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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课件】稽查业务骨干消费税稽查方法培训讲义——税务稽查管理.pptx

1、税务稽查管理2第一专题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定义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的特征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税务稽查依据的法定性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税务稽查客体的清晰性税务稽查内容的完整性3税务稽查的分类n日常稽查n注意与日常检查的区别(目的、内容、程序)n专项稽查n注意与税收专项检查的关系n专案稽查4税务稽查的地位与原则地位:n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n税务稽查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注意效率体现在三个方面:查处概率、执法公平、执法成本)n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原则:n合法 独立 分

2、工配合与相互制约 客观公正5n税务稽查的职能惩戒 监控 收入 教育n税务稽查的作用n税务稽查的任务n税务稽查法律关系6遵循的主要法规依据n主席令【2001】第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n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征管法实施细则n国税发【1995】第226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7税务稽查基本程序 税务稽查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8程序的几个要素: 步骤不能省略 顺序不能颠倒 时限不能超过 方式不能改变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 9 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3、。简易程序10税务稽查的法律关系n了解: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的三个特殊性,包括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n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1第二专题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举报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协查案源拓展案源移交案源情报交换税务稽查案源受理税务稽查案源筛选确定税务稽查任务下达案件转办局长审批其他案源一般案源稽查、审理等反馈举报人有关部门上级机关反馈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查税务稽查案源12一、税务稽查管辖n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1417条的规定:n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可以

4、代征,但不得代为稽查)n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涉税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n原则:属地管理原则 、分税制管理原则 、统筹协调原则n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13n案件的来源:n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

5、息。n税务稽查选案包括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 二、稽查选案14稽查选案遵循的原则n1.优先选择原则。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他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n2.限制选择原则。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 15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规程第九条 ) 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 选案的方法采集数据的来源1、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 2、内部管理资料 3、税务稽查资料 4、外部数据资料案源处理1、经审批同意实施稽查的 将已审批的选案分析报告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及附报资料传递给稽查案源管理岗位,通知下达稽查任务。 2、经审批暂存待查或不同意实施检查的 案源转下期上报或在选案系统中进行清理。 (国税发【199

7、8】第053号: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稽查局设立举报中心,其职责,注意保密的规定P88检举人可以检举的形式:口头、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举报案件受理范围:P88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2、虚开、伪造发票 3、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 4、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三、举报案件管理举报案件的分类处理 (1)自办: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连同有关举报纸质资料提交稽查案源管理岗位。如由上级直接查处的批示,转稽查案源管理岗位,通知作撤案管理。 (2)转办:属于下级管辖范围的,制作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督办函或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税收违法案件举报

8、登记表连同有关举报纸质资料提交下级举报中心。 (3)联办。对检举案件按职责分工及案件性质情况须与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应由本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联合办案。 (4)经初步审查认为检举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负责人阅批后暂存待查。 (5)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转办案件制作回退函,连同举报纸质材料提交原转办部门;其他部门的转办案件,制作回退函连同举报材料函退。 结果反馈的时限规定和上报查处结果资料要求 时限规定 1、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2、对受理环节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

9、件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 上报查处结果资料要求 1、已结案有问题案件: (1)处理决定书; (2)处罚决定书; (3)入库凭证复印件或执行报告 2、已结案无问题案件: (1)销案或撤案有关审批资料; (2)稽查结论或检查情况汇报材料。 3、正在查处尚未结案案件阶段性检查汇报材料。举报奖励范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令【2007】18号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注意以下几点: 1、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物质奖励规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

10、题的行为,不属于的奖励范围 4、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5、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举报当事人的同意。 21不予奖励的情形:(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11、(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奖励标准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查获伪造

12、、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份数,给予最高10万元奖金;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份数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给予最高1万元奖金。23特殊情况n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n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上述标准计发奖金。 n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n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

13、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上述标准计发奖金。 24n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为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n同一案件具有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n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n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

14、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n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举报领奖手续的规定1、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

15、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3、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4、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

16、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26四、其他案源管理n交办案件n转办案件n移交案件n协查案件(稽查实施中的协查管理)n拓展案件27第三专题 稽查实施n一、概述n二、查前准备n三、稽查实施n四、取证n五、终结n六、协查与专项稽查28一、稽查实施概述(一)稽查的权限 P98 被查对象的义务 (二)稽查人员的义务 出示证件、送达通知书、告知权利、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等(三)稽查回避制度291、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的特别规定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17、 (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一)税务稽查权限30(5)查证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检查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

18、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报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7)保全、强制执行权(8)调查取证权与行政处罚权 312、税务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应注意执法主体资格 (1)税务稽查局可以自己的名义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

19、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4)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查询储蓄存款,必须是在涉案时才可查询,即在案件之中才能查询。323、税务人员实施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如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人身及住宅进行的检查;采取撬门、扭锁等非法方式进行的检查;在公路、车站、码头、机场设卡对纳税人的货物进行的检查;对纳税人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

20、施等。33n经营场地与住宅连成一体怎么办?n 检查过程中会遇到厂(店)经营场地与住宅连成一体的情况,或者厂(店)中有工作人员居住房间的情形,对可能存放在上述住宅或厂(店)中的房间的资料如进行检查,是否合法?另外,部分企业人员将企业的经营资料放手袋中,衣服内,汽车内(汽车可能分公或私车;车可能在企业内或外)等位置,税务人员难以执行调帐工作,应如何处理?34关于人员回避的规定选派稽查人员要注意以下问题:(1)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检查资格,即要有税务检查证。(2)交叉检查要注意检查证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超出检查证规定地域范围的稽查无效。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

21、税务检查专用证明。(3)进行税务稽查必须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税务稽查人员同时进行。一人进行的税务稽查,其检查结果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4)税务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5)征管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三)稽查回避制度35 一是夫妻关系; 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卑亲属(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 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四是近姻亲关系,指配偶一方的亲属,一般只限于三代以内,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如上下级

22、关系、师生关系等。 稽查人员与哪些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的纳税人; 二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 三是本案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五是本案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 六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36回避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行回避 承办案件的税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可主动提出回避。 二是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税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可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要求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三是指定回避 承办案件的税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既未自行回避、也未申请回避的情况

23、下,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有关人员回避。37二、查前准备n资料的收集与准备n案头分析(借助于纳税评估方法,确定稽查重点)n检查方案的拟定n送达检查通知书 38(一)资料收集与准备n包括相关行业知识、会计知识、税法规定1.被查对象的登记信息,可以通过CTAIS系统,调取相关信息,掌握被查对象的行业性质、投资信息、以前的稽查情况、联系方式,了解企业的关联关系等。2.被查对象的各项财务报表数据和申报信息,可以通过管理部门,调取申报数据、管理台账等,了解被查对象的按期纳税申报情况。3.相关行业知识,涉及产品的构成情况、生产工艺、关键材料和生产工序等。4.管理部门掌握的行业评估涉税指标预警值。5.行业的财

24、务核算特点,必要的会计知识;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如果是电算化核算的,熟悉和掌握相关的电算化知识和电子查账技术。6.相关行业的税收政策与规定。7.上级下发的稽查指南、其他地区同行的稽查信息等。必要时可以进行查前培训,以期获得对行业知识的全面了解与掌握。 39(二)案头分析n1.通过对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对比分析,查找是否存在数据相互矛盾的情况。n2.分析财务会计报表。稽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各类附表进行认真的审查、验算、分析。通过初审分析,发现涉税违法线索。这是实施税务稽查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准备工作。n3.利用行业预警值作为参考,分析被检查对象的财

25、务指标及生产指标申报的合理性,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申报不实或账外经营的可能。n4.分析检举资料。 40 例:2008年7月份N县国税稽查局对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审核其1-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逻辑上看,并未发现异常。又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调取其开具的发票使用情况,也未发现少申报收入现象。但有一个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重视:该企业1-6月份进项税额逐月不断增加,当年1-6月累计达到71.9万元,1-6月销项税额只有12.9万元。原材料由期初余额170万元,减少到75.8万元,产成品由期初129.3万元,增加到期末的338.3万元。这就形成了企业一方面拼命生产,产品又大量积压

26、的矛盾。41(三)检查方案的拟定nP106: 对稽查的重点作出安排,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预先估计与应对文书的送达方式和要求(1)税务文书必须以法定形式送达 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文书必须以以下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税务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只有当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时,才可以采取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 (四)检查文书的送达(2)签收税务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直接送达签收税务文书,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送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应当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送交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

27、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送交其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3)签收税务文书应注意的问题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应当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签收人是未同住家属或未成年家属,签收无效。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交法定收件人签收,不能交法定代表人或收件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私营性质的企业与公民是两个概念,给私营性质的企业送达税务文书,应按法

28、人或其他组织对待。 注意: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关于“见证人”的问题 国税函发1997147号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4)处理涉税纠纷必须正确确定文书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从该日期开始,税务文书视为已送达,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送达日期是受送达人采取救济措施的起算时间,受送达人从送达日期开始即视为已知道税务文书的内容。 当事人申请

29、听证、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均以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注明的日期为起算日期。 在不同送达方式下,送达日期的确认方法不同: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46n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必事先通知,但在进户实施税务稽查的同时,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手续。n(1)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n(2)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n(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

30、。47三、税务稽查实施(一)稽查实施的方式(二)稽查实施的方法(三)稽查工作底稿的制作(四)稽查实施中的税收保全 1.调账稽查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调账检查。 调账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账检查必须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2)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进行检查,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 (3)情况特殊,可以调取当年账簿进行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日内退还。 (一)税务稽查实施方式 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包括地(市)一级

31、(含直辖市下设区)的税务局局长。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2)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3)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帐簿等证据资料的;(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国税发【2003】第047号 (4)稽查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 (5)在法定调账期间内如果稽查未进行完毕,应改调账检查为就地检查,不能连续调账。502.实地检查 实施实地检查也是查获纳税人账外核算资料等直接证据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之一。实地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检查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是否与账证相符;二是检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档

32、案的设置、保存情况,特别是原始凭证的保存情况;三是检查当事人计算机及其服务器的配置和贮存的数据信息情况;四是检查当事人隐藏的账外证据资料,获取涉税违法的直接证据。513. 跨辖区检查 (1)委托协查(2)异地调查 52(二)稽查实施的方法n账务检查方法 :n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n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n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n分析法n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推理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经济活动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方法n调查法 n调查方法可分为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盘存法。 53(三)稽查工作底稿的制作1底稿范围(各地可能存在差异)稽查

33、工作底稿主要包括检查记录、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偷税率计算表。(1)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账户、记账凭证等方面的检查记录。(2)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3)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4)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2底稿制作要求(1)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

34、,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2)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54(四)稽查实施的中止(终止)nP112n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n对中止(或终止)稽查实施的案件已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应装订成册后归档备查。暂时中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 (五)稽查实施中的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

3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38条)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6、。(55条) (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7条) 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4)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37、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

38、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58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

39、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案例一:冻结欠税单位的银行存款 59四、税务稽查取证n稽查证据概述n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n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60基本要求:(1)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2)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3)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取证种类及方式: (1)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40、、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2)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61分类取证要求: (1)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账证完整的检查对象调查取证一般应重点涉及的账簿、凭证、报表书面证据进行取证,特别是章印、签字以及工作底稿制作方法进行规范;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账证不完整的检查对象重点是询问和与之相对应的外部证据取得。 (2)对于偷、骗税案件取证重点是围绕新税收征管法的偷骗税手段进行取证; (3)对于发票违章案件主要注重发票的票面、付款方式、开具日期、取得、保管方面取证;对于特殊的作废发票检

41、查,应注重发票作废原因和作废环节的检查; (4)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重发票开具的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商业企业要对货物供货的上方和销货的下方进行检查,工业企业要对生产货物的原料、库存及销货的下方进行检查。 62立案的标准(规程第13条)n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n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n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n (三)私自印

42、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n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63n稽查报告的制作n稽查案卷的整理n稽查案卷的移交 五、稽查的终结 1、立案案件处理 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和卷宗目录,附列税务稽查底稿等检查证据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提交税务稽查审理 2、不立案有问题案件处理 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根据核批意见,由检查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提交税务检查执行岗位。 (一)稽查报告的制作65稽查报告制作要求 P125n注意事项n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应当将规程

43、规定的内容寓于整个报告中,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规范。n制作稽查报告时,要注重对检查方法的总结陈述,积累经验,借鉴工作。n制作稽查报告时,不能忽视纳税人陈述申辩情况说明。66主要的内容1.填列表内的内容 2.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5.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6.处理意见及依据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签名 67案卷的整理1.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 2.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3.税务稽查实施中收集的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稽查人员应将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 4.对需要转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资料,稽查人员

44、应另行归集,由综合部门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移送手续。5.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68案卷的移交1.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并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主管领导,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的审批手续。2.填制税务稽查资料移交清单,连同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移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须当场清点签章。69 五、涉税案件协查 (一)涉税案件协查概述(二)涉税案件协查要求(三)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协查 国税发(2008)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70n 规范发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

45、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 71n 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的概念: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72n 协查原则: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 协查负责机关: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73n 协查方式: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

46、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74委托方协查管理:1、发起: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2、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 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检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75n 3、发起委托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一)委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符合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如无纸质发票

47、,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二)依据协查的发票数量,委托方可选择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的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案件编号。(四)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待发委托协查函进行审批。76n (五)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

48、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以下简称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八)委托方依据协查回函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九)委托方应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77n 4、再次协查管理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或疑点。 78n 5、协查管辖: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

49、(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协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需要发出委托协查,应由省稽查局组织。 79n 6、加密协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协查,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80n

50、受托协查管理:1、受理: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协查函作为稽查线索,发现被查对象涉嫌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81n 2、程序和要求:(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撰写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82n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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