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F320044 施工分包要求 一、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1.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如堤坝、 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2.项目法人推荐分包情形: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
2、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 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 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指定分包人。 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推荐分包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推荐分包需总包认可 B.总包不承担连带责任 C.分包合同由分包单位直接与业主签订 D.分包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能直接找分包赔偿 E.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答案】ADE 二、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1.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2.除项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 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3
3、.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发包: (新增)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发包人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发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发包人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发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
4、之一的,属于转包: (修订)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施工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
5、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新增)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补充) (
7、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2)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5.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 三、分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的注意事项(略) 【案例分析 2】 【背景】某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 2015 年 9月 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 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
8、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 并于规定时间 2015 年 9 月 2023 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2015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 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C 企业于 2015 年 10 月 18日上午 11 时才送达,原因是高速公路因大雾封路;2015 年 10 月 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 7 人,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2 人,招标人 1 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4 人。 评标时发现 E 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 但投标文件均已由
9、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 企业综合得分分别为第一、二名。由于 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 A 企业,2015 年 11 月 10 日招标人向 A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 企业和 E 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 A 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
10、说明理由。 【解析】 : (1)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本题中,可以邀请招标,但事先应经行政部门批准。 (2)本案 C 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 2015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 时,但迟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主持, 是不妥之处二。 (4)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人员担任评
11、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本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 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 B 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 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 A 企业为由,让 A 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 2015 年 12 月 12 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 30 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12、【案例分析 3】 【背景】省某大型水闸工程招标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年版)编制,部分内容如下: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须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省水利基础工程公司;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投标报价应以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为编制依据,并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 (4) 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 但不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可以不延长; (5)投标人可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投标方案应予开启并评审,优于投标方案的备选投标方案可确定为中标方案:
13、(6)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1)工程款按进度付款; (2)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按 5%的比例从月工程进度款中扣留。 工程实施中,3 月份经监理审核的结算数据如下:已完成原合同工程量清单金额 300 万元,扣回预付款 10 万元,变更金额 6 万元。 【问题】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立件 (2009 年版) ,投标人可对背景材料“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中的哪些条款提出异议(指出条款序号) ,并说明理由。招标人答复异议的要求有哪些? 2.计算三月份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额。 【解析】 : 1.(1)理由:一般不能指定分包。 (2)理由:投标保证金不交,投标文件应接收,评标时按无效标处理。 (3)理由:投标报价应以企业施工定额为编制依据,并不得超过投标最高限价。 (5)理由:只有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予开启并评审。 招标人答复异议的要求: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三月份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额: (300+6)5%=15.3(万元) 。