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城市绿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嘉兴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镇。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水利、交通、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
2、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符合规划的已建成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三)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八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符合规划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
3、织编制绿线控制图则。第九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大型绿地组织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桩。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重要绿地,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规划后方可调整;(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法定程序调整。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进行调整,确保绿地布局均衡、覆盖率不降低。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调整,应当不低于规划条件设定的绿地率指标。第
4、十二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与其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类建设工程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依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建设管线、设施或地下空间开发的,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实施方案提出相关要求,确保不影响绿化效果及主要功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