目经费。首次拨付项目经费的 70%,结项后拨付剩余的 30%。未通过结项鉴定的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使用经费,不得随意调整,不得超支。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一次支出 1000 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一次支出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并科研管理部门 6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 1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并科研主管馆长、财务主管馆长审批。 第十九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相关设备, 按照馆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
8、二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完成后, 项目负责人须与财务管理部门核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将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及汇总表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馆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项目结余经费需在鉴定完成后 12 个月内结清,未结清经费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 科研管理部门将追回全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负责人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科研管理部门将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于被撤销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 通报批评、 撤销项目、 追回经费、 限制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17 第 28 次馆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 7图业发201047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财务处和业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