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就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1.统筹推进幼儿园建设。巩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成果,在新增学位的基础上,加快学前教育资源投入使用,及时将学位供给转化为实际服务能力。2.全面提升幼儿园质量。各区要加强管理,科学引导,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巩固普惠性民办园建设成果。为幼儿提供更加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3.规范开展幼儿园招生。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4.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各
2、区要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优化简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公开,更加便民利民。二、相关政策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间出生)幼儿均可报名。2.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须提供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各区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3.招生时间:7月3日(星期六)开始公布招生简章;7月10日(星期六)正式招生。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由各区教育局制定。4.各区要强化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5.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
3、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三、工作要求1.全面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各区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各区组织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生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依法依规组织招生工作。各区要落实有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入园、编班、收费、资助等相关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信息管理。3.及时公布招生工作信息。各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幼儿园基本信息和招生工作信息,明确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4.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区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就幼儿家长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5.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要根据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做好招生工作。各区招生实施方案,请报送至市教委学前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