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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嘉兴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pdf

1、 1 嘉兴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四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江南水乡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

2、乡古镇的保护,负责组织编制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 第六条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规划、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管理、市政园林、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县(市、区) 、镇财政资金;(二)中央、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三)保护利

3、用收入;(四)社会资金;(五)国际援助、捐赠;(六)其他资金。第八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一)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二)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进行补助;(三)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治理河湖水系;(五)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六)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行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 3 务,有权对破坏江南水乡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4、,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条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十一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十二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

5、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提出并建立保护名录;(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修缮保护计划; 4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环境风貌;(五)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六)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七)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三)文物保护单位;(四)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五)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

6、筑物;(六)河湖水系;(七)古树名木;(八)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第十四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立示意图,保护范围分为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遗产核心区即核心保护范围,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遗产缓冲区即建设控制地带,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 5 貌协调区域。第十五条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保持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

7、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和保护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第十六条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延续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第十七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驳岸、码头和其他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第三章利用和管理第十八条江南水乡古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产业,

8、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6 第十九条鼓励利用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充分展示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第二十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二)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三)开展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五)地方传统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江南水乡古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县(市、区)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

9、或者租用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等方式,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利用,在保持建筑原有格局和风貌的基础上,提供生活体验、特色手工、展示陈列等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资源普查、非遗传承、技术培训、文化研究、修缮保护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第二十二条鼓励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与国际、国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7 第二十三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范围内设置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识等室外设施,应当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第二十四条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可以

10、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传统民居的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所有权人对传统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第二十七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档案、建筑档案、基础设施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筑档案和基础设施档

11、案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河湖水 8 系实行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湖清淤,改善河湖水质。第二十九条江南水乡古镇实行交通流量控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逐步恢复遗产核心区的慢行系统。第三十条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并充分尊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布局、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第三十一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江南水乡古镇因保护管理不善,致使其原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 9 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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