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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省建筑市场“打非治违、正本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pdf

1、- 1 -全省建筑市场全省建筑市场“打非治违、正本清源打非治违、正本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违规承发包、项目管理人员脱岗缺位以及使用不合格建材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中整治建筑市场领域突出问题,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2、。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施工许可、招标投标、承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在建工程项目为载体,全面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促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诚信守诺意识进一步提高;无证施工、围标串标、违规承发包、项目人员脱岗缺位、建材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建筑市场- 2 -监管效能大幅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形成。三、整治重点本次专项行动整治范围为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以及2020 年 10 月 1 日以来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资料。(一)建设单位1.未批

3、先建、违法发包、指定分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等行为。2.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业绩门槛、信用指标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行为。3.任意压缩工期,提供不合格建材,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4.不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违规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等行为。(二)参建单位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违规超资质承揽业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2.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问题。- 3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同时兼任多个项目、到岗履职

4、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未依法持证上岗,使用不合格建材,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不按方案施工等行为。4.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疏于管理,项目总监同时兼任 3个以上项目,未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进场人员资格,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5.检测单位不按规范规定程序进行检测,使用不合格仪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6.招标代理机构为代理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等服务,评标专家泄露评标信息、不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评标等行为。(三)监管部门1.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 对招标文件、 开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公示公告是否实施全流程监管;对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和投诉

5、举报事项是否依法依规查处。2.是否对工程承发包等市场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下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对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等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依法查处。四、进度安排- 4 -(一)部署发动(2021 年 4 月上旬)。印发工作方案,部署任务,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全面启动专项行动。(二)项目自查(2021 年 4 月至 5 月中旬)。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主体,按照方案要求对整治重点列明的行为和问题,逐条对照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立查立改。凡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三)部门抽查

6、(2021 年 5 月下旬至 6 月中旬)。各主管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辖区内项目、发布的招标资料分别按照不低于 15%的比例抽查,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其直接监管项目的抽查,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抽查。抽查要有所侧重,对多年来信用良好的企业项目可不抽查,对信用不良、发生质量安全隐患甚至被处罚的、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对照 2020 年欠薪投诉台账)的企业项目要重点检查。(四)复核督查(2021 年 6 月中旬至 7 月中旬)。县级主管部门抽查完成后,要将抽查范围、抽查情况、下步整治及处罚措施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对县级主管部门抽查过的项目

7、进行复核,监督落实下步整治、处罚措施,复核时要兼顾未发现问题的和问题较多的项目。同时,市- 5 -级主管部门对县级主管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督查。省厅择机开展督导复核。(五)执法处罚(2021 年 5 月下旬至 8 月底)。各级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快从严处罚,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开通报。(六)巩固提升(2021 年 8 月至年底)。各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根据排查出的问题、采取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持续规范。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结合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批典型违法违

8、规案例。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质量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细化措施,确保部署到位、检查深入、整改彻底、处罚严厉,做到“逢检查必执法、逢执法必处罚”,查处并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二)强化整治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整合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执法监察等监管力量,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力推进。要充分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信- 6 -用管理激励约束作用,对诚信守法者实施正向激励,对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加快构

9、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三)实施联合惩戒。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或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需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介发布通告,在施工现场悬挂标语,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举报,广泛营造建筑市场“打非治违、正本清源”专项行动强大声势。请各市主管部门于 4 月 20 日前将联络员统计表(附件 1)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7 月 31 日前报送抽查项目汇总表(附件 5),9 月 10 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附件6)。以上材料加盖公章传真至 0

10、531-87086951,或扫描后发至邮箱:,同时报送 word 版。联系人:郭玉军,电话:0531-87086921。7附件 1市建筑市场“打非治违、正本清源”专项行动联络员统计表单位(盖章):日期:姓名工作部门职务办公电话手机邮箱注:请各市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加盖公章后传真至 0531-87086951,或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同时报送 word 版。8附件 2建筑市场建筑市场“打非治违、正本清源打非治违、正本清源”专项行动检查表(在建项目)专项行动检查表(在建项目)地市:县区:2021 年月日项目名称工程地点施工许可证号开工日期建设规模

11、()m2(万元)项目性质政府投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民营投资是否通过招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否项目类别商品房 回迁或棚改房 公建 其他是否工程总承包 是 否项目进度9市场各方主体基本情况单位单位名称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证书类别及编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 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如有)10建设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具体情况认定标准处罚依据(拟) 处罚措施承 发 包及验收未批先建 有 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肢解发包 有 无建设单位将非独立立

13、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装饰装修、防水、门窗、外墙保温、消防、通风空调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11款。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有 无总承包、分包企业不具备与其施工范围对应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14、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未经依法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有 无未通过竣工验收,已移交给业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

15、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招 投 投标 ( 如有)应招未招 有 无属于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未进行招标,已开工建设。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依法定程序招标有 无(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经审批、核准部门认定, 采用邀请招标;(二)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

16、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12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17、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有 无强制要求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

18、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违规设置投标条件(要求八大员等证书)有 无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现场管理人员需具备八大员证书。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

19、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13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有 无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未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 场 管理任意压缩工期有 无建设单位

20、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

21、期的;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有 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14不合格建材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工程有 无建设单位直接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合同,或与施工企业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材料或构配件供应商。1.住房和城

22、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要求参建单位违规降低工程质量有 无建设单位(通过公函等形式)要求

2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15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有 无施工图未经图审合格,已开工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有 无已开工工程无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等有 无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25、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检试样与实际使用产品不一致(可通过重新抽样检测核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16工 程 款及 农 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且不按规定提供支付担保有 无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未按照

26、合同付款(根据形象进度,核实拨款凭证确定)。1.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有 无建设单位未按照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核定的工资表拨付农民工工资。根据欠薪台账,发

27、生过欠薪投诉的,重点核查是否通过平台足额发工资,可向欠薪工人核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参建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具体情况认定标准处罚依据(拟) 处罚措施设计、 施工、 监理围标串标有 无经招标投标系统排查核实,技术标、商务标雷同率较高,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属于围标、 串标。重点核查存在投诉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28、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17单位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挂靠投标或骗取中标有 无投标人(项目经理)未在投标文件盖章单位缴纳社保,且其项目班子成员均未在投标文件盖章单位缴纳社保。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29、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设 计 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有 无设计单位不具备与所设计工程对应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

30、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18出借资质有 无设计图纸等文件中签字人员未在盖章单位缴纳社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31、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转包、违法分包有 无设计单位不履行设计义务,将其承包的设计任务 (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将工程主体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

32、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有 无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33、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19款。施 工 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有 无施工单位不具备与所施工工程对应资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出借资质有 无按照建筑工

34、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转包、违法分包有 无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十二条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

35、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20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项目经理兼任多个项 目 ( 2个 及 以上)有 无项目经理在两个以上项目均任项目经理。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36、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有 无项目经理现场考勤记录不全, 签字不全或代签,对现场情况不熟悉,不按时参加监理例会。

3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21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有

38、 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培训时间少于 24 学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

39、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 “安管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22培训档案。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

40、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 24 学时。现场管理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有 无项目经理无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安全员无安全生产考核 C证。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

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偷 工 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有 无发生质量问题投诉,经第三方检测发现,所用材料不合格或与送检样品不一致,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材料不合格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

42、工程合同价23与送检样品不一致。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未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有 无(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信誉良好免交保证金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危大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有 无危大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44、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24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有 无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危险性

45、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有 无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

46、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有 无在未竣工验收合格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25监 理 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有 无监理单位不具备与所监理工程对应资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

47、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出借资质有 无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管工程师、监理员均未在(合同)监理单位缴纳社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48、,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转包、违法分包有 无将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监理单位或个人,监理单位未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

49、以下的罚款。26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有 无专项施工方案无监理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签发监理通知单或责令停工整改有 无监理日志中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但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

50、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允许使用不合格建材、构配件等有 无允许不合格建材进场、使用,并在相应接收、验收资料中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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